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為「公升職」放棄「生子」,我能否要求損害賠償?

2024-12-25 10:05:18 字數 4197 閱讀 1346

1樓:一點發布

生育權是法律賦予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夫妻雙方都享有生育權,只有雙方協商一致,共同行使這一權利,生育權才能得以實現。《婦女權益保障法》賦予已婚婦女不生育的自由,強調婦女在生育問題上享有獨立的權利,不受丈夫意志的左右。自然生育過程由婦女承擔和完成,婦女應當享有生育的最後支配權。

如果妻子不願意生育,丈夫不得以其享有生育權為由強迫妻子生育。妻子未經丈夫同意終止妊娠,雖然可能對夫妻感情造成傷害,甚至危機婚姻的穩定,但丈夫不能以本人享有的生育權對抗妻子享有的生育決定權,故妻子單方終止妊娠不構成對丈夫生育權的侵犯。

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九條也規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權為由請求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夫妻雙方因是否生育發生糾紛,致使感情確已破裂,一方請求離婚的,人民法院經調解無效,應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第(五)項的規定處理。

問律師妻子婚內與他人生子,丈夫能要求賠償損失嗎

2樓:上海鄒連香

你好,離婚時,男方可以向女方主張賠償金。

老婆當了別人的小三,併為他生子,我能得到什麼賠償?

3樓:優質法律諮詢

你可以追究她的重婚罪責任,且可以在提起離婚時要求給你精神損害賠償。

為了未來,我放棄了公升職,我這樣做對嗎?

4樓:豆蔻芙蓉

你好,我覺得你說的這個問題,不是太正確。我說一下我的看法。

首先,我認為,公升職或者不公升職,和你有沒有空餘的時間並不是必然的聯絡的,而是你自己把它必然的聯絡到了一起。因為,這麼多年,你都是這麼過的,我可以非常肯定的說,你絕對是乙個非常有能力的人,而且肯定也是非常聰明的人,那麼你這麼有能力和聰明的人,肯定懂得什麼叫做「統籌」,也就是說,以你的能力完全可以做到家庭事業兩不誤的,而你卻把工作和家庭放到了兩個對立的方向上去了。作為乙個有能力的人來說,你是完全有資格來安排自己的工作和生活的時間了。

現在的社會,有非常多的成功人士,那要是按照你的理念,他們都忙的沒法生活了,可是,人家月賺幾千萬的照樣有時間去打高爾夫。而從另乙個角度上說,什麼叫成功,真正的成功是要在各個方面都成功才能稱得上是真正的成功,而不是說無法協調工作和生活的關係,要工作就沒法正常生活,要生活就沒法正常工作。所以,我認為,你在工作的道路上,應該是磨練的差不多了,可是在人生的道路上,你還是有一定的欠缺的。

不過,你現在總歸才28歲,也還遠沒達到去總結人生的程度,我想,你試著去換一種思維考慮問題,也許你會發現豁然開朗,而現在的你只是把自己圈在了乙個自己給自己劃定的乙個小框框內了。

如果我以上所說的能夠為你開啟一些思維的話,別忘了採納。

5樓:網友

呵呵,經歷比較類似,這種選擇沒有對或者錯,實際上每個選擇都有它的利和弊,選擇的時候只要是自己的意願就是對的。

第一條路不能說不好,但是生活會很累,有些人會為了權勢、地位、金錢而放棄很多東西,畢竟現在是物質社會,做什麼都需要錢。就算是孝順父母以及之後的結婚生子之類的也還是需要錢這個基礎的。

第二條路優點是會感到輕鬆一些,自由一些,自己的時間多一些。缺點也顯而易見,就是沒有公升值賺錢。但是你可以找乙個理解你的女朋友,可以多陪陪家人,可以在將來父母老去的時候不再後悔萬分,覺得工作忙都沒時間照顧好他們。

再有就是你有自己的生活而不是每天都是為了工作而工作。

古人就說魚與熊掌不可兼得,人生也不是單項選擇題,所以只要你自己認為這是好的就行了,武林外傳有一集就演的同福客棧的人都後悔自己當初的選擇,導演給了他們重新來過的機會,結果並不如他們想象的那般美好,每條路都有坎坷同樣每條路都有自己的獨到之處。。。

6樓:丶寵亇

你也不希望,你的生活,除了工作還是工作吧?

你放棄了公升遷,那你的得到的會是什麼呢?

人生下來,不是只是為了工作吧?除外,還有很多我們應該關注的東西,家人,愛人,以及與我們相關的一切。

所以,是我的話,我也會和你一樣的選擇。

原因很簡單,我生下來,除了工作,還有比工作更在乎的事情,那就是「情」

7樓:glacier蛋

沒有對與錯。你既然做出了決定,那就要按照自己的路線走下去。沒什麼。生活不是隻有工作。

8樓:殷順祥

只會賺錢卻沒時間花錢的人生是最悲劇的人生。

什麼情況下離婚可要求賠償

9樓:華律網

離婚損害賠償,是指夫妻一方有過錯致使婚姻家庭關係破裂,離婚時對無過錯的一方所受的損失,有過錯的一方應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修正後的婚姻法增設了離婚時的損害賠償制度,因一方的法定過錯導致離婚的,無過錯的,另一方依法享有賠償請求權,婚姻法第46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第一,重婚的;第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第三,實施家庭暴力的;第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28條做了補充,該條規定:婚姻法第46條規定的「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離婚可以索要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10樓:中國農業出版社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①重婚的;②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③實施家庭暴力的;④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應當注意:①有權要求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人僅指合法婚姻關係中的無過錯方。②無過錯方只能向自己的配偶提出損害賠償,而不能像與配偶同居的第三人提出。

必須是由於對方的上述四種過錯導致離婚的才可以提出損害賠償請求。④必須是在提起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賠償請求。

11樓:網友

僅僅四種情況。

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實施家庭暴力的。

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婚姻法》第46條。

有配偶的人與他人通姦生子,離婚時可以要求精神損害賠償嗎?

12樓:雞蛋匣官

婚姻期間男方與一未婚女青年相好通姦生子,女方要求離婚並要求精神損害賠償,能否得到賠償呢?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婚姻法的側重點制裁重婚和他人婚外同居行為,即制裁那些挑戰一夫一妻制的行為,界定與他人婚外同居行為的客觀標準是「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這裡要求共同居住在時間上有一定的持續性和穩定性;通姦」主要是指有配偶的一方與他人秘密地、臨時地發生兩性關係的行為,雙方對外不以夫妻名義相稱,對內不共同生活。但他的行為不具有「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特性,而應當屬於「通姦」性質,雖然雙方生有子女。女方要求精神損害賠償是的不到賠償的。

還沒離婚,妻子就懷上了別人的孩子,離婚後我才知道,可以要求賠償嗎?

13樓:網友

還沒離婚,妻子就懷上了別人的孩子,離婚後男方才知道,男方可以在離婚一年內起訴要求賠償。

沒有離婚,男女雙方還是合法夫妻,相互間還有法定的權利義務。女方與他人同居懷孕,違反國家《婚姻法》相關規定,男方可以憑證據依法起訴維權。

婚姻法》規定:

第三條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婚姻法》司法解釋一:

第二十八條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涉及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

第二十七條 當事人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後,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但當事人在協議離婚時已經明確表示放棄該項請求,或者在辦理離婚登記手續一年後提出的,不予支援。

14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孩子真是你們婚期內就有的,那的確可以要賠償。

只是能要多少你也別期待太高了,至少把你給他的討回來都算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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