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本公司的人員發生個人私事矛盾產生的賠償可以從工資里扣嗎?

2025-02-09 14:30:08 字數 5258 閱讀 5304

1樓:網友

可以,但是不是公司去執行,是相關部門執行。

舉個例子。張三把李四打壞了,李四要求張三賠償,張三拒不賠償,然後李四起訴,在強制執行,張三的工資每個月都打到自己名下的卡里,那麼每個月,張三的工資裡面,就會被扣除賠償李四的錢,就是工資到卡上就會被轉走。

那麼張三和李四同屬於一家公司,那麼這家公司可以扣張三的工資給李四麼,可以,但是前提是張三自己同意,只要張三堅決的態度不同意,那麼公司不可以扣,也沒有權利扣;

但是公司可以扣除什麼錢呢,就是勞動法認可的違規行為的罰款,比如你曠工罰款。按照規定因為張三的行為觸犯了公司的一些規定,且規定合理,那麼公司可以扣除張三的一些工資作為張三需繳納的罰款。聽好了,不是給李四的錢,是扣除的公司內部罰款。

那麼公司又說了,李四雖然也屬於公司員工,但是張三也屬於公司員工,張三的行為讓李四蒙受了損失,那麼公司想給李四一些人道主義賠償可以麼!!!當然可以!把整個公司都陪給李四都可以,那麼賠償額恰巧等於張三的罰款錢,可以麼,也可以!!

看好了,這個不是張三的工資,是公司人道主義賠償李四的錢,只是金額恰巧等於張三的罰款而已;

但是從形式上來看,就是扣了張三的錢給了李四。

所以可以不可以,你自己想吧。

2樓:荊萊

不可以。工資必須及時足額髮放。

單位無權從工資里扣發賠償款。

如果單位扣發工資,職工可以向單位所在地的區縣級勞動仲裁院(設在人社局)申請勞動仲裁,職工肯定會勝訴的。

3樓:法務竹子

這是個人與個人之間的糾紛,賠償應當在2個人之間,公司從工資中扣除賠償不合理。

建議溝通好。

4樓:網友

不可以,除非責任人授權公司從他工資里扣劃給受害人。

我公司的員工因為過錯導致單位遭受損失,請問可以從員工工資裡一次性扣除嗎?

5樓:君同法律**諮詢

問:我公司的員工因為過錯導致單位遭受損失,請問可以從員工工資裡一次性扣除嗎?

你好,如果你的過錯造成公司損失的,公司可以從你工資里扣款,但每月扣款不超過當月工資的百分之二十,且扣款後工資不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用人單位不得剋扣勞動者工資。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代扣勞動者工資:

1)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2)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應由勞動者個人負擔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用;(3)法院判決、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撫養費、贍養費;(4)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的其他費用。

因個人欠款導致有人到公司** 公司可以扣除工資嗎?

6樓:東方清雲

如果因為你的事對公司造成了損失公司也只能要求你賠償而不能直接扣除工資。

7樓:我的

不可以,但是給公司造成損失你需要賠償。因為你的私事影響公司,公司對你的印象會差。

8樓:匿名使用者

罰款權力只有國家才有。不過如果因為你的原因讓公司不能正常運營所造成的損失,公司是可以讓你賠償的。

在公司與同事打架鬥毆,賠償醫藥費,公司有權從工資里扣除嗎??

9樓:呵噠噠哎

沒有吧,不過公司有權扣你工資,因為你打架。

公司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支付的賠償金可以與工資裡面一起發放嗎?但工資是要扣個稅的,那賠償金呢?

10樓:小褲衩

可以,但是要分開計稅。

工資按照正常的工資薪金計稅。

賠償金按照另外的標準計算: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徵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

1、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用),其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徵個人所得稅;超過的部分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178號)的有關規定,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

2、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

一、對於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應按「工資、薪金所得」專案計徵個人所得稅。

二、考慮到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數額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員可能在一段時間內沒有固定收入,因此,對於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可視為一次取得數月的工資、薪金收入,允許在一定期限內進行平均。具體平均辦法為:以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除以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以其商數作為個人的月工資、薪金收入,按照稅法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按實際工作年限數計算,超過12年的按12計算。

三、按照上述方法計算的個人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應納的個人所得稅稅款,由支付單位在支付時一次性代扣,並於次月7日內繳入國庫。

四、個人按國家和地方**規定比例實際繳納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金、基本養老保險金、失業保險**在計稅時應予以扣除。

五、個人在解除勞動合同後又再次任職、受僱的,對個人已繳納個人所得稅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不再與再次任職、受僱的工資、薪金所得合併計算補償個人所得稅。

員工因職務行為給公司造成損失的,公司可否向其追償?

