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建設所需的土地,可採取哪些途徑獲得

2025-01-30 17:15:15 字數 3731 閱讀 1390

1樓:南金安然

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經縣級以上人民**依法批准後,在土地使用者依法繳納了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償費及其他費用後,國家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經縣級以上人民**依法批准後,在土地使用者依法繳納了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償費及其他費用後,國家將土地交付給土地使用者使用,或者國家將土地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為。

按照規定,下列建設專案經過批准可以採取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

1)國家機關用地。國家機關指國家權力機關,即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國家行政機關,即各級人民**及其所屬工作或者職能部門;國家審判機關,即各級人民法院;國家檢察機關,即各級人民檢察院;國家軍事機關,即國家軍隊的機關。以上機關用地屬於國家機關用地。

2)軍事用地。指軍事設施用地,包括軍事指揮機關、地面和地下的指揮工程,作戰工程;軍用機場、港口、碼頭、營區、訓練場、試驗場;軍用洞庫、倉庫;軍用通訊、偵察、導航觀測臺站和測量、導航標誌;軍用公路、鐵路專用線、軍用通訊線路等輸電、輸油、輸氣管線;其他軍事設施用地。

3)城市基礎設施用地。指城市給水、排水、汙水處理、供電、通訊、煤氣、熱力、道路、橋涵、市內公共運輸、園林綠化、環境衛生、消防、路標、路燈等設施用地。

4)公益事業用地。指各類學校、醫院、體育場館、圖書館、文化館、幼兒園、託幾所、敬老院、防疫站等文體、衛生、教育、福利事業用地。

5)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專案用地。指**投資、**和地方共同投資,以及國家採取各種優惠政策重點扶持的煤炭、石油、天然氣、電力等能源專案;鐵路、公路、港口、機場等交通專案;水庫水電、防洪、江河治理等水利專案用地。

6)其他專案用地。法律和法規明確規定可以採用劃撥方式供地的其他專案用地。

2樓:匿名使用者

2004年3月,《憲法》第十條修改,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徵收或徵用並給予補償。所以可以通過徵收或徵用並給予補償的途徑獲得。

3樓:網友

1、國有土地,可以為劃撥方式獲得,2、集體土地,可以為徵收、補償方式獲得。

取得國家建設用地使用權的途徑主要有

4樓:韓亞迪

1.土地劃撥,是土地使用人只需按照一定程式提出申請,經主管機關批准即可取得土地使用權;

2.出讓方式,是國家以土地所有人身份將建設用地使用權在一定期限內歲敬讓與土地使用者,並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

3.流轉方式,是指土地使用人將建設用地使用權再轉移的行為。建設用地是建造建築物、構築物的土地。

按其利用方式,可分為商服用地、工礦倉儲用地、住宅用地、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特殊用地、交通運輸用地、水域及水利設施用地等。按權屬,建設用地分為國有建設用地和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可採取出讓、轉讓、租賃或者劃撥等方式取得。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取得涉及佔用集體所有土地,應當辦理徵收的,要先辦理土地徵收審批;涉及佔用農用地的,須同時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

依法開展農用地和未利用地轉用,要按規定繳納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如果不按國家規定繳納,則一律不能下發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批准檔案,否則以違法批地處理。

國有建設用地和國有土地的區別。

1、角度不同。建設用地是從土地用途的角度講的,國有土地是從土地權屬的角度講的。

2、範圍不同。建設用地可以是國有土地,也可以是集體土地,如農村村民宅基地。國有土御櫻地可以是建設用地,也可以不是,如農業用地。

3、含義上的區別。建設用地使用權是因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而使用國家的土地的,而國有土地使用權是使用者向國家交付費用後國家將集體土地來進行建設的,而國有土地權的主體則是**。

法律依據。根據《國有土地使用權乎拆慎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12條。

按照土地的不同用途,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最高年限為:

1.居住用地70年;

2.工業用地50年;

3.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50年;

4.商業、旅遊、娛樂用地40年;

5.綜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取得國家建設用地使用權的途徑主要有

5樓:袁霄霄

國有土地使用權 出讓方式如下: 1、拍賣。拍賣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出讓人釋出拍賣公告,由競買人在指定時間、地點進行公開競價,根據出價結卜態果確定土地使用者的行為。

2、招標出讓。是指在規定的期限內由符合受讓條件的單位或者個人(受讓方)根據出讓方提出的條件,以密封書面投標形式競報某地塊的使用權,由招標小組經過開標、評標,最後擇優確定中標者。 3、掛牌出讓。

是指出讓人釋出掛牌公告,按公告規定的期限將擬出讓宗地的交易條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場所掛牌公佈,接受競買人的**申請並更新掛牌**,根據掛牌期限截止時的出價結果確定土地使用者的行為。 4、協議出讓。 《土地管理法 》第55條,以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單位,按照***規定的型鋒源標準和辦法,繳納 土地使用權出讓 金等土地有償使用費和其他費用後,方可使用土地。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條 通過出讓等方式取得的集基敬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轉讓、互換、出資、贈與或者抵押,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或者土地所有權人、土地使用權人簽訂的書面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的出租,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出讓及其最高年限、轉讓、互換、出資、贈與、抵押等,參照同類用途的國有建設用地執行。具體辦法由***制定。

土地使用條件國土部都規定了哪些取得方式

6樓:肖紅

我國公民在使用土地的時候,當然是必須要有一定的條件才可以的。各地的國土資源部會對當事人提交上來的申請土地資源的材料進行稽核,只有在滿足國家相關條件的情況之下才會將該土地資源的使用權下發到當事人手中。因此我國公民在申請土地的時候可以來了解一下,土地使用條件國土部都規定了哪些取得方式?

土地使用條件國土部都規定了哪些取得方式?

一)以劃撥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權的:

1、符合城市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符合近期建設與土地利用規劃年度實施計劃;

2、符合以劃撥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權相關政策,屬國家機關用地和軍事用地,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和公益事業用地,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用地,法律頃穗枝行政法規及《劃撥用地目錄》規定的其他用地等;

3、取得規劃選址和土地審查意見;

4、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5、經計劃部門批准立項;

6、通過環境影響評價及環保部門的審查。

二)以協議出讓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權的:

1、符合城市規劃和土地利用族慎總體規劃,符合近期建設與土地利用規劃年度實施計劃;

2、符合以協議出讓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權相關政策;

3、**投資專案須經計劃部門批准立項;

4、通過環境影響評價及環保部門的審查;

5、屬城市更新專案的,建築物拆除和房地產證登出工作已完成,且申請主體已取得更新專案實施主體確認檔案。

三)以招拍掛出讓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權的:申請人為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用地的中標人、競得人或摘牌人,並簽署了成交確認書。

四)臨雀敏時用地:

1、為急需的公共服務配套設施,或因建設工程施工需要、地質勘察需要臨時使用土地。因建設工程施工需要臨時用地的,建設工程須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並已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取得其他使用土地的有關證明檔案;

2、未列入城市近期建設規劃;

3、不影響近期建設與土地利用規劃年度實施計劃的實施。綜上所述,土地使用條件國土部所頒發的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方式主要包括以上四種,使用土地的前提條件當然是在依法獲得了土地使用權以後才可以的,那麼依法獲得土地使用權的方式包括劃撥,出讓,以拍賣競價的方式等。通過這些方式,依法獲得了土地的使用權以後,就具備了使用土地的基本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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