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你的敘述你妹妹確實屬於勞累過度而去世的。可以向勞動局申請工傷認定或者職業病認定,然後適用工傷保險條例要求賠償就可以了。
2樓:一太比一庫爽快
應該不行,得病和內退沒有直接必然的關係。
3樓:蘭奕謙
你好,根據你所說的情況,作下面分析:
首先,教師是一個特定的行業,是一個權利與義務相結合的行業。教師的權利和義務作為一種職業權利和義務, 表現出既是權利又是義務的性質, 即統一性。從權利角度看, 是職業特點決定的權利, 不得受到隨意干涉, 不得被隨意剝奪, 相應的, 社會負有服從或保證其權利實現的義務, 否則可能構成侵權。
從義務角度看, 是教師職業決定的職責, 教師不得隨意放棄履行, 也不得隨意讓他人代為履行, 否則, 可能造成失職或玩忽職守。這種權利和義務的一致性是以教師個人從業利益與社會利益的一致性為基礎的, 體現了教師工作的社會重要性, 是教師權利的一個特殊性質。
教師的職業特性決定了教師權利和義務的一致性, 同時還決定了教師權利的另一個重要特殊性質, 即公益性。教師職業即教師的工作是公共事業, 是為公眾服務的, 具有非盈利性質, 是一種非商業行為。
根據你的所說,你妹妹的死亡時由於過於勞累所致,但是作為教師這個特殊的行業,勞累時必不可避免的。在此次事件中,個人認為學校方並無過錯,因為學校行為並沒有違反法律規定。
也許在道德上學校沒有給與你妹妹一個輕鬆的工作環境是要受到道德的譴責,但是在法律上學校並無過錯,而且你妹妹的死亡和退不退休沒有法律上的因果關係。
綜上,我認為如果起訴校方的話,法院是否立案很難說,而且即使立案勝訴的可能性也非常小,希望樓主好好考慮。
希望我的回答對你有用:)
4樓:匿名使用者
你的這個想法一般來說很難實現。理由是,你認為你妹妹的死亡和他的工作過勞有關。但是,在司法實踐中,都還是要講究一個因果關係的,也就是說,你除非有證據證明導致你妹妹死亡的原因就是學校的工作疏失造成的結果。
而不存在其他原因。如果你證明不了這一點,要求他們精神撫慰賠償,並支付一定的贍養費的主張就沒有了基礎和支撐點,儘管我很同情你,但我覺得你的訴訟很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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