抹面砂漿與砌築砂漿的不同點

2022-09-20 06:35:12 字數 5340 閱讀 2935

1樓:匿名使用者

抹面砂漿:凡塗抹在建築物或建築構件表面的砂漿,統稱為抹面砂漿。根據抹面砂漿功能的不同,可將抹面砂漿分為普通抹面砂漿、裝飾砂漿和具有某些特殊功能的抹面砂漿(如防水砂漿、絕熱砂漿、吸音砂漿和耐酸砂漿等)。

與砌築砂漿相比,抹面砂漿具有以下特點:

①抹面層不承受荷載;

②抹面層與基底層要有足夠的粘結強度,使其在施工中或長期自重和環境作用下不脫落、不開裂;

③抹面層多為薄層,並分層塗抹,面層要求平整、光潔、細緻、美觀;

④多用於乾燥環境,大面積暴露在空氣中。

砌築砂漿:將磚、石、砌塊等粘結成為砌體的砂漿稱為砌築砂漿。 它起著傳遞荷載的作用,是砌體的重要組成部分。

水泥砂漿宜用於砌築潮溼環境以及強度要求較高的砌體;水泥石灰砂漿宜用於砌築乾燥環境中的砌體;多層房屋的牆一般採用強度等級為m5的水泥石灰砂漿;磚柱、磚拱、鋼筋磚過樑等一般採用強度等級為m5-m10的水泥砂漿;磚基礎一般採用不低於m5的水泥砂漿;低層房屋或平房可採用石灰砂漿;簡易房屋可採用石灰黏土砂漿。

2樓:白沙

抹面砂漿與砌築砂漿一般情況下沒有本質的區別,同比砂漿配合比基本一樣,不過在實際施工過程中,砂漿配合比一般都達不到實驗室配合比的精度,所以和易性和流動性還是有一定的區別的,抹面砂漿需要和易性強,粘接力好,而砌築砂漿需要流動性好,具體就看外加劑的摻量了,一般在滿足砂漿強度的情況下,砌築砂漿可以適當多加一點,而抹面砂漿一般要少加,只要砂漿不沉澱就可以了,否則牆面容易空鼓和起泡,而砌築砂漿適當多加外加劑可以提高砂漿的易塑性,做出來的牆面效果才比較好 以下是砌築砂漿的規範資料 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強度等級 強度標準差 (mpa) 質量水平 m2.5 m5 m7.5 m10 m15 m20 優良 0.

5 1.00 1.50 2.

00 3.00 4.00 一般 0.

62 1.25 1.88 2.

50 3.75 5.00 差 0.

75 1.50 2.25 3.

00 4.50 6.00 混凝土質量水平 質量水平 強度等級 生產單位 評定指標 優良 一般 差 4.

0 >5.0 集中攪拌混凝土的施工現場 ≤3.5 ≤4.

0 ≤4.5 ≤5.5 >4.

5 >5.5 強度等於或大於混凝土強度等級值的百分率(%) 預拌混凝土廠、集中攪拌混凝土的施工現場 ≥95 >85 ≤85 3.0.

11 設定在潮溼環境或有化學侵蝕性介質的環境中的砌體灰縫內的鋼筋應採取防腐措施。 說明:3.

0.11根據國際標準《配筋砌體結構設計規範》iso9652-3的規定,從建築物的耐久性考慮,應對砌體灰縫內設定的鋼筋採取防腐措施,並且規定了不同使用環境下的方法。但鑑於我國尚未在砌體結構的設計規範中有這方面的規定,本規範對此只做了一般的要求。

3.0.12 砌體施工時,樓面和屋面堆載不得超過樓板的允許荷載值。

施工層進料口樓板下,宜採取臨時加撐措施。 說明:3.

0.12 在樓面上砌築施工時,常發現以下幾種超載現象:一是集中卸料造成超載;二是搶進度或遇停電時,提前集中備料造成超載;三是採用井架或門架上料時,吊籃停置位置偏高,接料平臺傾斜有坎,運料車出吊籃後對進料口房間樓面產生較大的衝擊荷載。

這些超載現象常使樓板底產生裂縫,嚴重者會導致安全事故。因此,為防止上述質量和安全事故發生,做了本條規定。 3.

0.13 分項工程的驗收應在檢驗批驗收合格的基礎上進行。檢驗批的確定可根據施工段劃分。

說明:3.0.

13 分項工程可由一個或若干檢驗批組成,檢驗批可根據施工及質量控制和專業驗收需要按樓層、施工段、變形縫等進行劃分。 3.0.

