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欠工資,員工與其解除勞動關係,離職原因怎麼寫?

2025-02-12 06:55:18 字數 2737 閱讀 1079

1樓:海拾憶

可以寫因單位拖欠工資基本生活無法保障,特此提出與單位解除勞動關係,這種情況是可以要求單位賠償經濟補償金的還有申領失業金。

2樓:丨把酒問青天丨

任何乙個解除勞動關係的原因,或者說離職原因的話,都要如實填寫的。那你就寫單位欠工資,單位不能向員工送工資,所以說員工就與其解除勞動關係的,這個是很正常的一件事情。很多單位現在都欠員工的工資,導致的員工不得不離職,那麼這個工資以後還是要給的。

所以說現在寫東西的時候,一定要實事求是,該怎麼寫就怎麼寫,千萬不要說做好人寫的其他原因,否則的話,這個是很危險的一件事情,在以後看來。

3樓:天傑地靈青島人

單位拖欠工資,違反了《勞動法》第五十條「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的規定,侵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勞動者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例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除要求補發被拖欠的工資外,還有權主張已提供服務期間的經濟補償。

屬於勞動爭議,可通過申請勞動仲裁的方式予以解決。

4樓:想知道的不知道

離職原因的話,可以寫,因為工資發放不穩定,所以對自己的生活造成了一定的負擔所以可以寫,因為工資發放不穩定,所以對自己的生活造成了一定的負擔,所以選擇離職,以選擇更加適合自己的發展方向。

5樓:思語新竹

這種情況,應該是屬於單位解聘員工。一定要寫,因為單位的原因。不能寫個人的原因。單位和員工解除勞動關係,應該按照勞動法的規定,給予一年工齡,乙個月工資的補償。

6樓:量舟沙界

單位欠工資的話,員工解除勞動關係,可以說自己想做個生意或者自己去創業,或者自己再找乙個別的工作去做一做可以編個理由嘛,沒有必要實打實的,也不要說公司的一些不好的地方,這樣對自己來說是不利的。

7樓:湖北的一條小魚

直接寫:因為公司拖欠工資,導致生活無法繼續。原因力求實事求是,沒什麼好怕的。

8樓:渾渾噩噩的一年又一年

單位拖欠工資,違反勞動合同法的條款,沒有按約定時間支付勞動報酬,勞動者有權利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並申請經濟賠償。

9樓:北海九道

但沒欠工資,離職的時候就應該寫成嗯他籤工資,不想幹了。

10樓:小林子一號

按照實際情況寫就可以了,公司拖欠工資不發是可以去勞動仲裁申請經濟補償的。

11樓:繼少

拖欠工資。你千萬別寫個人原因。一旦寫了個人原因很難告的贏。

由於公司拖欠工資申請解除勞動關係

12樓:律漸

法律分析:解除勞動合同是《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和第三十八條法律賦予勞動者的權利,只需要依法通知用人單位,由本人書面通知即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還可以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含叢帆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談雹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鄭公升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公司拖欠工資解除勞動關係

13樓:上海婚姻家事梁聰團隊

用人單位超過正常工資支付週期期滿的第七日,就視為拖欠工資,勞動者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並且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如州亮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渣寬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跡檔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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