11樓:瘋狂猴子

1、法律依據:《民法通則》第四十三條規定:「企業法人對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員的經營活動,承擔民事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8條規定:「企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員,以法人名義從事的經營活動,給他人造成經濟損失的,企業法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規定: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以及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中致人損害的,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一條的規定,由該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民事責任,上述人員實施與職務無關的行為致人損害的,應當由行為人承擔賠償責任。」《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

綜上,勞動者職務行為對第三人造成損害,承擔責任的主體應該是用人單位。實踐中,受害人在起訴中多把勞動者也列為被告,但法院在判決時只判用人單位的責任。 2、員工的職務行為造成第三人損害,公司承擔責任後,是否有追償權?

法律依據: 《工資支付暫時規定》第十六條規定:「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

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法律分析:可見公司是有追償權的,但這裡的追償權的實現條件和實現的方法比較特殊。(1)在實現條件上,a、損害是因勞動者本人原因,即勞動者本人應該有過失;b、勞動合同對此種情況應當有約定,如果勞動合同中對此沒有約定,則用人單位無權要求追償。

用人單位如果想實現追償權,以上兩個條件缺一不可。(2)在實現方法上,a、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是未來的工資,而不是過去的工資。b、扣除的比例不得超過20%,且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因此,在簽訂勞動合同時,應將此種情況約定明確,以保證追償權的實現,從而維護單位的權益。

員工欠公司錢 公司可否直接從工資裡面扣?

12樓:心羽財經

按說這應該是兩碼事,員工欠企業的錢應該是借款未還,而企業扣員工的工資應該是剋扣的勞動報酬,這是不對的。

但現實情況是,員工的薪水收入都得靠企業發放,企業不發員工也沒轍,就算是訴訟解決,員工還欠著企業的錢,還是得組織雙方談判協商解決。

拓展資料:工資(wages,salary)是指僱主或者法定用人單位依據法律規定、或行業規定、或根據與員工之間的約定,以貨幣形式對員工的勞動所支付的報酬。工資可以以時薪、月薪、年薪等不同形式計算。

在中國,由用人單位承擔或者支付給員工的下列費用不屬於工資:(1)社會保險費;(2)勞動保護費;(3)福利費;(4)解除勞動關係。

時支付的一次性補償費;(5)計劃生育費用;(6)其他不屬於工資的費用。在政治經濟學。

中,工資本質上是勞動力的價值或**。工資是生產成本。

的重要部分。法定最少數額的工資叫最低工資。

工資也有稅前工資。

稅後工資、獎勵工資。

等各種劃分。在政治經濟學中,資本本質上是勞動力的價值或**。

指企業在全面測評職工潛在形態勞動的基礎上,結合職工所在崗位或所任職務,在勞動前為職工預先確定報酬標準,供勞動後實際支付工資時做依據的包括工資等級、工資標準、定級公升級、工資調整、支付形式等一系列制度規定的綜合。總結實踐的經驗,基本工資。

制度一般有:崗位技能工資制、基數等級工資制、崗位工資制、崗位等級工資制、職務等級工資制、多元結構工資制和薪點工資制等幾種。因工種、崗位制宜,選擇適合其勞動特點的基本工資制度,是企業貫徹按勞分配原則和具體組織工資分配的起點和基礎。

基本工資制度中規定的工資標準,只是對職工提供的定額勞動所支付的報酬。在實際支付工資時,必須在考核職工實際提供的勞動量後,運用不同的支付形式予以浮動地兌現。當職工在定額勞動之上提供了超額勞動時,除工資之外,還應另外支付超額勞動的報酬即獎金;當其完不成定額勞動時,則要扣減相應部分的工資。

13樓:小文我知道

如果沒經過你的同意或者事先約定,公司是不能直接從你工資里扣錢的。當然你既然借了公司錢,也要按約定履行還款義務。兩碼事,不能混為一談。

14樓:職場導師小紅

您好親,公司沒有權利隨意剋扣員工工資,根據《勞動法》第五十條,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勞動部關於印發《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的通知第十八條,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監察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的情況。

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並可責令其支付賠償金:(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經濟補償和賠償金的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希望我的能夠幫助到您哦

提問。我這寫的借條是工資抵扣,可是這個月全部扣完了,沒有給我留一點生活費用。

剋扣工資的話要留給員工最低工資的呢親。

您的公司違反了勞動法的規定了哦。

提問。那這個要怎麼辦呢,給公司要也不給,要到哪去投訴呢。

您可以提起勞動仲裁哦到當地勞動局呢親。

提問。好的。嗯嗯

15樓:巨才捷

根據情況而論吧,一般來講員工欠公司的錢,公司是可以直接從工資裡面扣除,但前提是員工與公司必須有協議,按照協議執行才是最好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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