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的話女兒一般判給女方還是男方

2022-01-14 04:00:16 字數 3407 閱讀 7641

1樓:

1、 法院將孩子判歸女方撫養的情況

第一、兩週歲以內的子女一般隨母親生活。這主要考慮孩子尚處在幼兒期,需要母親的哺乳,母親更能給孩子體貼和照顧。

第二、孩子雖然兩週歲以上了,女方已做絕育手術,男方未做,且男方年齡與女方年齡差距不是很大,孩子判歸女方的可能性較大。

第三、孩子一直隨母親生活,如果離婚後改為隨父親生活對其生活習慣改變較大且影響其成長的,孩子判歸女方可能性較大。

第四、男女雙方的撫養條件,如工作穩定程度、收入情況差距不大的前提下,如果男方對於夫妻感情破裂有過錯,比如,有證據證明有婚外情等,孩子判歸女方的可能性較大。

第五,男方有不良嗜好,如賭博、洶酒等惡習等。考慮到其惡習對孩子成長有不利影響,法院一般會將孩子判歸女方。

第六,如果男女雙方均無明顯過錯,各方面條件都相當,如果女方的思想品質好一些,更有時間照顧孩子,得到孩子撫養權的可能性就會更大。

第七,十週歲以上的孩子願意隨母親生活的。

2、 法院將孩子判歸男方撫養的情況

第一, 女方有惡性傳染疾病,或有其他重大疾病,影響孩子成長的。

第二, 女方長期在外不回家,不盡撫養義務的。

第三, 男方已做絕育手術,或喪失生育能力的。

第四, 男方年紀偏大,再次生育的機率較小,而女方卻處於較好的生育期的。

第五, 女方有不良嗜好或其他品質問題,可能會影響孩子的。

第六, 女方收入較低,且工作不穩定,沒有固定住所的。

2樓:諾諾

如果不打官司女兒歸誰你們可以自己協商,打官司的話,哪方對女兒的成長有利就會判給哪方。

3樓:鐘意

這個是看 哪一方有更好的撫養條件,當然不只是物質上的。 如果物質條件很好,而一方有不良習慣 就會傾向另一方!

離婚小孩一般是判給男方還是女方

4樓:匿名使用者

子女由誰撫養的問題應根據子女的年齡分兩種情況來決定

第一,哺乳期內的子女由母親撫養。第一條規定:「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如果母親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父母雙方協議兩週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 .

第二,哺乳期後的子女由誰撫養的問題。首先應由父母雙方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情況判決。如果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於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如果子女是已滿10週歲的未成年人,父母雙方對於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時,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予准許。

5樓:說翰

3週歲以下原則上判給母親,3-10週歲判給有利於孩子成長的一方,10週歲以上會參考孩子自己的意見

6樓:嘉嘉大美

回答我先給你一個法條作參考,後面再給結論給你。

《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1、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2、父母雙方協議兩週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

3、對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5、父母雙方對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6,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行准許。

結論:一、起訴時應該向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基層)起訴,但是有例外情況,例外情況見上面「尋常管絃」的答案,那是正確的。

二、小孩的撫養問題見我上面所列的法條,象你家的小孩有兩個的話一般是一人一個,除非一方有嚴重的不能撫養孩子的情形。

三、婆媳問題可是說是天下最常見也最難解決的問題,這不是誰對誰錯的問題,人再好,和別人也有難溝通的時候,別人因為不是家裡人,沒有利害關係,對別人好一點完全可以樹立一個好的口碑。但是媳婦是家裡人,家裡人天天在一起,你媽媽又不是她親生的媽,不可能象你一樣對自己的母親許多意見都可以接受。就象你小時候和家長有代溝的,你說這是誰的錯?

我認為誰的錯都不是,是年齡的錯,處於每個時代的人都會有不一樣的看法,所以當觀點達不成一致的時候產生衝突也很正常。但是該怎麼處理又是另一種學問了。我認為你媳婦不對的是不應該對老人惡語相加(如果你的描述是真實可靠的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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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樓:醉就醉了醉酒

主要有兩點1.小孩的意願2.哪方的經濟狀況更好。最主要的經濟狀況!

8樓:

男孩判有利於孩子成長的一邊,女孩子大都隨父親

9樓:百變小櫻

看經濟能力和維護小孩利益那方做的好

10樓:易書科技

《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1、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2、父母雙方協議兩週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

3、對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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