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
第三條 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公司必須遵守國家規定,照理不能隨意更改天數但現實情況時,很多單位根本沒有年休假,也照樣沒事我也想問一句:這是減少了,如果增加了是可以改嗎?(很疑惑)(如果增加可以,為什麼不能減少呢?)
2樓:
肯定不合法啦。這個國家有規定的。
3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不能一概而論。
正常情況下,根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的規定,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實施辦法》第七條規定有例外情形(條例也有該規定):
第七條 職工享受寒暑假天數多於其年休假天數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確因工作需要,職工享受的寒暑假天數少於其年休假天數的,用人單位應當安排補足年休假天數。
帶薪休假(年休假)是法律的強制性規定。除上述第七條情形可以沒有年休假外,其他均應按規定給予員工年休假或給予年休假工資報酬。
同時,條例有規定,單位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年休假工資報酬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人事部門或者勞動保障部門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改正;對逾期不改正的,除責令該單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外,單位還應當按照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數額向職工加付賠償金。
另:對樓上增加年休假的疑惑,增加部分的年休假不屬於強制性的假期,屬於企業對員工的額外福利,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即可;但減少的話就屬於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了。
職工帶薪年休假的天數是強制執行嗎?累計的工作年限是職工現在的公司年限還是累計職工本人在不同公司的年限
4樓:
1、是強制性的,法律規定的~也就是說如果公司沒有按規定給年休就是違法的~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七條
單位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年休假工資報酬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人事部門或者勞動保障部門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改正;對逾期不改正的,除責令該單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外,單位還應當按照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數額向職工加付賠償金;對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賠償金的,屬於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所在單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屬於其他單位的,由勞動保障部門、人事部門或者職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2、累計的工作年限是職工所有不同公司工作的累計工齡,不過要有之前幾個單位工齡的證明~不然沒有現單位不會承認~
5樓:扳不倒的甕子
不存在強制執行一說,只能說帶薪年休假的天數是法律規定的,如用人單位未按照法律規定的天數給予休假的,用人單位的行為違法;
累積的工作年限是勞動者的社會工作年限,其他公司的工作年限累計計算。
帶薪年休假天數有何規定
6樓:北京
年休假天數根據職工累計工作時間確定。
職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單位工作期間,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規定視同工作期間,應當計為累計工作時間。
具體天數為:
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
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
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7樓:率土之濱
你好,《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三條 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8樓:匿名使用者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規定:
第二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第三條 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一)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於年休假天數的;
(二)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三)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四)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五)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第五條 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並考慮職工本人意願,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單位因生產、工作特點確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
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人事部門、勞動保障部門應當依據職權對單位執行本條例的情況主動進行監督檢查。
工會組織依法維護職工的年休假權利。
第七條 單位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年休假工資報酬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人事部門或者勞動保障部門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改正;對逾期不改正的,除責令該單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外,單位還應當按照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數額向職工加付賠償金;對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賠償金的,屬於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所在單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屬於其他單位的,由勞動保障部門、人事部門或者職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八條 職工與單位因年休假髮生的爭議,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
帶薪年休假可以由公司強制規定休息日嗎?
9樓:鄰家楠方姑娘
不可以。
第五條 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並考慮職工本人意願,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單位因生產、工作特點確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
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假。對職工應休未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擴充套件資料
第七條 單位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年休假工資報酬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人事部門或者勞動保障部門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改正;
對逾期不改正的,除責令該單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外,單位還應當按照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數額向職工加付賠償金;
對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賠償金的,屬於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所在單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屬於其他單位的,由勞動保障部門、人事部門或者職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10樓:晴享財稅
詳細介紹職工不享受當年帶薪年休假的幾種情況
11樓:匿名使用者
按***《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 第五條規定,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並考慮職工本人意願,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一般來講,由單位安排,但年休假時間不包含法定假日和休息日。
12樓:風肆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只是規定必須給休假或經濟補償,但沒說具體怎麼休,也就意味公司可以自主安排。所以公司可以強制安排休假時間的
13樓:阿布說勞動法
法律只規定,考慮職工意願,注意是考慮,並不是徵得同意。
14樓:匿名使用者
很多單位都是這樣的 不休就不給了 也不給一定的經濟補償 目前還沒有相關的強制規定禁止 人在屋簷下不得不低頭 祝新年快樂
15樓:匿名使用者
誠如1樓所述,《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的確只是規定公司必須給休假或經濟補償,卻沒有說具體怎麼休。
所以很多公司都會打此類的擦邊球,規定你什麼時候休,至於休不休是你的問題,反正公司是按條例給予過年休假了。
這個目前也真沒什麼辦法。算啦,休就休吧,放鬆下心情也好。
16樓:
單位可以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並考慮職工本人的意願,統籌安排年休假。不休的話單位在這段時間要給你三倍的工資。
國家2023年規定年假能休多少天
17樓:墨汁諾
按《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規定,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為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為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為15天。
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帶薪年休假的假期。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就不能享受當年度的年休假:
1、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於年休假天數的;
2、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3、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4、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5、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用人單位應當根據生產、工作具體情況,並考慮職工本人意願,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但一般應在1個年度內安排。
擴充套件資料:
年假指給職工一年一次的假期。即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凡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均可享受帶薪年休假。
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2023年1月1日《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正式實施,《條例》還指出帶薪年假不包括國家法定節日等相關規定。
福利年假
時間差異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三條規定,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這是法定年假的天數。
不少用人單位的年休假標準往往比上述法定標準高,各公司年假與法定年假的差額,通常被稱為公司福利年休假。
性質差異
法定年休假是法律直接規定的,具有強制性,它是企業必須執行的最低標準,與最低工資標準制度一樣,具有勞動基準法的性質。對於法定年休假未休的,除職工自願放棄的外,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法定的標準進行補償。
與法定年休假不同的是福利年休假本質上是用人單位給與員工的一種福利,勞動相關法律法規並沒有做出強制性的規定,勞動者也無法以沒有福利年假為由要求賠償。
自主性差異
《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十三條規定,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約定的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規定的年休假天數、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高於法定標準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有關約定或者規定執行。
從該規定來看,對於超過法定標準部分的企業福利年休假,職工在什麼情況下可以享受,什麼情況下不可以享受,以及如何享受企業都可以自主決定;對未休的超過法定標準的公司福利年休假,是否補償,如何補償,用人單位都可以通過規章制度的形式予以規定。
跨年結轉
《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九條的規定,用人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年休假或者跨一個年度安排年休假,應徵得職工本人同意。根據這一規定,年休假原則上應該在同一年度內安排,在特殊情況下,用人單位確因工作需要的,也是可以跨年度安排的。
帶薪年休假工資能扣績效嗎,帶薪年休假工資能扣績效嗎?
首先,勞動法 沒規定這麼細。其次,職工帶薪年休假條理 也只是規定 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不過,依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頒發的 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 可以更明確的看出如何計薪。辦法第十一條規定 計算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日工資收入按照職工本人的月工資除以月計薪天數 21.7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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