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說法人的行為能力是不完全的

2023-03-02 00:50:04 字數 3243 閱讀 8510

1樓:第2001個蘋果

這個問題的提法有點不太嚴謹。

準確地說,自然人的行為能力可以說成是完全、不完全和無三種,但是法人的行為能力因為與其權利能力相關,呈現出與自然人的行為能力不同的特點,甚至不同法人之間也互不相同。

當我們對照自然人的行為能力與法人的行為能力的時候,會發現後者沒有人格權,沒有政治權利,以及其它與人身相關的權利,這一特點會造成法人的行為能力「不完全」的印象。

但是法人也具有一些自然人沒有的行為能力,比如在特許範圍內經營特許商品之類的經濟活動能力。所以二者的區別僅用完全和不完全是很難區分開的。

法人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有哪些?

法人明明不是人,而為什麼要說法人?

2樓:好累吧唧

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這種組織既可以是人的結合團體,也可以是依特殊目的所組織的財產。

從根本上講,法人與其他組織一樣,是自然人實現自身特定目標的手段,它們是法律技術的產物,它的存在從根本上減輕了自然人在社會交往中的負擔。

法律確認法人為民事主體,意在為自然人充分實現自我提供有效的法律工具。

法人作為民事法律關係的主體,是與自然人相對稱的,兩者相比較有不同的特點:

1、法人是社會組織在法律上的人格化,是法律意義上的"人",而不是實實在在的生命體,其依法產生、消亡。自然人是基於自然規律出生、生存的人,具有一國國籍的自然人稱為該國的公民。自然人的生老病死依自然規律進行,具有自然屬性,而法人不具有這一屬性。

2、雖然法人、自然人都是民事主體,但法人是集合的民事主體,即法人是一些自然人的集合體。例如大多數國家的公司法都規定,公司法人必須由兩人以上的股東組成,但在中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13修訂)允許設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對比之下,自然人則是以個人本身作為民事主體的。

3、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民事行為能力與自然人也有所不同。根據《民法總則》第58條規定,法人應當依法成立。法人應當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住所、財產或者經費。

法人成立的具體條件和程式,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設立法人,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有關機關批准的,依照其規定。

3樓:匿名使用者

你咋不說日本人也不是人。

法人的民事行為能力是由什麼決定的

4樓:孤孤和獨獨

法人的民事行為能力與其民事權利能力一起產生、同時消滅,兩者的始期與終期完全一致。而自然人則隨著達到法律規定的一定年齡取得限制或完全行為能力,自然人不僅因死亡而使其行為能力消滅,還可因其患精神病而喪失部分或完全行為能力。

簡述公民與法人在行為能力的區別

5樓:匿名使用者

答:公民的行為能力是公民的意識能力在法律上的反映。確定公民有無行為能力,其標準有二:一是能否認識自己行為的性質、意義和後果;二是能否控制自己的行為並對自己的行為負責。

法人組織也具有行為能力,但與公民的行為能力不同。表現有二:第一,公民的行為能力有完全與不完全之分,而法人的行為能力總是有限的,由其成立宗旨和業務範圍所決定。

第二,公民的行為能力和權利能力並不是同時存在的。也就是說,公民具有權利能力卻不一定同時具有行為能力,公民喪失行為能力也並不意味著喪失權利能力。與此不同,法人的行為能力和權利能力卻是同時產生和同時消滅的。

法人一經依法成立,就同時具有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法人一經依法撤銷,其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就同時消滅。

6樓:匿名使用者

(1)法人的民事行為能力和民事權利能力同時產生、同時終止。當法人具備相應的成立條件,並經由設立程式取得法人資格後,即開始享有權利能力,也同時開始具備行為能力。當法人終止時,其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都隨之終止。

而自然人從出生之時起即享有權利能力,但是行為能力則要達到一定的年齡並且神志健康方可完全具備。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要到其死亡時才能終止,但行為能力卻有可能在此之前因為精神失常而暫時中止。簡言之,有民事權利能力不一定有民事行為能力。

(2)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通常由其自己來實現,法人則不同,法人的行為能力通常由法人的機關或者法人機關委託的**人來實現。法人機關的行為,視同法人的行為。法人機關還可以委託其他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組織作為法人的**人,以法人的名義進行民事活動。

法人的行為能力由( )行使

7樓:燚饗不到

法人的民事行為能力,是法律賦予法人獨立進行民事活動的能力。法人的民事行為能力,不僅包括法人為民事法律行為的能力,也包括承擔民事責任的責任能力。

法人的民事行為能力是通過法定代表人行使的,法人超出其經營範圍而為經營的,通常表現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超越其職權而以法人的名義而為民事行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超越職權而以法人名義所為的民事行為,通常稱為「越權行為」。對於越權行為的效力,有不同的學說。

通說認為,越權行為是無效的,其所謂無效是指對法人不能發生法律效力,而應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承擔行為的後果。

8樓:書山過客

法定代表人 參見:

法人獨立參與民事活動,實施民事法律行為,是由代表機構進行的。所謂代表機構即是代表法人為意思表示的機構。在企業法人,該代表機構謂之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必須是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在以法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時,法定代表人所作的意思表示,就是法人本身的意思表示,而不是法定代表人個人的意思表示。所以,應由法人承受法定代表人意思表示的效果。自然人的行為能力與權利能力不一定一致,該不一致以法律設立監護人或**人制度化解。

什麼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和完全民事權利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實體和組織?

9樓:墨汁諾

對於自然人來說,18歲或者16歲能有自己生活經濟**的,沒有精神病的,就算完全行為能力人,自然人一出生就具有完全的權利能力。

對於法人來說,自成立起就具有行為能力和民事權利能力;但從學理上來講,很難說是「完全的」,因為法人要受到自己的設立目的限制,比如設立的事業單位,在從商方面就有限制。

對於實體和組織,一般不認為有行為能力和權利能力,因為他們不具備獨立的民事主體資格,只是相對的承認他們行為的效力罷了;但是最後追究民事責任,還是會追到個人財產上。

民事行為能力是民事主體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的資格。具有民事權利能力,是自然人獲得參與民事活動的資格,但能不能運用這一資格,還受自然人的理智、認識能力等主觀條件的制約。

易言之,理智不健全的權利能力者,若任其獨立參與民事活動,可能會損害自己,也可能會損害別人。所以,有民事權利能力者,不一定就有民事行為能力,兩者確認的標準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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