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這個我略懂
1.你所指的臨時工是什麼,如果是指平均工作時間不到四小時,每週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才是臨時工,也就是非全日制用工。
勞動合同法》第六十八條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週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
第七十二條 非全日制用工小時計酬標準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人民**規定的最低小時工資標準。
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報酬結算支付週期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
2.還是說你指的是仍在試用期的員工。只需提前三天向單位提出書面辭職申請,《勞動合同法》未明確指明何時結算工資,但一般來說都在最後工作日結算。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臨時工辭職的法律規定
2樓:法師兄法律諮詢
臨時工中途辭職,可以拿到工資。《勞動法》第五十條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
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勞動合同法閉滾》第二十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轎遲餘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85條第一款規定,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建議先與單位協商,協商不成的話可以向當地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或去有管轄權人民法院起訴。需要提供勞動合同,如果沒有勞動合同旦腔,可以提供廠牌、工作證、工作服之類的證明勞動關係。
勞動法臨時工辭職有什麼規定
3樓:鄭萌
勞動法臨時工辭職的規定是:臨時工與公司建立的關係也是勞動關係,因此,臨時工如果與用人單位簽訂了勞動合同的,正常的情況下應該提前乙個月向用人單位提書面辭職,若公司存在過錯情形的,可以立即解除合同。
一、臨時工出勤需要籤合同嗎。
臨時工」是乙個已經退出歷史舞臺的概念,是我國統一實行勞動合同制度以前,與「正式工」相對應的概念。隨著《勞動法》的頒佈和全面實行勞動合同制度以及勞動力市場的日益成熟,所謂「臨時工」和「正式工」已不復存在,用人單位招用的各類職工,只有勞動合同期限長短的區別,而沒有享受權利各異的區別。從法律的角度分析,無論是《勞動法》還是新的《勞動合同法》,均未以「臨時工」與「正式工」來劃分和規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勞動關係,而是規定雙方都應簽訂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以此來規範雙方的勞動關係,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目前企業所說的「臨時工」概念,正確的理解應該是對企業招用勞動合同期限較短的臨時性、季節性用工而言。
對於企業招用的臨時性、季節性用工,企業有四種方式可以選擇:
1、選擇標準的勞動用工,採用這種方式用工需要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否則,超過1個月的用工需要承擔支付雙倍工資的餘中賣法律風險;
2、選擇非全日用工,採用此類方式,豎逗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也可以不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但需要繳納工傷保險)。但需要確保員工平均每天的工作時間不超過4小時,累計每週不超過24小時。
3、選擇勞務派遣用工形式,採用這種方式,用人單位只需要選擇合作的勞務派遣單位,將所需員工培凱的條件要求告知勞務派遣公司,由勞務派遣公司招聘員工,然後派遣至本單位。
4、選擇勞務用工,採用這種方式,不再適用勞動法律法規,而是按照民事法律的規定,由單位與勞務工簽訂勞務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與義務。但在管理方面,勞務用工方式常有不便,因為勞務關係的雙方不存在管理與被管理、隸屬與被隸屬的關係。總體而言,以上四種方式各有利弊,企業需要結合自己的實際情況作出選擇。
勞動法臨時工辭職規定
4樓:覃程
一、沒簽勞動合同的臨時工離職可以隨時走嗎。
這種情況下可以隨時走,並且可以要求公司足額髮放工資,迅乎散同時要求經濟補償。
可隨時離職。
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乙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單位沒有簽訂勞動合同,那他想什麼時候走就可以什麼時候走,畝氏甚至連工作的交接都不用做。這可以說是對於單位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一種懲罰。
所以對於單位來說,故意不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只會帶來更不利的結果。乙個優秀的企業不是通過逃避勞動合同來回避相關義務,那樣是無效的;而頃肢是應當通過自己有勞動合同的制訂權以及規章制度的制訂權來約束員工,由此才能為企業獲得更大的主動權。
二、勞動法臨時工辭職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三、違反勞動法規定的賠償辦法關於辭職的規定。
1、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
2、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
3、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勞動法臨時工辭職規定
5樓:宇小律
臨時工中途辭職,可以拿到工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勞動法》第五十條,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
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六十八條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週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第六十九條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議。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乙個或者乙個以上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但是,後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得影響先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條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不得約定試用期。第七十一條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終止用工,用人單位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勞動法臨時工,新勞動法對臨時工的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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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諮詢,勞動法問題,我公司有多名臨時工,且工作一年多了,之前是試用期月,我想問這和不合法
試用期期間的長短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有一定的關係,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試用期是三個月,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是三年或者是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則這三個月的試用期是合法的,否則是不合法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
工廠急辭工勞動法有何規定,工廠急辭工勞動法有何規定
看你自己有沒有什麼要求了 樓上給你看的 都是勞動法 你可以看看 如果你不想做了 一般就是你那個月的工資是沒有了 回答您好,您這邊詳細地說明一下情況,我幫您分析呢 您這邊有沒有籤勞動合同呢 提問你好 回答您好 提問請問一下,我在公司上班3年,現在想辭快工,可以嗎 回答您這邊有勞動合同嗎,要辭工的原因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