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網友
抵押合同生效與抵押權設立的區別:
抵押合同並非是取得抵押權的必要條件,僅僅是在設定方式取得抵押權的時候我們才需要抵押合同。抵押合同生效,抵押權與抵押合同存在著相當大的關係,可以得出抵押合同和抵押權之間是有關聯的,要用關聯的眼光看待二者。
1、對於以不動產進行抵押的合同。
在抵押權效力何時產生問題上, 採取了登記要件主義模式, 即抵押權的設立以登記為必需要件, 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在抵押合同的債權性效力與抵押權設立的關係問題上, 採取了區分對待的方式,。
換言之, 即使抵押權最終未能設立, 抵押合同並不因之而無效, 由此而導致的當事人之間的債權性法律關係也不因之而被視為不存在—事實上, 根據《物權法》,抵押合同之外的其他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也均按此原則處理。
2、對於以動產進行抵押的合同。
與不動產抵押相比, 在抵押權效設立上, 同時採取了純意思主義與登記對抗主義: 對於一般動產抵押, 動產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 並可對抗善意第三人;
對於以交通運輸工具、正在建造的船舶和航空器進行的抵押, 還有以生產裝置、原材料、半成品、產品進行的浮動抵押, 則動產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 但未經登記者不可對抗善意第三人。
在抵押合同的債權性效力與抵押權設立的關係問題上, 也採取了區分主義的模式—在這方面, 雖然不存在《物權法》第 15 條那樣明確闡述不動產抵押合同的有效成立與登記無關的相關法條。
2樓:追yi風中
抵押合同的生效是從雙方簽訂抵押合同時起,合同生效。如果一方違約,違約方要承擔違約責任。
抵押權的設立是從抵押合同在登記部門登記後,開始設立抵押權。
正常情況下是,抵押合同生效在前,抵押權設立在後。不存在抵押合同生效和抵押權設立同時的情況。
如果抵押合同生效,而未去登記,債務人將抵押物又抵押給了第三人,並辦理了登記,此時的抵押權歸第三人,債權人可以依據抵押合同向債務人主張賠償。
如果抵押合同無效,而抵押權又設立了,那麼又牽扯到登記部門的違規,如果登記部門在沒有過錯的情況下,債權人直接主張債務人進行賠償就可以。
另外還有個前提:第三人必須是善意第三人。
抵押合同生效和抵押權生效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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