14 砌體工程檢驗批驗收時,其主控專案應全部符合本規範的規定;一般專案應有80%及以上的抽檢處符合本規範的規定,或偏差值在允許偏差範圍以內。 說明:3.

0.14在《建築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gb50300-2001中,在制定檢驗批抽樣方案時,對生產方和使用方風險概率提出了明確的規定。本規範結合砌體工程的實際情況,對主控專案即對建築工程的質量起決定性作用的檢驗專案,應全部符合合格標準的規定,嚴於上述標準;而對一般專案即對建築工程的質量,特別是涉及安全性方面的施工質量不起決定性作用的檢驗專案,允許有20%以內的抽查處超出驗收條文合格標準的規定,較之原《建築安裝工程質量檢驗評定統一標準》gbj300-88中合格質量標準應有70%及其以上的實測值在允許偏差範圍內的規定嚴,比優良質量標準90%的規定寬,這是比較合適的,體現了對一般專案既從嚴要求又不苛求的原則。

4 砌築砂漿 4.0.1 水泥進場使用前,應分批對其強度、安定性進行復驗。

檢驗批應以同一生產廠家、同一編號為一批。 當在使用中對水泥質量有懷疑或水泥出廠超過三個月(快硬矽酸鹽水泥超過一個月)時,應複查試驗,並按其結果使用。 不同品種的水泥,不得混合使用。

說明:4.0.

1水泥的強度及安定性判定是判定水泥是否合格的兩項技術要求,因此在水泥使用前應進行復檢。本規範檢驗批的規定中與以往的砌體施工驗收規範不同之處在於「同一編號」。 由於各種水泥成分不一,當不同水泥混合使用後往往會發生材性變化或強度降低現象,引起工程質量問題,故規定不同品種的水泥,不得混合使用。

4.0.2 砂漿用砂不得含有有害雜物。

砂漿用砂的含泥量應滿足下列要求: 1 對水泥砂漿和強度等級不小於m5的水泥混合砂漿,不應超過5%; 2 對強度等級小於m5的水泥混合砂漿,不應超過10%; 3 人工砂、山砂及特細砂,應經試配能滿足砌築砂漿技術條件要求。 說明:

4.0.2 砂中含泥量過大,不但會增加砌築砂漿的水泥用量,還可能使砂漿的收縮值增大,耐久性降低,影響砌體質量。

對於水泥砂漿,事實上已成為水泥粘土砂漿,但又與一般使用粘土膏配製的水泥粘土砂漿在其性質上有一定差異,難以滿足某些條件下的使用要求。m5以上的水泥混合砂漿,如砂子含泥量過在,有可能導致塑化劑摻量過多,造成砂漿強度降低。因而對砂子中的含泥量做了相應的規定。

對人工砂、山砂及特細砂,由於其中的含泥量一般較大,如按上述規定執行,則一些地區施工用砂要外地運去,不僅影響施工,又增加工程成本,故規定經試配能滿足砌築砂漿技術條件時,含泥量可適當放寬。 4.0.

3 配製水泥石灰砂漿時,不得采用脫水硬化的石灰膏。 4.0.

4 消石灰粉不得直接使用於砌築砂漿中。 說明:4.

03.-4.0.

4 脫水硬化的石灰膏和消石灰粉不能起塑化作用又影響砂漿強度,故不應使用。 4.0.

5 拌制砂粉用水,水質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混凝土拌合用水標準》jgj63的規定。 說明:4.

0.5 考慮到目前水源汙染比較普遍,當水中含有有害物質時,將會影響水泥的正常凝結,並可能對鋼筋產生鏽蝕作用。因此,本條對拌制砂漿用水做出了規定。

4.0.6 砌築砂漿應通過試配確定配合比。

當砌築砂漿的組成材料有變更時,其配合比應重新確定。 說明:4.

0.6 砌築砂漿通過試配確定配合比,是使施工中砂漿達到設計強度等級和減少砂漿強度離散性大的重要保證。 4.

0.7 施工中當採用水泥砂漿代替水泥混合砂漿時,應重新確定砂漿強度等級。 說明:

4.0.7 《砌體結構設計規範》gb50003 3.

2.3條規定,當砌體用水泥砂漿砌築時,砌體抗壓強度值應對3.2.

1條各表中的數值乘以0.9的調整係數;砌體軸心抗拉、彎曲抗拉、抗剪強度設計值應對3.2.

2條表3.2.2中的數值乘以0.

8的調整係數。 4.0.

