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忽悠的世界
最高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十五條 國家或者有關部門發給一方當事人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復轉退伍軍人安置費等費用,按結婚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等時段能夠將數額計算清楚的,屬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應得的部分為夫妻共同財產,除此之外,應當認定為個人財產。
參考資料。
2樓:凸__你__凸
可以。。。只要他不把財產轉到別人的名下。。。
最好多走出去學習。。。提公升自己。。。
你老公自然會跑回來的。
3樓:網友
一些事情也不能道聽途說,你要有足夠的證據。如果真走到那一步的話,他屬於過錯方,法院也會應該偏向你去辦理。
協商孩子的撫養權、財產分隔等吧。
其它的上面同志已經給了你一些答案了。
4樓:網友
可以的 你們可以進行財產分割的 不過他身為一名軍人也太不道德了 白當兵了 這種人散了也罷。
5樓:戚範弓秋靈
既然都同意離,就協商財產如何分配,子女如何撫養,撫養費如何承擔等。就算是起訴離婚,也是要解決這幾樣問題。
如果覺得過不幸福,那就離吧,一輩子還長。不要難為自己。
怎麼和士官離婚?
6樓:孫頻
法律分析:1、協議離婚。2、經過軍人同意或軍人有重大過錯訴訟離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離婚後,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怎麼和士官離婚
7樓:
摘要。怎麼和士官離婚具體的手續是,由當事人所在單位領導或政治機關應當進行調解。調解無效,並符合法律規定的離婚條件的,由政治機關出具證明後,方可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或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條 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應當徵得軍人同意,但是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天啊友友,你講得真棒!可否詳細說一下。
怎麼和士官離婚具體的手續是,由當事人所在單位領侍團空導或政治機關應當進行調解。調解無效,並符合法律規定的離婚條件的,由政治機關出具證明後,方可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或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條 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或攜求離婚,應當徵得軍老瞎人同意,但是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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