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內單位未出具證明勞動者不能勝任便以此理由辭退勞動者

2024-12-29 22:30:22 字數 4761 閱讀 7283

1樓:

如果公司老闆或人事口頭說要辭退你,你在沒有接到正式書面通知(蓋有公章)前,按時上班,或要求用人單位給你乙個書面通知。如果僅憑用人單位口頭說你明天不用來上班了,你就不來的話,到時用人單位會說是沒有人說過不讓你上班,是你自己曠工數日,公司按你自動離職處理了。

被用人單位辭退或解除勞動合同,分三種情況,一是勞動者有《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的情形,用人單位無需提前30天通知勞動者,也無需支付經濟補償;二是依《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符合《勞動合同法》第46條的情形,,按第47條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如果用人單位沒有提前30天書面通知勞動者,還應按《勞動合同法》第40條規定向勞動者額外支付乙個月的工資;三是如果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法》第條規定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賠償金是經濟補償的二倍。經濟補償金的計算範圍詳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7條。用人單位還應向勞動者出具《勞動合同法》第條規定的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該證明的內容應符合《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4條的規定。

注意保留好公司要求你向某人交接的書面通知、交接清單,這些都是權益受侵害時你依法辦理了交接的重要證據。如果用人單位不出具向某人交接的通知,可以視為無需交接。解除勞動合同(或勞動關係)時的工資支付時間詳見《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9條,經濟補償金支付時間詳見《勞動合同法》第50條。

如果不按時支付,可以按《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條或《勞動合同法》第85條規定辦。不同的是前者可以直接主張,後者需要勞動部門責令後仍不支付才能主張。

看我以上,要把書名號《》中所涉及的內容找到後,你才能充分理解我的意思。

我的空間有以上提到的法律規定,你可以去查閱。

2樓:物質的相

沒有出具離職證明的,沒有解除勞動關係,你繼續工作好了,單位違規解除要依法支付雙倍經濟補償金的。不能主動辭職的。供參考。

3樓:秦川

先打打勞動局看看吧,勞動局如果不管就去找信物局。信物局勢管勞動局的。

問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能否解除勞動合同

4樓:丙問說法

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但應當符合以下規定:一是,用人單位所規定的試用期符合法律規定。《勞動合同法》第19條規定: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乙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因此,晌螞用人單位只能在此範圍內約定試用期。二是,在試用期間。

試用期間的確定應當以勞動合同的約定為準;若勞動合同約定的試用期超出法定最長時間,則以法定最長時間為準;若試用期滿後仍未辦理勞動者轉正手續,則不能認為還處在試用期間,用人單位不能以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與其解除勞動合同。三是,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勞動者是否符合錄用條件,是用人單位在試用期間,單方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前提條件。

如果沒頌謹納有這個前提條件,用人單位無權在試用期內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一般情況下應當以法律、法規規定的基本錄用條件和用人單位在招聘時規定的知識文化、技術水平、身體狀況、思想品質等條件為準。四是,對於勞動者在試用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必須提供野沒有效的證明,否則,需承擔因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所帶來的一切法律後果。

所謂證據,實踐中一看用人單位對某一崗位的工作職能及要求有沒有做出描述;二看用人單位對員工在試用期內的表現有沒有客觀的記錄和評價。

企業如何證明勞動者在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

5樓:猴甕巢

證明勞動不符合錄用條件的方法是: 1.錄用條件要儘量變得可以衡量。

應當在錄用條件中列明具體的量化要求。 2.要注意告知問題。

用人單位最好能以書面形式向勞動者公示並要求其簽收,告知勞動者崗位職責、具體要求等。此外,對員工進行入職培訓時,也可進行有關錄用條件等內容的培訓並要求員工培訓簽到,將錄用條件寫入員工守則並要求員工簽收。 3.

應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 試用期 考核是試用期員工管理的核心所在,考核結果是用人單位決定是否以「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而 解除合同 的 證據 。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 解除勞動合同 ,需要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舉證責任 在用人單位一方;舉證不能,則勞動者可要求仲裁部門撤銷用人單位的解除決定或者要求用人單位支付 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的 賠償金 。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衡滾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仔攔用人單位的規念攔胡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 勞動關係 ,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 勞動合同無效 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勞動者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用人單位能否解除勞動合同?

