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法律顧問老胡
因食品被刑事拘留,可能涉巧畢鋒嫌構成以下罪名。
法律規定: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數攜條 【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一百四十四條 【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孝晌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定處罰。
2樓:黑烏鴉
看守所關押的犯罪嫌疑人,要等待**判決後,才能明確案件定性及相關裂高配人責任,在押人員也會有進一步的去向。看守所羈押期間只肆指是等待念盯**的乙個過程。看守所在押人員**時間,需要案件事實清楚、主要案犯到案等條件,這個時間並不確定。
現在被批准逮捕關進看守所裡面,會怎樣定
3樓:熱浪人間
被批准逮捕的,就初步定下了涉嫌犯罪。逮捕的時候,給家屬的逮捕通知書上應該寫明被逮捕的理由:因涉嫌什麼什麼罪被逮捕。
被逮捕以後,在後面的日子裡,一旦檢察院審查、認定犯罪罪名成立,就要被判刑。
被捉進看守所是不是坐牢坐定了
4樓:匿名使用者
進看守所並不必然意味著就可以定罪,根據法律規定,未經人民法院判決,不得確定公民有罪。
在法院生效判決作出前,看守所作為是羈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的機關。
公安機關經過依法偵查,可以排除犯罪嫌疑犯罪或者認為犯罪嫌疑人構成犯罪的證據明顯不足,則會撤銷案件,不會定罪。
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若檢察院不予起訴,免予犯罪嫌疑人刑事處罰,就不用定罪。
檢察院提起公訴,經過法院**審理,若最終認定被告人不構成犯罪的,也不會定罪。
因此,犯罪嫌疑人進看守所和給其定罪並不具有必然關係,但是若犯罪嫌疑已被送進了看守所,則說明其必然涉嫌犯罪,建議家屬引起重視,及時委託專業刑事辯護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幫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二條 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
5樓:釗蓮
不一定的,還有運作和其它情況的。
一般犯了什麼罪才被抓進看守所
6樓:two個精靈
一般的犯罪都會先送到看守所進行調查。看守所是羈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的機關。這種是還沒有確定犯罪事實,就是所謂的取證調查階段。
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執行刑罰前,剩餘刑期在三個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為執行。這種是違法犯罪了,需要服刑的情況!
7樓:匿名使用者
你可以撥打110諮詢一下。
犯罪嫌疑人進了看守所要多久才會判刑
8樓:法妞問答**諮詢
一般在看守所裡面要呆五六個月才會判刑,具體如下:
在看守所五六個月才會判刑。我國法律上對待判刑這一流程是比較謹慎的。在看守所期間,對待案件以及犯罪嫌疑人都會經過較多的程式。
最開始就是需要了解真相,知道事情發生的起因、經過、結果,這些事的主要負責機構就是公安機關了。他們去偵查,破案肯定是需要時間的,一般可以在2個月內結束,實在是能力有限,或者牽扯過多,可以根據情況變動,可以報告給上級,就多點時間,去查清楚事實真相。事件的真相知道了,就可以去審查起訴了,這個就需要交給檢察院。
時間一般為1個月,他們主要是再次確認事實的真相,對需要對事件負責的人進行進行乙個總結,分清楚哪些人是受害者,哪些人是造成傷害的人,也就是犯人。這個就和檢查作業一樣,檢查一遍,再複查一遍,當然,對兩個機關而言,肯定不是一遍的事,而是反覆的去審查,因為這關係到乙個人或者多個人的命運。情況理清楚了,犯事的程度也知道了,就需要人民法院去判決了。
時間在1個月到2個月。有人會覺得判決的或者起訴的時間太長了,事實上,每天都有事件發生,不可能乙個月裡面只起訴乙個人,只是事情有輕重緩急,而且三個月是最後期限,也就是說最遲3個月就會結案。這三個流程時間加起來大概就是五六個月了。
一般在看守所裡面要呆五六個月才會判刑。
9樓:崔葉孤丹
一般走完程式得3個月。
10樓:匿名使用者
在看守所關押最少3個月以上才可能到法院判刑,最長1年判刑,現在罪犯太多了,看守所人滿為患非常擁擠。
進了看守所是不是都要判刑?
