根據刑法70條和71條解釋先並後減和先減後並

2025-03-13 05:05:22 字數 4938 閱讀 9953

1樓:創作者

刑法第七十條規定,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搏檔,發現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對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後兩個判決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已經燃乎執行的刑期,應當計算在新判決決定的刑期以內。這種合併處罰原則,被稱為「先並後減」。

具體適用如下:

1、必須在判決宣告以後,刑罰還執行完畢以前發現漏罪,且漏罪是指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實施的並未判決的罪;

2、對於新發現的漏罪,無論其罪數如何(數罪應為異種數罪),或者與前罪之性質是否相同,都應當單獨作出判決;

3、將前後兩個判決所判處的刑罰,按照相應的數罪併罰原則並罰。此種合併處罰與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並罰原則不同的是,後者是將同一判決中的數個宣告刑合併,從而決定執行的刑罰,前者是將兩個判決所判處的刑罰合併,決定執行的刑罰;

4、如果是在緩刑考驗期之內發現漏罪的,應當依法撤銷緩刑,依照刑法典第六十九條的規定的原則予以處理;

5、在假釋期間發現漏罪的,應當依法撤銷假釋,依照刑法典第七十條的規定的原則予以處理。

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又犯新罪的合併處罰規則:刑法典第七十一條規定,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應當對新犯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沒有執行的刑罰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刑法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這種合併處罰的方法,又被稱為「先減後並」。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條 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基段亂髮現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對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後兩個判決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已經執行的刑期,應當計算在新判決決定的刑期以內。

第七十一條 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應當對新犯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沒有執行的刑罰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2樓:呂傅香華姬

分別是我國刑法。

第七十條 和。

第七十一條的規定:

第七十條規定的是。

先並後減 也就是漏罪的並罰方式。

其適用的條件是:

判決宣告以後。

刑罰執行完畢以前 .在執行刑罰的過程中發現。

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的罪沒有判決的,應當對新發現的罪做芹備出判決。

然後把前後兩個判決所判處的刑罰,根據刑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並罰規則)決定刑罰。

已經執行的刑期應當計算在新判決決定的刑期以嫌此毀內,即用新判決決定執行的刑期。

減掉已經實際執行的刑期。

第七十一條規定的是。

先減後並 也就是新罪的並罰方式。

其適用的條件是:

判決宣告以後。

刑法執行完畢以前,在執行的過程中發現。

犯罪分子又犯罪扒銷。

應當把新犯的罪作出判決。

把前罪還沒執行的刑期和後罪判處的刑罰。

根據第六十九條的規定並罰,執行刑罰。

刑法先減後並和先並後減

3樓:法律諮詢

先並後減」(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漏漏頌罪的並罰):一人所犯數罪均發生在原判決宣告以前;原判決只對其中的部分犯罪作了判決,對另一部分犯罪沒有判決;不管漏罪即新發現的罪與原判決的罪是否性質相同,換言之,即使是相同性質的犯罪也必須實行並罰;將新發現的漏罪定罪量刑,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條規定的原則與原判決的刑罰實行並罰;已執行的刑期計算在新判決決定的刑期以內。例如,被告人在判決宣告以前犯有甲乙二罪辯搜簡,但人民法院只判決甲罪8年有期徒刑,執行3年後發現乙罪,人民法院對乙罪判處9年有期徒刑,這樣甲、乙兩罪便在9年以上17年以下決定執行的刑期,如果決定執行14年,那麼,已經執行的3年便計算在這14年之中,被告人應再執行11年有期徒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條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對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後兩個判決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已經執行的刑期,應當計算在新判決決定的刑期以內。第七十一條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攜褲完畢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應當對新犯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沒有執行的刑罰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關於指南中刑法「先減後並」和「先並後減」的疑惑

4樓:網友

先減後並,減是指10-8=2,將剩餘的兩年和新罪的六年並罰,按通常的並罰的限制加重,下取6,上取8.

先並後減,並是把10和6限制加重,10到16年,後減去8年,剩下2到8年,是還要判處的徒刑。加上已執行的8年,實際是原來的10到16年。

5樓:實習鄭

6年是新罪被判處的刑期,8年是指10-8+6得來,即把原罪處罰的剩餘刑期2年(判10年,已經執行了8年,還剩餘2年---先減」)加新罪判處的刑期6年相加(--後並」)。

先並後減一般適用於數罪中已經處罰了其中一部分,在執行時發現有漏罪沒有處罰,因此先把罪犯所犯的罪都判處刑期,然後相加,此為「先並」!為什麼要「後減」呢,因為罪犯已經在服刑了,服過得刑期得從總刑期中減掉,此為「後減」!

前罪處10年刑期,後罪處6年刑期,所以最低刑期為10年,最高刑期為16年。

兩種計算刑期的方法本質上是一種處刑規則,鼓勵罪犯坦白交代、加重犯新罪的處罰力度,威懾服刑人員。「先減後並」 方法主要適用在服刑期間犯新罪的情況,「先並後減「主要適用於漏罪的處理。

新問題:如果罪犯在服刑期間犯新罪,需要判處有期徒刑;還被查出有漏罪沒有處理,也需判處有期徒刑,該如何計算該倒黴罪犯的刑期?如果你能熟練地解決,司法考試中這個考點你就順利通過了!

