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美麗曉風
對於代位求償權的成立要件,按照法律的規定,一般應具備下述要件方能成立:
1)、保險人因保險事故主對第三者享有損失賠償請求權。首先保險事故是由第三者造成的;其次根據法律或合同規定,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失負有賠償責任,被保險人對其享有賠償請求權。
2)、保險標的損失原因屬於保險責任範圍,即保險人負有賠償義務。如果損失發生原因屬於除外責任,那麼保險人就沒有賠償義務,也就不會產生代位求償權。
3)保險人給付保險賠償金。對第三者的賠償請求權轉移的時間界限是保險人給付賠償金,並且這種轉移是基於法律規定,不需要被保險人授權或第三者同意,即只要保險人給付賠償金,請求權便自動轉移給保險人。
2.保險雙方在代位求償中的權利義務。
1)保險人的權利義務。
保險人的權利是保險人在賠償金額範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的。保險人的義務是保險人追償的權利應當與他的賠償義務等價,如果追得的款項超過賠償金額,超過部分歸被保險人。
2)被保險人的權利義務。
第一,在保險賠償前,被保險人需保持對過失方起訴的權利;
第二,不能放棄對第三者責任方的索賠權;
第三,由於被保險人的過錯致使保險人不能行使代位請求賠償的權利的,保險人可以相應扣減保險賠償金。
第四,被保險人有義務協助保險人向第三責任方追償;
第五,被保險人已經從第三者取得損害賠償的,保險人賠償保險金時,可以相應扣減被保險人從第三者已取得的賠償金額。
追償權與代位追償權(代位求償權)有什麼區別? 代位追償權是追償權的一種嗎?
2樓:網友
我覺得用案例說明會更好的。
追償權是 a欠b100塊 b有權向a追償這100塊。
代位追償權是 a欠b100塊 b又欠c100塊 b死活說自己沒錢還給c c有權代替b找a要錢。
3樓:匿名使用者
兩者的目的是一致的,但實現的方式與程式是不同的,屬於有限區別。
追償權,是法律賦予付出一定義務的人一種經濟上的請求補償的權利。
代位追償權是保險基本原則之一。保險人**被保險人向第三者行使請求賠償權力。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之日起,在賠償金額範圍內,取得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
代位追償權實現的條件
4樓:楊娟
代位追償權實現的條件一般包括:交通事故是由第三者的故意或過失致使保險標的遭受損失;第三者違約造成保險標的損失;由第三者的不當得利產生的民事責任引起的。
【法律依據】
保險法》第六十條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範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槐段燃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前款規定的保險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已經從第三者取得損害賠償的,保險人賠償保險金時,可以相應扣減被保險人從第三者已取得的賠償金額。保險人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行使代位請求賠償的權利,不影響被保險人就未取得賠償的鉛虛燃租部分向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
保險中,行使代位追償權須滿足什麼條件
保險中,代bai位追償權的產生du必須具備以下zhi三個條件 1.損害事故dao發生的原因和受損標的,都版屬於保險責任的權範圍。2.保險事故的發生是由第三者的責任造成的,肇事方應該依法對被保險人承擔民事損害賠償責任,這樣被保險人才可以將代位追償權轉移給保險人。3.保險人按合同的規定對被保險人履行賠償...
代位追償是哪個法律規定的
海商法 第條即明確 保險標的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是由第三人造成的,被保險人向第三人要求賠償的權利,自保險人支付賠償之日起,相應轉移給保險人。保險法 第條第款 修改前的 保險法 第條第款 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範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
下列選項中,債權人不能行使代位權的債權是
債權人不能行使代位權的債權是專屬與債務人自身的債權。合同法 第七十三條 因債務人 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選d債權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