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週末放假在學校外面的水庫意外落水溺亡,學校有責任嗎?

2024-12-27 15:30:07 字數 4535 閱讀 7780

1樓:體壇伊視角

對於放假期間學生落水溺亡問題,現在我可以明確地答覆:學校無責!

多年前,我所在的地方發生了一起中秋節放假第二天的學生溺亡事件,縣教育局彙報到市教育局後,市局「高度重視」,副局長親自坐陣,縣局請來了打撈隊施救,學校領導、老師也積極參與,直到第二天才將屍體打撈上來。既然市局這麼重視,縣局自然不敢怠慢,然後就去看學校安全材料是否齊全,放假前是否發放了告家長書等,結果因有些安全檔案盒做得不夠規範(如發放了安全告知書但沒有把所有家長的簽字回執收回存檔)把校長免職了。

後來縣裡換了乙個教育局長,對這件事情越想越不對勁:學生是在放假期間溺亡的,為什麼教育部門這麼「主動」承擔責任,還要問責我們的校長?這樣也要處理校長的話,以後誰還願當校長,誰還有心思抓教學?

天天抓有責無責的安全算了。

從此,局長「強硬」起來,扭轉了「一旦學生有事學校就要負責」的錯誤導向。教育局長在校長會上說:學校把該做的安全教育做好,在我們上課期間和管轄範圍發生的安全事件,該承擔多少責任就承擔多少責任,法定節假日發生的安全事故學校不要主動擔責,他要告學校我們就跟他打官司,法院怎麼判我們就怎麼執行。

其實,上述安全事件中,學校和校長也是挺冤的。學校的安全檔案做得好與不好,跟學生中秋假期溺亡(而且是三天中秋假期的第二天發生的溺亡)是沒有直接關係的。學校哪一週不強調安全事項,哪一次放假不發放告家長書,但熊孩子假期中執意要去游泳豈是學校能「跟蹤」和「負責」的?

之前,無論學生何時何地出點什麼事學校都要擔責就是因為一些「錯誤」的判例導致的,今後學校不能充當這樣的冤大頭,學校的職責是教書和育人,而不是保姆或保險公司。

因此,題主所說的學生週末溺亡事件,學校是無需擔責的,學校可以出於人道主義進行慰問、安撫甚至出資出力進行協助,但不能被問責和擔責。

2樓:愛貓咪的葉子

我認為沒有責任,因為學生放假以後就離開了學校,學校也沒有義務再去照顧孩子。

3樓:e時光再燃

個人覺得學校沒有責任,因為週末時間是屬於學校休息的時間,而且池塘也在學校外邊。

4樓:你真的很好嗎

我個人認為學校是沒有責任的,因為我覺得這是屬於假期,而且學校不能夠干涉每個學生的自由和玩耍。

假期學生溺水學校有責任嗎

5樓:梁澤勇

法律分析:如果學生放假髮生溺水事故,學校和老師一般是沒有責任的。

法律依據:教育部發布的《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 第十三條 下列情形下發生的造成學生人身損害後果的事故,學校行為並無不當的,不承擔事故責任;事故責任應當按有關法律法規或者其他有關規定認定:

一)在學生自行上學、放學、返校、離校途中發生的;

二)在學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離校期間發生的;

三)在放學後、節假日或者假期等學校工作時間以外,學生自行滯留學校或者自行到校發生的;

四)其他在學校管理職責範圍外發生的。

放假期間學生溺水學校有責任嗎

6樓:趙明

放假期間學生溺水學校沒有責任。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下列情形下發生的造成學生人身損害後果的事故,學校行為並無不當的,不承擔事故責任,事故責任應當按有關法律法規或者其他有關規定認定:

1、在學生自行上學、放學、返校、離校途中發生的;

2、在學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離校期間發生的;

3、在放學後、節假日或者假期等學校工作時間以外,學生自行滯留學校或者自行到校發生的;

4、其他在學校管理職責範圍外發生的。

學校泳池中意外溺水身亡學校是否有責任,你知道都有哪些呢?

1、如果學生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即8歲以下的未成年人,那麼原則上學校是要承擔責任的,除非其能夠舉證已經盡到了相關的安保義務;

2、如果學生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那麼學校則只有在未盡到相關的防護和救助義務時才要承擔責任。

綜上所述,學校泳池中意外溺水身亡學校是否跟學校有關問題,您瞭解了嗎?

