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劉紀偉
您好,司法實踐,在勞動爭議糾紛的處理過程中,經常會有勞動者向用人單位主張n+1的經濟補償的情形,也數殲就是說以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加1作為基數來計算經濟補償金的數額。勞動者離職的經濟補償金應該如何計算?我國現行《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了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n+1經濟補償金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幾種:
第一種情形是勞動者出現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第二種情形是勞動者無法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第三種情形是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合同無法履行,經協商未能達成一致。上述情形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除上述情形之外,其他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均不在用人單位支付n+1經濟補償金的範疇之內。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御毀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鎮畢備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第三款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2樓:小鹽未加碘
勞動法當中規定的陪扒辭退賠償,這個賠償金的標準指的就是最後12個月工資的平均工資。
所基亂伏以如果最後12個月您加班比較多,那麼標準就比較高搏攜。
3樓:網友
辭工時賠償員工+1的工資以表示是平均工資,而不是底薪。。有的底薪只有很低的工資。
辭退賠償n+1是平均工資還是底薪
4樓:賈寶驊
1是指用人單位按該勞動者上乙個月的平均工資標準支付的。違約辭退經濟補償金裡面的n+1,n指的是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1是指代通知金,代通知金是按照勞動者上乙個月的應發工資計算的。
【法律分析】經濟補償金是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計算,按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企業為了保證員工的基本生活需要,員工在組織中可以定期拿到、數額固定的勞動報酬。 基本工資,即勞動者所得工資額的基本組成部分。
它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的工資標準支付卜純梁,較之工資額的其他組成部分具有相對穩定性。具體來說,在企業中,基本工資是根據員工所在職位、能力、價值核定的薪資,這是員工工作穩定性的基礎,是員工安全感的保證。同一職位,可以根據其能力進行工資分不同等級。
勞動者基本工資是根據勞動合同約定或國家及企業規章制度規定的工資標準計算的工資,也稱標準工資。在一般情況下,基本工資是職工勞動報酬的主要部分。 勞動者的全額工資是指其每月所收入的基本工資(又稱標準工資)與輔助工資(又稱非標準工資)之總和,即實得工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勞動褲數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以上,僅為當前資訊結合本人對法律的理解做型運出,請您謹慎進行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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辭退賠償n+1是平均工資還是底薪
5樓:肖紅
一、辭退賠償n+1是平均工資還是底薪。
1、辭退賠償n+1是平均工資,不是底薪。勞動經濟賠償金中的n是指,勞動虛拿者在用人單位工作的年限,代表支付多少個月補償,而1代表的是通知金。如果用人單位有提前通知的,1是不需要支付的,沒有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就要支付。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隱譽此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並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二、農民工遭遇企業裁員怎麼辦。
1、農民工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嚴格履行勞灶迅動合同的約定,勞動合同沒有到期的,不得無故解除勞動合同;
2、如果企業確需裁員,則據理要求其嚴格依照法律規定進行,及時足額支付經濟補償;
3、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農民工可選擇要求用人單位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要求用人單位支付普通經濟補償標準二倍的賠償金。
辭退賠償,n+1的n是怎麼計算的?
6樓:好學者百科
1.離職補償金的計算n+1: n為經濟補償金,按照員工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的工資;+1是用人單位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的工資。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支付,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的工資。
辭退賠償n+1是平均工資還是底薪
7樓:法師兄法律諮詢
辭退賠償n+1是按勞動者近期12個月的實際發的平均工資算的。
n+1的適用條件為用人單位在3種情況下,未提前30日書面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二十八條 用人單位依據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第二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三)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條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工會認為不適當的,有權提出意見。如果用人單位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勞動合同,工會有權要求重新處理;勞動者申請仲裁或者提起訴訟的,工會應當依法給予支援和幫助。
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的;
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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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胡律師 補充回答 你現在在扯這個入廠時間被逼寫已經沒有意義了。你們這個情況自己主動離職是得不到經濟補償的,除非廠裡炒你們或放你們假不給你們發當地最低薪資標準的話,你們才可以去進行勞動仲裁。辭職是得不到補償的。合同上的錯誤,可以要求公司更正,但也沒法以這個為理由要求公司賠償。除非公司有過錯,如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