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親身亡,女兒繼承其財產的行為在法律上屬於什麼行為

2022-07-26 23:50:18 字數 5486 閱讀 5972

1樓:匿名使用者

屬於正常繼承,或者是法定繼承。因為根據《繼承法》,繼承權是男女平等,且女兒也是第一順序繼承人。

法律依據:

《繼承法》第九條,繼承權男女平等。

第十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2樓:匿名使用者

是指法定繼承遺產的繼承順序,排在第一順序的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是針對第二順序繼承人而言。其中配偶,不論男女繼承權是平等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講通俗點:如果你父親身亡,如果沒有遺囑,繼承順序開始:家裡所有的財產開始繼承(前提是家裡只有你和你母親),母親和父親的共有財產比如有100元,你母親先拿走50元,剩下的50元你和你母親平分,你母親一共得75元,你一共得25元。

3樓:希望社會的故事

父亡故,繼承財產順序:配偶、子女。如何繼承財產應該自行協商,不能協商的,法院判決。一般情況下,財產繼承是:配偶一半;餘下一半有子女平分。

4樓:喜氣東來福滿門

法定繼承權利為。但是,母親、爺爺、奶奶、兄、姐、弟、妹也是笫一順序

繼承人,須平均分配,先要減去母親的一半財產後,才能分配。祥情請查

《繼承法》等法律、法規。個人理解,僅作參考。

父親不給女兒財產怎麼辦`

5樓:匿名使用者

這是父親受傳統觀念的影響造成的。父親不想把遺產留給女兒那是違背法律原則的。婚姻法中明確規定了兒女作為第一繼承人有權利繼承父母的遺產,女兒有權繼承她的份額,但必須盡到贍養的義務。

只有一種可能存在,那就是父母立下遺囑的情況下。如果所立遺囑嚴重違反法律的情況下,女兒可以提起訴訟,撤銷原遺囑。父親的這種說法也不正確,其中包含著夫妻婚姻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

他做的一部分行為於法律的宗旨相違背,同時也違背了當前社會所提倡的「和諧」。

6樓:匿名使用者

按照「男女平等」的原則,無論兒子還是女兒,不論已婚、未婚,在繼承父母遺產時,都享有平等的權利。女兒為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的,在處理已經出嫁的女兒的繼承權時應注意以下問題:(1)確認已出嫁女兒對父母的遺產享有法定繼承權,但在確定其應分得遺產的份額時,應考慮該女兒對父母所盡義務的多少。

(2)女兒出嫁時,父母送給女兒的陪嫁或嫁妝屬於贈與行為,不能衝抵其對父母遺產的繼承份額。(3)父母已死亡多年,遺產已經被其他繼承人分割完畢後,已經出嫁多年的女兒再回家要求繼承父母遺產的,應適用《繼承法》以及《民法通則》中有關訴訟時效的規定處理。如果根據法律規定,出嫁女兒的請求已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的,其繼承權則不受法律保護。

7樓:匿名使用者

不管你父親的想法對不對 你的想法就不對 你為什麼要掙財產呢? 你不掙不就行了?**有跟自己兄弟掙財產的

8樓:匿名使用者

不觸犯法律法律上講是可以的情理上有些想不通

9樓:匿名使用者

他的財產他自己有權做主!!!

10樓:溫存

財產給誰就誰贍養 很簡單明瞭

父親去世後女兒有權繼承財產嗎

11樓:丁婷

只要找到證據證明是在逼迫的情況下做出的遺囑,可以去撤銷。只有該遺囑被撤銷後才能按照法定繼承順序繼承遺產。

12樓:天行者天

如能證明公證是被逼的,應該無效。女兒有繼承權,孫子有代位繼承權。

13樓:心養說少

有的,如果證明是公證遺囑為逼迫所立,應該不具備法律效力的。

14樓:王元頁

如果是公證的遺囑 ,那繼承就以遺囑內容為準。

只有在沒有遺囑的情況下,法定繼承中子女、配偶有繼承權。

只要遺囑是出於立遺囑人的真實意願 ,不需要通知其他人知道。

另外還要看遺囑的內容,是隻寫明房產的繼承歸屬,還是所有財產的歸屬,比如錢款之類

15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你能有逼迫證據就可以視這份遺囑無效 直系親屬(也就是親女兒)有權繼承全部或部分財產

法院還是看證據的

這種證據就是你們自己找自己舉證

父親去世了,母親健在,子女有遺產繼承權嗎?

