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條例十八條,工傷保險條例第19條規定

2025-03-07 04:35:22 字數 3143 閱讀 1331

1樓:匯法網

工傷條例十八條內容是:

工傷保險條例》第18條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橡猜轎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

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梁肆職業病診斷鑑定書)。

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兆培照書面告知要求補正材料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工傷保險條例第19條規定

2樓:張愚

法律分析:工傷保險條例第19條規定是關於工傷事故的調查核實以及工傷認定舉證責任問題的規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後,根據稽核需要可以對事故傷害進行調查核實,用人單位、職工、工會組織、醫療機構以及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協助。

職業病診斷和診斷爭議的鑑定,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執行。對依法取得職業病診斷逗漏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再進行調查核實。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九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後,根據稽核需要可以對事故傷害進行調查核實,用人單位、職工、工會組織、醫療機構以及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協助。職業殲亮病診斷和診斷爭議的鑑定,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對依法取得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氏指寬書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再進行調查核實。

工傷保險條例二十八條規定

3樓:

您好,對於您的問題【工傷保險條例二十八條規定】這個問題為您做出如下解帆叢答:工傷保險條例解釋:第二十八條【勞動能力複查鑑定】策二小兒條自蒙動態猜櫻能力盜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後,工傷職工或者兆判其直系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複查鑑定。

工傷保險條例二十八條規定

4樓:

摘要。您好親親^3^,《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的內容為:第⼆⼗⼋條 ⾃勞動能⼒鑑定結論作出之⽇起1年後,⼯傷職⼯或者其近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複查鑑定。

您好親親^3^,《州搜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的內容為:第⼆⼗⼋條 ⾃勞動能⼒鑑定結論作出之⽇起1年後,⼯傷職⼯或者其近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沒滾⽣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複查鑑定。枯跡餘。

請問您是遇到了什麼問題呢,可以詳細的給我說一下嗎。

工傷法條規定

5樓:王長玉

以下是《工傷保險條例》中的主要規定:

1、工傷保險的適用範圍:適用於在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而導致的喪失勞動能力、需要**的醫療費用和其他相關費用的保障;

2、工傷認定: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對因工作原因發生的事故和職業病進行認定,並出具工傷認定書。勞動者或其近親屬對工傷認定可以提出異議,由用人單位複核,也可以向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3、工傷保險待遇:工傷保險待遇包括傷殘津貼、醫療費用、住院伙食補助、護理費、殯葬費等。其中,傷殘津貼是根據勞動者的傷殘程度和工資水平來確定的;

4、工傷保險**: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按照規定繳納,用於支付工傷保險待遇和相關費用。用人單巖州位應當按照規定及時繳納姿棗拆工傷保險費用,不得拖欠或少繳;

5、工傷保險的實施機構:工傷保險的實施機構包括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用人單位和醫療機構。其中,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收繳和管理工傷保險**,用人單位負責工傷認定和申報,醫療機構負責提供工傷醫療服務。

工傷具體情形包括以下:

1、工作中發生的意外事故:如工廠機器裝置故障、高空墜落、物體打擊等;

2、因工作環境導致的職業病:如長期接觸有害物質導致的職業病、電腦輻射導致的職業病等;

3、因工作原因引起的心理障礙:如因工作壓力過大導致產生焦慮、抑鬱症等心理疾病;

4、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地點內,因執行工作任務而發生的突發疾病:如突發心臟病、中風等;

5、在上下班途中因工作原因發生的交通事故:如在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因工作原因導致的人身傷害。

綜上所述,要是勞動者在工作過程中因工作原因受到的意外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都可以認定為工傷。工傷保險是一項重要的社會保障制度,用於保障受傷勞動者的權益,提供必要的醫療、傷殘津貼等救助。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跡棗;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工傷條例條例全文

6樓:上海婚姻家事梁聰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 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四)患職業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 突發疾病死亡 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的。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 工傷保險待遇 ;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第十六條職工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得認定為工傷 或者視同工傷:

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工傷保險條例有哪些?謝謝?工傷保險條例

根據條例,以下情形為工傷。1.在工作中突發疾病死亡。2.原工傷 視同工傷。3.維護國家等活動中受傷。4.預備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5.因履行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6.因工作受到事故傷害。7.因工外出受到傷害。8.患職業病。工傷保險條例 工傷保險條例 工傷保險條例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一條 為了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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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 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 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 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 患職業病的 五 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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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由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而出現工傷事故的賠償由用人單位承擔的。2 工傷保險條例 第六十二條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參加,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逾期仍不繳納的,處欠繳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