6樓:金高南山

限制加重原則:以各罪宣告刑為準,確定其中最終的刑罰,為執行刑罰的最低刑期,且最高期限不得高於各罪刑期總和。

先減後並(單獨計算新罪刑期,然後再兩罪合併):

先減:舊罪已經執行8年,還剩2年,2<8,所以新罪最低刑期為6年,最高刑期為2+6=8年。

後並:已經執行8年,還要執行6-8年,最終實際刑期為14-16年。

先並後減:(先計算二罪總刑期,再計算新罪)

先並:10>8,二罪合併處罰的最低刑期10年,最高刑期16年(這是兩罪合併的實際執行刑期)。

後減(從二罪合併的刑罰中扣除已經執行的刑期,即為新罪刑期):10-8=2,16-8=8(這是新罪刑期)

從刑法的規制機能來分析,先減後並的計算方法是為了給予在刑期內新犯罪者更大的懲罰。

關於《刑法》數罪併罰中的「先並後減」和「先減後並」兩種規則的疑問!!??

7樓:愛了_個去

1.漏罪,先並後減。

如甲犯搶劫罪被判處15年有期徒刑,刑罰執行2年後又發現他在判決前還犯有盜竊罪,應判10年有期徒刑。

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

2.新罪,先減後並。

對於服刑期間犯的新罪要「先減後並」,如,被告人犯甲罪被判處15年有期徒刑,執行10年後又犯新罪,對新罪判處8年。應當將沒有執行的5年與新罪的8年實行並罰,即在8年以上13年以下決定執行的刑期。

如果決定執行12年,則被告人還需服刑12年。加上已經執行的刑期,被告人實際執行的刑期為22年。先減後並要比先並後減的結果要重:

一是實際執行的起點刑期提高了,二是實際執行的刑期可能超過刑罰規定的數罪並法定最高刑的限制。

8樓:泰順陳文志

原有犯罪(漏罪),本來就應該「先並後減」(假設漏罪沒漏)。再則,原有犯罪(漏罪),往往是「不知法,而犯法」,主觀惡性較小,所以,判刑輕一些較為「公平」。

犯罪之後,經過公安司法訴訟審判,再經過服刑,已經接受了法律教育,再犯新罪,就有「知法犯法,難以改悔」的較大的主觀惡性,那麼就需要判得重一些,才能起到懲罰教育、預防犯罪作用。

參考緣悟禪師答案,同樣假設原有犯盜竊,漏罪或新罪犯搶劫。

1)假設盜竊15年,搶劫7年為漏罪,執行3年,先並後減,則最低刑為15-3=12年,最高刑(15+7)-3=19年。(先並後減,量刑幅度是12年—19年之間,不是緣悟禪師所說的15年—19年)

假設盜竊15年,搶劫7年為「新罪」,執行3年,先減後並,最低刑為15-3=12年,最高刑為(15-3)+7=19年。(先減後並,量刑幅度也是12年—19年之間)

可見這種假設,兩者沒有區別。

2)假設盜竊10年,搶劫10年為漏罪,執行5年,先並後減,則最低刑為10-5=5年,最高刑為20-5=15年。

假設盜竊10年,搶劫10年為新罪,執行5年,先減後並,則最低刑為10年,最高刑為(10-5)+10=15年。

這種情況下,先減後並的最低刑提高,也就是說犯新罪的惡性大,最低刑起點高,受到重罰可能大。

另外,再做第三種假設:

假設盜竊12年,搶劫10年為漏罪,執行5年,先並後減(12+10-5),最低刑12-5=7年,最高刑(12+10)-5=17年。

假設盜竊12年,搶劫10年為新罪,執行5年,先減後並(12-5)+10,最低刑為10年,最高刑為7+10=17年。

也是最低刑起點高。

9樓:緣悟禪師

這個很簡單了,給你舉個簡單的例子你就明白了。假設乙個人因為盜竊被判處15年,執行了3年,這時候又因為搶劫被判處了8年。

按照先減後並的方法,就是15-3=12年,然後按照12年再和8年進行合併,數罪併罰20年。也就是說他還需要在繼續服刑20年,一共服刑23年。

按照先並後減的方法,就是15年和8年進行合併,數罪併罰還是20年(最高刑期就是20年)。然後再從裡面減除已經的3年,也就是說還需要繼續服刑17年,一共服刑20年。

綜上,可以看出來先並後減要比先減後並的結果輕一些。這主要還是因為,發現漏罪是因為在法院判決的時候,應當一起對他進行判決的,只是當時沒發現而已,如果當初發現的話所判處的刑期和計算以後的刑期是一樣的,所以為了公平這樣計算。而令犯新罪的,則是為了加重處罰,計算以後的刑期要比原刑期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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