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陽光保險
保險中,代bai位追償權的產生du必須具備以下zhi三個條件:
1.損害事故dao發生的原因和受損標的,都版屬於保險責任的權範圍。
2.保險事故的發生是由第三者的責任造成的,肇事方應該依法對被保險人承擔民事損害賠償責任,這樣被保險人才可以將代位追償權轉移給保險人。
3.保險人按合同的規定對被保險人履行賠償義務後,才有權取得代位追償權。
簡述保險代位求償原則的含義及其構成條件
2樓:匿名使用者
我不為分數,只是想大家更瞭解保險,不做保險,只想大家不被忽悠。
簡單的和你說吧,代位求償原則就是保險利益原則的延伸吧。(保險利益原則知道吧?)是指保險人享有的,為防止被保險人獲得雙重利益的一種制度。
舉個例子,你給你的一批貨物投保火災保險了,是由於一個第三者a的過失是或發生損失,保險公司給你賠了,你就不能向第三者索賠了,這樣就可以防止你獲得雙重利益。當保險公司賠償你以後,對a的求償權就是屬於保險公司了,就是保險公司可以向a索賠而取代你的權利。
明白了?
書本上的說法:
保險代位求償權的概念
保險代位求償權又稱保險代位權,是指保險人享有的,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造成保險標的損害負有賠償責任的第三方之索賠求償權的權利。「保險代位權是各國保險法基於保險利益原則,為防止被保險人獲得雙重利益而公認的一種債權移轉制度」[1],通常認為保險代位權其實質是民法清償代位制度在保險法領域的具體運用。
保險代位權的成立要件。
對於代位求償權的成立要件,按照法律的規定,一般應具備下述要件方能成立:
(1)、保險人因保險事故主對第三者享有損失賠償請求權。首先保險事故是由第三者造成的;其次根據法律或合同規定,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失負有賠償責任,被保險人對其享有賠償請求權。
(2)、保險標的損失原因屬於保險責任範圍,即保險人負有賠償義務。如果損失發生原因屬於除外責任,那麼保險人就沒有賠償義務,也就不會產生代位求償權。
(3)保險人給付保險賠償金。對第三者的賠償請求權轉移的時間界限是保險人給付賠償金,並且這種轉移是基於法律規定,不需要被保險人授權或第三者同意,即只要保險人給付賠償金,請求權便自動轉移給保險人。
3樓:匿名使用者
沒懸賞分,知道也不說,呵呵~~我還真的就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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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代位繼承問題,請保險法律專家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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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不能行使代位權的債權是專屬與債務人自身的債權。合同法 第七十三條 因債務人 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選d債權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