法律依據:《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十二條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學校已履行了相應職責,行為並無不當的,無法律責任:(一)**、雷擊、颱風、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二)來自學校外部的突發性、偶發**害造成的;(三)學生有特異體質、特定疾病或者異常心理狀態,學校不知道或者難於知道的;(四)學生自殺、自傷的;(五)在對抗性或者具有風險性的體育競賽活動中發生意外傷害的;(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放假期間學生溺水學校有責任嗎

7樓:黃誼欣

法律分析:放假期間學生溺水學校沒有責任。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下列情形下發生的造成學生人身損害後果的事故,學校行為並無不當的,不承擔事故責任;事故責任應當按有關法律法規或者其他有關規定認定:

1、在學生自行上學、放學、返校、離校途中發生的;2、在學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離校期間發生的;3、在放學後、節假日或者假期等學校工作時間以外,學生自行滯留學校或者自行到校發生的;4、其他在學校管理職責範圍外發生的。

法律依據:《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十二條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學校已履行了相應職責,行為並無不當的,無法律責任:

一)**、雷擊、颱風、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二)來自學校外部的突發性、偶發**害造成的;

三)學生有特異體質、特定疾病或者異常心理狀態,學校不知道或者難於知道的;

四)學生自殺、自傷的;

五)在對抗性或者具有風險性的體育競賽活動中發生意外傷害的;

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學生在週末溺水死亡學校有責任嗎

8樓:程偲

法律分析:學校無過錯,週末不屬學校監護管理範圍之內。

法律依據:《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 第九條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學校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一)學校的校舍、場地、其他公共設施,以及學校提供給學生使用的學具、教育教學和生活設施、裝置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或者有明顯不安全因素的;

二)學校的安全保衛、消防、設施裝置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顯疏漏,或者管理混亂,存在重大安全隱患,而未及時採取措施的;

三)學校向學生提供的藥品、食品、飲用水等不符合國家或者行業的有關標準、要求的;

四)學校組織學生參加教育教學活動或者校外活動,未對學生進行相應的安全教育,並未在可預見的範圍內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學校知道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患有不適宜擔任教育教學工作的疾病,但未採取必要措施的;

六)學校違反有關規定,組織或者安排未成年學生從事不宜未成年人參加的勞動、體育運動或者其他活動的;

七)學生有特異體質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參加某種教育教學活動,學校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八)學生在校期間突發疾病或者受到傷害,學校發現,但未根據實際情況及時採取相應措施,導致不良後果加重的;

九)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體罰或者變相體罰學生,或者在履行職責過程中違反工作要求、操作規程、職業道德或者其他有關規定的;

十)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在負有組織、管理未成年學生的職責期間,發現學生行為具有危險性,但未進行必要的管理、告誡或者制止的;

十一)對未成年學生擅自離校等與學生人身安全直接相關的資訊,學校發現或者知道,但未及時告知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導致未成年學生因脫離監護人的保護而發生傷害的;

十二)學校有未依法履行職責的其他情形的。

假期學生溺水學校有責任嗎

9樓:周業懇

如果學生放假髮生溺水事故,學校和老師一般是沒有責任的。

一、孩子在學校出現意外老師有責任嗎。

學生在學校出現意外事故,若老師未盡到監護義務的,則應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責任。所謂教育機構的責任,是指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等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因教育機構未盡到相應的教育管理職責,導致其遭受到人身損害或者致他人損害時,教育機構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當學生在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發生傷害的,教育機構不應承擔無過錯的監護責任,只能對因為自己的過錯而給未成年學生造成的傷害承擔侵權責任。

二、在校學生的監護人由誰擔任。

學校不是學生的監護人,學生的監護人一般是父母。

學校對未成年學生不承擔監護職責。但並不意味著學校對學生的安全問題不必承擔責任。

實踐中,學校對在校未成年學生的安全教育、管理和保護的職責主要表現為:學校應當提供符合安全標準的校舍、場地、其他教育教學設施和生活設施;

應當對在校學生進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護自救教育;應當按照規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採取相應的管理措施,預防和消除教育教學環境中存在的安全隱患;

當發生傷害事故時,應當及時採取措施救助受傷害學生。對於業已發生的學生傷害事故,學校如有過錯(即未履行前述職責),則應當承擔與其過錯大小相適應的法律責任。

教育部發布的《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十三條下列情形下發生的造成學生人身損害後果的事故,學校行為並無不當的,不承擔事故責任;事故責任應當按有關法律法規或者其他有關規定認定:

一)在學生自行上學、放學、返校、離校途中發生的;

二)在學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離校期間發生的;

三)在放學後、節假日或者假期等學校工作時間以外,學生自行滯留學校或者自行到校發生的;

四)其他在學校管理職責範圍外發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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