8 凡在砂漿中摻入有機塑化劑、早強劑、緩凝劑、防凍劑等,應經檢驗和試配符合要求後,方可使用。有機塑化劑應有砌體強度的型式檢驗報告。 說明:

4.0.8 目前,在砂漿中摻用的有機塑化劑、早強劑、緩凝劑、防凍劑等產品很多,但同種產品的效能存在差異,為保證施工質量,應對這些外加劑進行檢驗和試配符合要求後再使用。

對有機塑化劑,尚應有針對砌體強度的型式檢驗,根據其結果確定砌體強度。例如,對微沫劑替代石灰膏製作水泥混合砂漿,砌體抗壓強度較同強度等級的混合砂漿砌築的砌體的抗壓強度降低10%;而砌體的抗剪強度無不良影響。 4.

0.9 砂漿現場拌制時,各組分材料採用重量計量。 說明:

4.0.9砂漿材料配合比不準確,是砂漿達不到設計強度等級和砂漿強度離散性大的主要原因。

按體積計量,水泥因操作方法不同其密度變化範圍為980-1200kg/m 3 ;砂因含水量不同其密度變化幅度可達20%以上。甘肅省第五建築公司曾在試驗室對砂漿採用重量計量和體積計量的強度進行過對比試驗,其強度變異係數分別為0.86%-15.

8%和2.51-27.9%。

如在施工現場,這種差異將更大。因此,砂漿現場拌制時,各組分材料應用重量計量,以確保砂漿的強度和均勻性。 4.

0.10 砌築砂漿應採用機械攪拌,自投料完算起,攪拌時間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水泥砂漿和水泥混合砂漿不得小於2min; 2 水泥粉煤灰砂漿和摻用外加劑的砂漿不得少於3min; 3 摻用有機塑化劑的砂漿,應為3~5min。

說明:4.0.

10 為了降低勞動強度和克服人工拌制砂漿不易攪拌均勻的缺點,規定砂漿應採用機械攪拌。同時,為使物料充分拌合,保證砂漿拌合質量,對不同砂漿品種分別規定了攪拌時間的要求。 4.

0.11 砂漿應隨拌隨用,水泥砂漿和水泥混合砂漿應分別在3h和4h內使用完畢;當施工期間最高氣溫超過30℃時,應分別在拌成後2h和3h內使用完畢。 注:

對摻用緩凝劑的砂漿,其使用時間可根據具體情況延長。 說明:4.

0.11根據湖南、山東、廣東、四川、陝西等地的試驗結果表明,在一般氣溫情況下,水泥砂漿和水泥混合砂漿在2h和3h內使用完,砂漿強度降低一般不超過20%,符合砌體強度指標的確定原則。 4.

0.12 砌築砂漿試塊強度驗收時其強度合格標準必須符合以下規定: 同一驗收批砂漿試塊抗壓強度平均值必須大於或等於設計強度等級所對應的立方體抗壓強度;同一驗收批砂漿試塊抗壓強度過的最小一組平均值必須大於或等於設計強度等級所對應的立方體抗壓強度的0.

75倍。 注:(1)砌築砂漿的驗收批,同一型別、強度等級的砂漿試塊應不少於3組。

當同一驗收批只有一組試塊時,該組試塊抗壓強度的平均值必須大於或等於設計強度等級所對應的立方體抗壓強度。 (2)砂漿強度應以標準養護,齡期為28d的試塊抗壓試驗結果為準。 抽檢數量:

每一檢驗批且不超過250m 3 砌體的各種型別及強度等級的砌築砂漿,每臺攪拌應至少抽檢一次。 檢驗方法:在砂漿攪拌機出料口隨機取樣製作砂漿試塊(同盤砂漿只應製作一組試塊),最後檢查試塊強度試驗報告單。

說明:4.0.

12 《砌體結構設計規範》gb50003對砂漿強度等級是按試塊的抗壓強度平均值定義的,並在此基礎上考慮砂漿抗壓強度降低25%的條件下確定砌體強度。並且《建築工程質量檢驗評定標準》gbj301將此評定條件已應用多年,實踐證明,滿足結構可靠性的要求,故本規範採用以往的方法來評定砂漿強度的施工質量。 4.

0.13 當施工中或驗收時出現下列情況,可採用現場檢驗方法對砂漿和砌體強度進行原位檢測或取樣檢測,並判定其強度: 1 砂漿試塊缺乏代表性或試塊數量不足; 2 對砂漿試塊的試驗結果有懷疑或有爭議; 3 砂漿試塊的試驗結果,不能滿足設計要求。

說明:4.0.

13 鑑於《砌體工程現場檢測技術規範》gb/t50315已釋出並實施,本條指出了對砂漿和砌體強度進行原位檢測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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