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網友
工資大部分都沒在應付工資中反映,這是為什麼呢?
如1月份開始上班,發工資日期定為10日,即1月份工資在2月10日發放。所以2月10發的工資是1月份的工資,依次類推。根據權責發生制,1月份雖未放工資,但在月末結帳時應體現出1月份的工資。
1月份月末借:管理費用-工資。
貸:應付工資()
應付工資核算應付還未付的工資。然後扎帳。
2月10發放1月工資時:
借:應付工資。
貸:現金(銀存)
繳納營業稅也是一樣的,比如1月份稅金雖然是2月份10之前申報繳納,但屬於1月份期間的稅款。1月未申報也應體現在1月份中。1月份月末做:借;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
貸:應交稅金。
其它應交款。
然後結帳。2月份實際繳納時:借應交稅金。
其它應交款。
貸:銀或現。
2樓:網友
工資都要先計算,就是在每個月末計算,什麼時候發放都一樣。
發放時,借記"應付職工薪酬"貸記:"銀行存款或現金"
不計算工資等到發放是才算。這樣會影響利潤表和資產負債表。
3樓:會計初學
工資大部分都沒在應付工資中反映,這是為什麼呢?
工資發生時:借:費用。
成本。貸:應付職工薪酬-工資(新會計準則)/應付工資(原準則)發放工資時:借:應付職工薪酬-工資(新會計準則)/應付工資(原準則)貸:銀行存款。
月末工資科目有餘額,說明有應發放的工資沒有發放,比如說1月的工資在2月份發放,則在1月底賬目就會有餘額,這時報表上就會有餘額。
報表沒有餘額有兩種情況:1.當月工資當月全部發放完畢,會計科目與報表均無餘額;2.
當月科目在下月發放,會計科目有餘額,但在報表編制中將應付賬款餘額放入「其他應付款」欄裡反映了,這樣報表中應付工資欄也為零。
請教工資問題
4樓:網友
你好,你的問題可以找勞動部門解決,一般找當地的勞動局就可以。
1、押你50%的工資、滿一年領取,是肯定違法的。勞動《合同法》第九條有明確規定,可以看看。
2、勞動合同期限在三年以下的,試用期最多2個月;三年以上和無固定期的勞動合同試用期才能在6個月以內(《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你的情況是沒有簽訂勞動合同,那企業的做法就更是違法的。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工資應該付約定工資的2倍。
3、你如果辭職,完全可以要求取回50%的工資,不過最好找些能證明和你們公司有勞動關係的證據,工資條、工資單或是其他同事作證等。這樣更有把握些。
5樓:復活de白ai星
應該是勞動局,工商部門,來處理,不過你沒簽合同作起事可能比較煩惱。
6樓:可愛的統計人
如果你單方面辭職,估計是拿不到了,你可以到公司所在地的勞動人事和社會保障局,下設的勞動執法監察大隊諮詢。或者到當地信訪局反映。
7樓:黑旋風
公司規定是違反勞動法的,沒簽合同也是違法的,15%應當歸你所有,應找當地勞動局仲裁科提勞動仲裁,或向勞動監察部門反映。
請問關於工資的問題
8樓:
對於標準工時制來說,這個演算法是完全錯誤的而且是違法的。
標準工時制是每週8小時*5天工作制。
比如今年7月份,標準工作時間應當是22天,實際出勤25天的(請假一天),多出的3天應當算休息日加班,應當以2倍日工資計算加班費。工資應為:
1000+1000/元。
如果7月份實際出勤20天,那麼可以計算為:1000/22*20=元。
9樓:網友
基本合理。 工資的計算方式就是工資總額除以 工做時間。 但你給的這個公式是不是錯了?
怎麼還要×25天呢。 那不是成了你請一天假,扣除了25天的錢 ?呵呵。
是不是表達錯了?
10樓:網友
不合法。嚴格執行勞動法等勞動法律法規的話,乙個月實際工作時間應當為22天,週六日是法定休息時間,如需要週六加班,需支付兩倍加班費。正確的工資計算應該是:
關於工資問題.
11樓:桑旻
您好:1、最低工資不含加班費、全勤獎等,所以該公司的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2、至於請假工資,在法律上沒有明確規定,不過一般情況下是不勞動沒有收入,所以請假期間一般情況是沒有工資的,至於扣發的情況,這要看該公司有沒有規章制度規定,如果有的話,還要看該制度是否對你適用。
法律依據》1、 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不得剋扣勞動者工資。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代扣勞動者工資: (一)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 (二)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應由勞動者個人負擔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用; (三)法院判決、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撫養費、贍養費; (四)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的其他費用。
2、第十八條 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監察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的情況。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並可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經濟補償和賠償金的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3、《最低工資規定》第十二條。
在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應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在剔除下列各項以後,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一)延長工作時間工資; (二)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 (三)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等。
關於工資的乙個問題
12樓:
1、沒簽勞動合同期間,公司要付雙倍工資,也就是2000元/月。
月26日至10月23日,週末不算工作日,如果雙休的話就應該扣除8天,也就是15個工作日,應發工資:1000/元。國家規定每月工作日按計算,所以,他們的演算法是錯誤的。
3、關於雙休日,國家規定每週工作時間不得超過40小時,每週至少休息1天。如果你們每週工作6天,那麼平均每天工作時間不能超過個小時,這樣的話,是不用支付週六加班費的。如果每天都工作8小時,那麼週六應該付基本工資雙倍的加班費,每天的加班費為:
1000/元。
4、可以申請勞動仲裁,任何能證明你曾在其公司工作過的東西都可以作為證據。比如:工資單、考勤卡、簽字報銷憑證等等。你說的送貨單當然也可以作為證據的,但要有證明人。
但願對你有幫助!
13樓:網友
沒有籤合同,單位屬於嚴重違法。勞動合同法規定,建立勞動關係乙個月內應該簽訂勞動合同。你可以隨時辭職,並要求單位支付你經濟補償金、雙倍工資等。
週六要按假日加班2倍計算加班工資。證明勞動關係可以提供工作牌、工資卡、考勤記錄等任何乙個。
14樓:
能證明有勞動關係就行,工作了多長時間由用人單位證明,這叫「舉證責任倒置」因為按規定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後應建立員工名冊,勞動者一般也要填表,也就是大家所說的「入職表」由用人單位出示,因此雙倍工資的主張可以實現。
建議你用一小時看一下《勞動合同法》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你才能知道用人單位到底在那些方面侵犯了你的權益,也才能更全面地維護你的合法權益,會使你一生受益。
注意收集證據。如果將來仲裁或訴訟,這很重要。
求助請教一下工資問題
15樓:智立人力資源管理
工資分配原則,是由立法確認的貫穿於整個工資制度的基本準則,是實現工資制度立法目的的核心組成部分。
中國工資分配原則的確定,必須符合兩項基本要求:
運用工資這一物質利益槓桿,在全社會構建一種促使勞動者向社會多做貢獻的激勵機制,最終促進經濟的發展;
合理協調各種利益關係,使工資的分配不致造成其他不合理的社會現象,以實現促進社會進步的目的。
請教大家關於唸佛的問題,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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