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即墨凝雪
我在深圳觀瀾湖的餐廳工作過一段時間,針對你上述的問題作出以下:1、有試用期的概念。餐飲業的員工合同各個酒店的不等,在觀瀾湖的話是三年,試用期三個月。
1)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2)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乙個月。(3)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
4)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5)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不得約定試用期。(6)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約定試用期。
2、試用期可以按照試用期的工資發放,但是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重申試用期工資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而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用人單位為勞動者辦理繳納社會保險等五險一金是法定義務,但交金比例各地規定不同。3、(1)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2)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3)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勞動合同的;(6)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7)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工作的;(8)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除上述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4、這個問題的牽著也就是無故曠工n次你可以以「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辭退,另外兩點的話參照上述第(8)條「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另:
2樓:網友
**一下看看這個吧 這個是最簡單的合同。其它的可以到網路上再搜一下,好一點的版本。要辭掉乙個員工,那是因為他違反了公司規定(而公司的規定是公司創始人合理、合法的意志表現,即你想怎麼例就基本上可以怎麼例)或違反了法委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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