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期間的債務由誰承擔,同居期間產生的債務由誰承擔

2025-03-04 10:20:33 字數 2472 閱讀 2895

1樓:網友

依據最高法院念搜槐《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第11條的規定——「解除非法同居關係時,同居期間為共同生產、生活而形成的債權、債務,可按共同債權、債務處理」,認定債務系二人在同居期間為共同生產、生活而形成的共同債務,則應由雙方共同承擔連帶責仔友任。

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施實以後,未經合法登記,而一直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系同居關係,而不能成立漏物事實婚姻。不同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同居期間雙方所取得的財產收入不適用法定的夫妻財產共同共有制度。但為了保護交易安全和第三人的利益,解除非法同居關係時,凡同居期間為共同生產、生活而形成的債務,均應按共同債務處理。

其中,比照婚姻法相關規定,同居雙方或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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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樓:網友

您是說 同居期間磨液的債務嗎?我認運渣為應當看債務旁遊悄的型別和借款的用途 如果是用於兩人 則應共同承擔 如果不是 應該由個人承擔。

同居期間產生的債務由誰承擔

3樓:小柒

同居期間產生的債務承擔,主要是認定該債務是共同債務還是個人債務,具體要綜合考慮債權、債務產生的原因。因共同生產、生活形成的債權債務為共同的債權債務,可以確定份額的,依份額享有和承擔。因撫養共同的子女形成的債務為共同債務,因撫養各自的子女及贍養形成的債務為義務人個人債務。

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十一條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好鬧幹問題的解釋(二)》 第二十四條 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絕襪絕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2)《婚姻法》(2001修正)第十九條 【夫妻財產約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並姿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同居期間產生的債務由誰承擔

4樓:華律網

同居期間男女開銷難以控制,有時候會因為錢不夠用而進行借款,很多時候往往是男方一方去借款,而女方不知道,如果說男方無力承擔債務,那麼女方是否應該承擔,關於同居期間的債務誰來承擔的問題關鍵在於判斷錢用哪去了,是否屬於共同債務。關於未婚同居期間產生的債務誰來承擔的問題,主要是認定如何是共同債務還是個人債務,具體看債權、債務產生的原因:1、因共同生產、生活形成的債權、債務為共同的債權、債務。

可以確定份額的,依份額享有和承擔。2、因撫養共同的子女所形成的債務為共同債務,因撫養各自的子女及贍養形成的債務為義務人個人債務。說白了就是如果同居雙方中一起借錢用於一起生活支出,或者生產投入,比如借錢給房租,購置傢俱,購買運營車輛等,這些債務即使不是雙方一起借款也是由雙方共同承擔的。

但是如果能夠證明是一方個人債務,那麼就不用承擔起債務。

同居期間的債務應由誰承擔?

5樓:王雨昕

同居期間的債務應由夫妻共同承擔。州核夫妻雙方應該共同承擔同居生活實際需要的債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事後追認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頌跡局生活需要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債權人野讓能夠證明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共同意思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同居期間產生的債務由誰承擔

6樓:王雨昕

主要區分是共同債務還是個人債務,具體看債權、債務產生的原因:如簡巨集果是共同生產、生活形成的債權、債務為共同的債權、債務。可以確定份額的,屬於份額享有和承擔。

如果是因為撫養共同的子女,所導致的債務屬於共同債務,如果是因為撫養各自的子女,或者贍養形成的債務屬於義務人個人債務。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十條的規定,解除非法同居關係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同時該《意見》拍做第十一條也規定,同居期間為共同生產、生活而形成的債權、債務,襲咐衡可按共同債權、債務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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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期間的財產與夫妻共同財產並非完全相同,同居關係也不能嚴格依照婚姻法的規定處理。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第22條 屬於事實婚姻的,其財產分割適用本意見。屬於非法同居的,按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 第1...

婚姻存續期間的債務一定是夫妻共同債務嗎

按實際情況,對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相關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若干問題的解釋 二 第二十四條 債權人就婚姻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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