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父親給女兒零花錢,被現任妻子告上法庭,對女兒那么好當初為啥要離婚

2022-12-01 18:35:04 字數 5467 閱讀 4265

1樓:七仔愛吃麵

對女兒好有可能是在跟前妻離婚後才好起來的,覺得對她們母女有虧欠,而且如果他對女兒真的好的話,前妻不可能那麼狠心非要跟他離婚,極大可能性是因為男子跟妻子兩個人有著無法解決的矛盾導致的,不過男子對女兒也確實是發自真心的好。

一、可能是離婚後覺得對她們母女虧欠導致的。很多男性在婚姻期間都無法盡好一個做丈夫的職責,認為自己的妻子就是應該照顧好家裡的老人和小孩,所以也就不體諒自己的妻子,甚至很多男人就覺得自己都賺錢養家了,回去都已經很累了,所以也就不管小孩了。

實際上現在很多女性已經不是過去的想法了,所以她們在覺得自己無法忍受的時候就會提出離婚,選擇帶著孩子開始新的生活。

但在男性這邊就成了不可思議的事情,剛開始是震驚,後來就變成了開始真心悔過,覺得自己對前妻有所虧欠,甚至想要彌補前妻和女兒,所以也會對女兒加倍好,也就出現了這名男子的做法,也是間接彌補了前妻和女兒。

二、跟妻子有無法解決的矛盾,實際上他確實對女兒好。現在夫妻之間的關係也受很多方面的影響,比如說婆媳關係,兩家之間的關係,導致兩個曾經相愛的人也覺得兩個人無法繼續在一起,只能選擇分開。

但可能這名男子也是真心的對女兒好,但也因為這樣那樣的原因,無法將女兒留在身邊,只能讓前妻撫養,自己支付撫養費,但內心還是想對女兒好,於是就以給女兒零花錢的名義,光明正大地對女兒好。

實際上本身二婚有孩子的就不好處理和前任的關係,對前任太好會引起現任的不滿,對前任不管不問則顯得自己過於無情。現任妻子的做法其實要說也能理解,只是方式極端了點,直接告上法院了。

要知道她遇到的是二婚男,早晚會遇到這個問題,她可以跟對方溝通,讓自己的丈夫明白這個家也需要他,若是對方還是執意如此的話,那麼也完全可以選擇離婚,畢竟她丈夫確實也得給女兒撫養費,若是她接受不了的話,離婚也是可以的。

2樓:斷翅蝶

我個人認為父母離異和對孩子好壞沒有什麼直接關係的吧,夫妻之間離異,我覺得更多的是夫妻本人之間的關係破裂,沒有再維持婚姻關係的必要了,才會選擇離婚,離婚後對女兒判給母親,父親每月給1000元生活費,除此外,父親在過節的時候還會額外給點零花錢,這個也是可以有的,對於現任妻子是無權干涉的,而且所簽訂的不能和女兒來往的的合約也是無效的。

3樓:匿名使用者

我覺得主要是因為沒有感情了,所以才會離婚,但是是女兒的愛是不會變的。

4樓:乾燥溫度

可能是因為跟自己的前任妻子過不下去了,感情出現破裂,還不得不進行離婚的吧。

法律規定組合家庭離婚夫妻財產怎麼分

5樓:獨一不二丶

根據《婚姻法》規定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四十條 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第四十一條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四十二條 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6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再婚夫妻未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進行約定,則婚後所得(除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四十條 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第四十一條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四十二條 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7樓:liu順其自然

婚前財產歸個人,房子出租的租金平分!自然增值歸個人!其他共同財產平分

8樓:糖巧馨

平分。養孩子的老人的要多一些吧!

組合家庭 再次離婚 財產分配等法律知識

9樓:墨白正年少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四十條 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第四十一條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四十二條 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10樓:e代高手

1、如果有證據證明某件財產是一方結婚前的財產,屬於一方的個人財產,離婚時,個人財產歸個人所有。

2、在雙方婚姻期間形成或取得的財產,屬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如果雙方之前沒有特別約定,按平均分割的原則處理。

3、繼父母對繼子女沒有法律上撫養義務,繼子女對繼父母沒有法律上贍養義務。

4、如果你已滿18週歲,你的父母對你在法律上沒有撫養義務。

11樓:匿名使用者

財產均分,他們離婚時,您無需贍養繼母。

參考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四十條 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第四十一條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四十二條 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五章 救助措施與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 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所在單位應當予以勸阻、調解。

對正在實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予以勸阻;公安機關應當予以制止。

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提出請求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的法律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第四十四條 對遺棄家庭成員,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所在單位應當予以勸阻、調解。

對遺棄家庭成員,受害人提出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支付扶養費、撫養費、贍養費的判決。

第四十五條 對重婚的,對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自訴;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偵查,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提起公訴。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第四十七條 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人民法院對前款規定的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制裁。

第四十八條 對拒不執行有關扶養費、撫養費、贍養費、財產分割、遺產繼承、探望子女等判決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有關個人和單位應負協助執行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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