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顧輕舟老師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第三款:離婚後,不滿兩週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週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
子女已滿八週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
1.有原則就有例外,看過了「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我們還要一起學習一下不能撫養孩子的例外,常見情況有以下兩種:①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②不盡撫養義務或虐待子女。
2.注意法律條文的表述,不是說「2-8歲的孩子,父母誰強就判給誰;8歲以上的孩子,要聽孩子意見」。條文前半句話並沒有8歲上限的限制,也就是說,只要對大於2歲的孩子做出直接撫養的判決,都要遵循有利於其成長的原則,包括8歲以上的孩子。
現在當事人第一次去法院起訴離婚,基本都不判離。法院會讓雙方回去冷靜,如果第二次再起訴,法院才會判離。所以子女撫養問題也需要從長計議,不是一次訴訟就能成功解決的。
2樓:來吧老施
孩子具體判給誰?要看情況,一、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親生活。
兩歲以下孩子隨母親生活並不是硬性規定,也就是非強制性的。這一規定實施的條件是:父母雙方各方面條件相當的情況下,孩子的母親更有撫養孩子的優勢。
如果母親一方有不利於孩子成長的因素,孩子則由父親進行撫養。
二、兩週歲以上的子女,根據父母具體情況擇優判決。
針對兩歲以上的子女,需要從父母雙方的經濟情況和家庭生活氛圍等各方面進行綜合考慮,例如經濟條件更有優勢的、工作比較穩定能夠給孩子穩定陪伴的、家庭氛圍比較和諧的等。在綜合考慮下,各方面條件更利於孩子健康成長的,會有更大的機會獲得孩子的撫養權。
三、十週歲以上的子女,孩子的個人意願為評判的主要標準。
針對十週歲以上的孩子,因為這個年齡段的孩子已經有了辨別是非的能力,可以拿定主意自己和誰生活在一起。因此,最新法規認定:十週歲以上的孩子可以參與選擇自己以後和父親還是母親生活在一起。
四、輪流撫養的可行性。
針對撫養權的歸屬問題,我們需要知道的是,撫養權並不是一成不變的,並不是說孩子一旦判給誰就不能進行更改了。在判定撫養權歸屬的問題時,如果雙方各方面條件相當且雙方都不願意放棄孩子的撫養權。經過雙方的協商調解,可以選擇輪流撫養孩子。
輪流撫養是可行的,也是得到法律認可的。
3樓:網友
離婚打官司小孩判給誰?。你看孩子的大小小的好一般都盼著母親。孩子大的話讓孩子自己選跟母親還是對父親有的也得看。有能力撫養孩子一般的就判給誰?
4樓:知行合一張
這個綜合考慮各種因素,以最有利於孩子的成長教育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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