6樓:鬼鬼

有證據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可以解除合同 。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二條(四)項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用人單位不得按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規定解除合同。

但是,用人單位按照第三十九條規定解除合同不受限制。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一)項規定,勞動者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合同。因此解除合同,無需 支付經濟補償金 。

但是,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不是憑用人單位有關領導的感覺,而是必須有客觀的證據證明。用人單位招錄職工,應當對崗位有知識文化、技術水平、身體狀況、思想品質的具體要求,這些要求都應當有證據佐證。試用期內,應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考核和評價,並有客觀記錄,對不符合錄用條件有可靠的證據。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二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 解除勞動合同 :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首悔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搭沒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知芹納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 續訂勞動合同 ,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 終止勞動合同 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勞動者在試用期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

7樓:彭曉璐

用人單位在錄用勞動者時應當向勞動者明確告知錄用條件,用人單位在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及法律依據。

用人單位證明已向勞動者明確告知錄用條件,並且提供證據證明勞動者在試用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可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的情況主要有以下情形:

1)勞動者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對影響勞動合同履行的自身基本情況有隱瞞或虛構事實的,包括提供虛假學歷證書、假身份證、假護照等個人重要證件;對履歷、知識、技能、業績、健康等個人情況說明與事實有重大出入的;

2)在試用期間存在工作失誤的,對工作失誤的認定以勞動法相關規定、用人單位規章制度以及雙方合同約定內容為判斷標準;

3)雙方約定屬於用人單位考核勞動者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其他情況。

一、疫情期間延長試用期合法嗎。

我國《勞動合同法》規定的試用期體現了對勞動者的保護,非法定事項用人單位不得隨意解除勞動合同。但是試用期的規定較為原則,特殊情況下是否可以停止計算試用期等問題,主要由各級**及相關主管部門出臺符合各地實際情況的操作細則,各地差異較大。有些地域可適用試用期中止,有些地域則無試用期中止一說。

但通常根據情況可以延長試用期至法定適用期滿。隨著經濟狀況變化,政策也會變化。據瞭解,目前有些地方將兩者結合,即如果因為疫情原因,隔離**等,導致沒有履行合同,未履行期間試用期中止,如果依然可以正常上班的,並不能因此延長試用期。

二、超出法律規定試用期約定的部分的法律效力。

超過法定部分無效。

約定的試用期超過《勞動合同法》規定時間的,超過的部分無效。超過法定的試用期限後仍然維繫勞動關係的,將被視為已經過了試用期、進入正式勞動合同期,勞動者有權要求按照正式勞動合同期的標準獲得勞動報酬,且用人單位不得按試用期的規定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等。

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

8樓:沈展

法律分析: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可以辭退。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乙個月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知世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

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喚絕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搭鏈肢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試用期內,用人單位是否可以隨意解除勞動合同? 全文

試用期內,用人單位是否可以隨意解除勞動合同?案情 小莫是今年畢業的大學畢業生,經過漫長的找工作過程,他獲得了春華公司的錄用通知。雙方簽訂勞動合同約定了3年期限,其中6個月的試用期,並註明在試用期間有任何過失,春華公司都有權 解除勞動合同 因為春華公司屬於小莫所學專業領域中數一數二的大公司,雖然條件苛...

勞動者懷孕不上班可以辭退嗎,員工孕期內無法正常上班是否可以辭退?

勞動者懷孕了不上班能不能辭退是要看情況的。一般情況是不能辭退懷孕的女員工。首先勞動者懷孕了,她是可以請產假的,但請的產假是屬於法定產假,在國家法定產假期間,她是可以不用上班,並且你還要給她發薪水。這是對孕婦的權利的一種保護。但如果說她現在並沒有請產假,想讓自己再工作一段時間,然後再休產假,那她應該上...

勞動者像勞動監察投訴用人單位不籤勞動合同和不交保險拖欠工資

處罰標準參考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 根據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 第二十四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不依法訂立勞動合同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第二十六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分別責令限期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 勞動者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差額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