16樓:孤木笑

父親去世了,母親健在,子女有遺產繼承權。子女會繼承屬於其父親的財產四分之一,或經過協商後的數額。

《繼承法》第十條 繼承人範圍及繼承順序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法》第十三條 遺產分配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繼承法》第二十六條 遺產的認定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餘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遺產在家庭共有財產之中的,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分出他人的財產。

17樓:就是個笑話

父親去世了,母親健在,子女有遺產繼承權。

法定繼承遺產的繼承順序,排在第一順序的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是針對第二順序繼承人而言。其中配偶,不論男女繼承權是平等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撫養關係的繼父母。

擴充套件資料

法定繼承的遺產分配原則指的是在法定繼承中確定同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應分得的遺產份額的基本準則。其主要包括兩方面的內容:

一、一般情況下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應均等根據法定繼承中遺產分配的一般原則:

同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在繼承遺產時,一般情況下,應當按繼承人的人數均等分配遺產數額。所謂「一般情況」是指同一順序的各個法定繼承人,彼此在生活狀況、勞動能力以及對被繼承人所盡撫養、扶養或贍養義務等方面,情況基本相同,條件大致相近。

二、特殊情況下法定繼承人的繼承份額可以不均等根據法律的有關規定,特殊情況主要是指:

1、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給予照顧。繼承人只有同時具備生活有特殊困難和缺乏勞動能力兩個條件的,才能在遺產分配時給予適當照顧。

2、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贍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這是繼承法「權利義務相一致」原則的體現。盡了主要贍養義務主要是指對被繼承人的生活提供了主要經濟**,或在勞務方面給予了主要扶助。

3、有扶養能力和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該不分或少分。

4、經繼承人之間協商一致,也可以不均等分配。在同一順序的各個法定繼承人之間既可均等分配也可以協商分割遺產,在達成一致意見的前提下,對被繼承人的遺產也可以進行不均等分配,這是繼承人自主自願的行使其繼承權的結果,法律對此不加以干預。

18樓:高中孫老師

有。遺產繼承順序,是指被繼承人死亡後,繼承人繼承遺產的先後秩序。《繼承法》第10條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能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繼承法》第12條還規定,「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19樓:鄰家楠方姑娘

有遺產繼承權。

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都有繼承權,父親去世後,父母的共同財產母親分得一半,父親的剩餘財產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

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擴充套件資料

案例:被繼承人王某是原告老王夫婦之子、小王的生父(前妻生育)、小李的繼父(現妻與前夫之女),被告張某丈夫。王某和前妻於2023年元月離婚,約定小王隨母親生活。

同年11月,王某和張某登記結婚,與小李共同生活。

2023年11月,王某因公死亡,留下財產有王某名下20萬元銀行定期存款,**資金賬戶823578元。

原、被告為被繼承人遺產的區分和債務的處理髮生繼承爭議,故老王夫婦和小王將被告張某訴訟來院,小李以其同被繼承人形成撫養關係應為繼承人為由申**入本案訴訟。

蚌埠市蚌山區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本案系繼承糾紛,由於原、被告均認可被繼承人王某生前沒有立過遺囑或簽訂過遺贈撫養協議,故適用法定繼承,第一順序繼承人為配偶、父母、子女。

老王夫婦系被繼承人父母、小王系被繼承人兒子、張某系被繼承人配偶,對此,原、被告均無異議,法院依法確認上述四人均為被繼承人的第一順序繼承人。

對小李的繼承權問題,因其系被繼承人王某再婚妻子張某的親生女兒,且在張某離婚時約定由張某撫養,在張某與被繼承人結婚後共同生活兩年時間,相互身份認可,關係融洽,該節事實小李並提供手機簡訊、生活**和證人證詞證實。

故法院認定其作為和被繼承人形成扶養關係的繼子女,亦屬第一順序繼承人,有權繼承被繼承人的遺產。

對遺產的繼承原則,老王夫婦系被繼承人父母,老來喪子,感情上需要撫慰,且年齡均近80歲,失去勞動能力,基於其未來的生活要求,可以適當多分。小王系被繼承人婚生子,還未成年,王某應對其承擔撫養教育義務,按月支付撫養費。

現王某去世後,其法定監護人僅剩母親一人,經濟**單一。而小李作為王某繼子女,親生父母仍是其法定監護人,應對其承擔撫養教育義務。故本院從小王未來的求學和生活費用考慮,也可以適當多分。

本院酌定上述三人每人可以多分5%,酌定各繼承人繼承比例為22%、22%、22%、17%、17%。故一審判決原告小李繼承王某遺產的17%計97225元。

宣判後,三原告不服,以小李提供的證據不能證明其與王某共同生活,即使共同生活了,也因時間過短,不足兩年,不能認定與被繼承人形成扶養關係為由提出上訴,二審法院審理後支援了一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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