11樓:北極的企鵝
你好進入看守所意味著判刑的可能性非常大。
只有三類人會「呆」在看守所:一是被刑事拘留的;二是被採取逮捕措施的;三是被判刑後,剩餘刑期在3個月以下的。
排除第三類人是已經被判刑的,前兩類人,都是因涉嫌犯罪而被採取強制措施的,要知道「拘留」、「逮捕」是五種強制措施裡最嚴厲的兩種。比如拘留是針對現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的;比如逮捕是針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說明一旦被拘留、逮捕,就是有相當的證據指證你犯罪了,大部分人想「翻案」或逃脫法律制裁是不可能的。
另外,說明一點,被治安處罰及擾亂法院民事、行政、執行等訴訟活動而被拘留的,都會關押在拘留所,與看守所沒有關係。
那麼,有沒有關進看守所而不被判刑的情況呢?也是有的。
第一種,屬於「犯罪情節顯著輕微」,但已經被追究了,怎麼辦?在公安階段就撤案;在檢察院階段就不起訴;在法院階段會宣告無罪。當然,這種情況較少,如果有,很多時候在立案之前就排除了,不會關進看守所了。
第二種,構成犯罪,但情節輕微。比如一起輕傷害案件,因糾紛偶發的、被害人有過錯、嫌疑人自首、積極賠償取得諒解、認罪悔罪,怎麼處理?檢察院可能會根據案子實際情況及社會效果的好壞給予其相對不起訴處理,就算「結案」了,不再起訴判刑了。
同理,即使起訴到法院,法官也會有上述考慮,給予免予刑事處罰。
第三種,也被拘留了,也被逮捕了,但就是證據不行,怎麼辦?檢察院階段經過兩次補查後會做出存疑不起訴決定。法院階段會做出證據不足的無罪判決。
上述三種情況,雖然被關進看守所,最終可能不被判刑,但這些情況畢竟是少數,不確定統計,不會佔到總數的5%,因此說,「一旦入牢門」,很大可能性會「刑罰伴一生」,奉勸每乙個人,遵紀守法才是正途。
12樓:牢燕皖
給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條:「對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由公安機關負責。檢察、批准逮捕、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提起公訴,由人民檢察院負責。
審判由人民法院負責。除法律特別規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這些權力。」
第十二條 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第一百三十六條 凡需要提起公訴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第一百四十條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乙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第一百四十二條 犯罪嫌疑人有本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所以,進了看守所不一定會被判刑。即是公安認定其有罪,檢察機關可以根據法律作「無罪」和「存疑不起訴」的;法院也可以作無罪判決。
13樓:網友
拘留在看守所,都是涉嫌刑事犯罪的嫌疑人,至於是否都要判刑,要根據公安機關收集的證據確定是否構成犯罪,並經檢察機關公訴、人民法院審理。
如果經審查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情節輕微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就不判刑。
14樓:曠蕩虢銳陣
此階段只有律師可以會見當事人、在公安局、檢察院瞭解涉嫌案件;進了看守所不一定會判刑,但要根據涉嫌案件情況而定。
15樓:超級無敵豬八戒
不一定,看偵查結果,也許檢察機關認為罪行輕微,可以免於起訴,或者證據不足釋放也有可能。
16樓:網友
不是,判刑是法院的事。
進了看守所多久才可以判刑
17樓:網友
一般的案件,犯罪嫌疑人拘押後六個月左右能夠宣判,有特殊情況還可以延長。
公安機關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檢察院應當在乙個月內作出決定,可以延長半個月。如果有退回補充偵查、另有其他罪行等情況,上述期限還要重新計算。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綜上所述,乙個刑事案件,如果不復雜,案情簡單,會在五至六個月審理結束,如果複雜,又多次退回,那審限最長會在二年左右。
在法院宣判後,用被判刑期減去已經在看守所內被羈期的時間,如果少於一年,那剩下的刑期要在看守所中服刑,在看守所中一般是不會減刑的。如果高於一年,就會在一段時間後按剩餘刑期的長短被送到不同的監獄去服刑。
在監獄內服刑,符合減刑、假釋、保外就醫條件的可以申請減刑、假釋、保外就醫。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乙個月。
第一百七十二條人民檢察院對於監察機關、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乙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符合速裁程式適用條件的,應當在十日以內作出決定,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一年的,可以延長至十五日。
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後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第二百零八條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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