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默默大懶蟲
一般情況下,當你在乙個單位提前乙個月提出辭職的話那麼乙個月之後,你就可以走了,這個時候就要看你個人的為人處事方法了,如果對這個公司沒有感情的話你就乙個月之後可以走,如果覺得之後還會有聯絡的話,那麼最好還是從側面和人事再說一下這個情況。
2樓:匿名使用者
把辭職申請換成辭職報告。
3樓:網友
勞動者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提前30天主動辭職必須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不用書面形式。另外,還需要注意的是勞動者應該按照用人單位要求進行離職前的必要工作交接、返還公司財物等。
由於法律的強性規定,勞動者要求辭職的權利得到保護,對於勞動者這種提前30天的辭職要求,用人單位沒有選擇權。因此,提前告知期結束後,勞動者解除勞動生效,可以離開用人單位。
用人單位未在提前告知期內辦理交接手續而導致的損失,勞動者不予承擔。告知期結束後,用人單位不及時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為勞動者出具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給勞動者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由用人單位承擔。
如果單位不按上述要求履行責任,不支付有關費用和工資,勞動者可直接到當地勞動行政部門申請勞動仲裁(不收費),通過勞動仲裁下達的裁決書,向單位索賠,如果還不賠,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也就是隻要你能證明你在43天以前已經提交離職申請,你可以直接走人,如果無法證明你可以使用郵政的方式快遞給你人事部門離職申請,以作為證據。
我交辭職報告1個月了不讓我走怎麼辦?
4樓:網友
勞動合同法規定 只要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提出辭職 到時候就可以走了 不需要任何人批准。
扣工資違法。
以述兩種情況成 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如果被單位辭退 個人感覺比你自己辭職要好一些 因為按勞動合同法規定 你可以要求給賠償金。
5樓:孤木不成琳
你的合同到期了嗎?沒到的話貌似他們有理啊,,,是在不行就不請假也不去啊,就是找工作比較麻煩,實在不行就去投訴啊。
6樓:衣_帶_漸_寬
請病假……蝸居里就是這樣的哈。
提前乙個月辭職了,現在都40天了還不讓我走
7樓:勞動法諮詢師韓飛
一、個人提出離職分三種情況:
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你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2、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你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3、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你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你違法了,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你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你承擔。
二、你可以通過快遞或**信郵寄給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說的辭職信、辭職報告),這樣便於保留證據。用人單位不支付你工資或不為你辦理離職手續,你可以通過申請勞動仲裁解決;
勞動合同法條!
8樓:泰賢惠
壓工資是是最沒水準的公司,去地方勞動局投訴,保證很快能拿到工資。
那個7月份的辭職書一定要留有影印件,否則不行。
9樓:寶貝爸爸愛你
那就來硬的 你給你給 不給我就給你跪了 !!
離職申請滿乙個月了,但公司以工作未交接好為由,不讓我走,怎麼辦?
10樓:網友
如果你提出離職申請乙個月,是可以直接離職的。
中華回人民共和國勞動。
答法》第31條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這就明確賦予了職工辭職的權利,而且這種權利是絕對的,勞動者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無須任何實質條件,只需要履行提前通知的義務即可。原。
勞動部辦公廳在《關於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有關問題的覆函》中也指出:「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既是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式,也是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無須徵得用人單位的同意。
超過30日,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用人單位應予以辦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一方面賦予了職工絕對的辭職權,另一方面又賦予了用人單位一定的請求賠償損失的權利。
11樓:橘子不如橙子
1、勞動者依法提前申請的離職,無需用人單位批准,在離職日,用人單位需要依法開具離職證明,辦理離職手續並結清工資;
2、如果用人單位不開具離職證明,或者剋扣工資,勞動者可以去當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或者去勞動爭議仲裁部門申請仲裁,勞動局行政部門會責令用人單位開具離職證明並限期支付剋扣的工資;
3、勞動者注意收集相關證據,需要證明已經書面提交離職申請書,為防止用人單位賴賬,可以通過快遞的形式郵寄辭職書給人事部門,留好快遞單作為證據。
根據《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第八十九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12樓:區樂仕
按照勞動法規定:抄第十八條 各級bai勞動行政部門有權監察用人du單位工資支付的情況。
zhi用人單位dao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並可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經濟補償和賠償金的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工資支付發生勞動爭議的,當事人可依法向勞動爭議仲裁機關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工作打辭職報告、不讓你走、怎麼辦?已經打了乙個月了呢?
13樓:嗨呀你爹臨死前
可以向當地的勞動仲裁部門申請仲裁,法律依據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14樓:匿名使用者
1、勞動者正常辭職分兩種方式:一是,依據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也就是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不用單位批准。但用人單位不承擔經濟補償;二是,依據第三十八條的規定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不用提前30天,也不用批准,可以立馬走人。
而且,用人單位還必須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每工作一年乙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2、所以,辭職理由建議你參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的情形來提出,比如:不籤勞動合同、不按國家規定安排勞動時間、不按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惡意剋扣勞動者的工資、濫罰款、加班不給加班工資、收取勞動者的押金、不按時為勞動者建立國家法定的社會保險等。3、你現在要做的是:
第一,儘快想辦法要回你之前遞交的辭職書,我不知道你在辭書中寫了什麼,但辭職的原因很重要,如果寫得不當即使仲裁也會對你不利,何況既得利益還會受到損失。第二,重新寫乙份「解除勞動關係通知」,主要內容:(首先陳述上述辭職理由中的任何一條或兩條),依據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提出解除勞動關係,請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足額支付拖欠的工資,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和拖欠工資,並按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的規定,及時辦理離職手續。
第三,「通知」必須讓單位簽收,他不籤就以**信或快遞的方式送達,確保留下通知送達的證據。你就可以走人了。4、按上述理由辭職,如果單位不按上述要求履行責任,不支付有關費用和工資,你就直接到當地勞動行政部門申請勞動仲裁(不收費,不用律師),通過勞動仲裁下達的裁決書,向單位索賠,如果還不賠,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15樓:匿名使用者
不批是吧!上班去坐那不做事。
辭職滿30天了還不讓走怎麼辦
16樓:網友
你好。如果奇蹟滿了,30天的還不讓你走的,建議你可以發乙個書面的,要求企業配合你辦理離職交接手續的通知函,給他企業,然後到期如果還沒有安排來來辦理話,那麼你就可以直接走了。
我遞交辭職信後已經30天,但公司一直以工作沒交接完不讓我走,我可以走嗎?
17樓:卟噯
可以,但是你手上有什麼依據麼?證明你已遞交辭職信有30天了。
離職申請表我已經填了,公司領導已經簽字了,如今已經超過乙個月了。可班長還不讓我走,我該怎麼辦。
18樓:網友
你的離職手續已經得到領導批准,你應該立即到人事部門去了解具體辭職的程式,也就是下一步你該怎樣做,即便讓你回崗等待也會說請等待的具體時間,班組長只是帶領大家生產,具體何時離開崗位,應該是人事管理方面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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