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1全部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三十三條、三十六條、六十二條、六十四條、山東省人民**《山東省貫徹《工傷保險條例》實施辦法》(魯政發25號)第二十五條規定,青島市工傷職工鑑定為五級傷殘的,享有以下待遇:
1、**工傷所需費用符合規定標準的,從工傷保險**支付;
2、由工傷保險**按照所在省市規定的標準支付住院伙食補助費;
3、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安裝醫療器械的費用由工傷保險**按規定標準支付;
4、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5、住院期間生活不能自理階段護理由用人單位負責;
6、由工傷保險**支付勞動能力鑑定費;
7、從工傷保險**按本人工資18個月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8、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本人工資70%按月發給傷殘津貼,並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以青島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由工傷保險**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22個月,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36個月。
用人單位沒有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所有費用。
計算一次性餐傷殘補助金的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
2樓:匿名使用者
工傷還是交通事故,多少歲???
關於工傷五級傷殘的假肢賠償法律是怎麼規定的?
3樓:諾諾百科
一、工傷五級傷殘的假肢賠償法律是參照最高院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的規定,要求假肢鑑定機構出具意見,說明假肢的**及更換週期,同時參照地方人均壽命,綜合計算。
二、工傷造成傷殘的賠償專案:醫療費、傷者住院期間的伙食補助費、生活護理費、工傷期間的工資、交通食宿費、輔助器具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等。
三、《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六條 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五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準為:
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並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由工傷保險**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規定。
4樓:乙小甲
具體如下: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
(一)從工傷保險**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五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4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準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並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
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規定。
擴充套件資料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二條 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並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
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
5樓:匿名使用者
假肢賠償費用參照最高院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的規定,要求假肢鑑定機構出具意見,說明假肢的**及更換週期,同時參照地方人均壽命,綜合計算。
6樓:匿名使用者
但是,既然最高院司法解釋規定了,就按照辦理了。
五級傷殘可獲得多少賠償與補償?
7樓:山野柴胡
【工傷抄五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五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為16個月本人工資;
(二)保留勞動關係,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支付傷殘津貼為本人工資的70%,但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三)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按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受事故傷害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標準不得低於當地職工平均工資的60%。傷殘津貼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每年適時調整。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依法終止工傷職工的勞動合同的,除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外,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8樓:匿名使用者
您好bai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6條:du五級傷殘待遇zhidao1、標準:享受一次性版傷殘權補助金:
五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並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
2、要求: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經職工本人提出,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由用人單位分別以其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時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規定)。
3、備註: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參考內容:法律界**法務通vv
9樓:張勇律師
你好,五級傷殘為
bai18個月的本人工資du,保留與用zhi人單位的勞dao動關係,由用人單專位安排適當工作。
屬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並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
10樓:3225王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為2225元 × 30個月=66750元,其他費用按相關證據提出。此事,如有爭議先做工傷認定,後申請仲裁。
工傷的假肢安裝費用,一次性賠償的標準是怎樣算的呢?
11樓:我愛斯隆
一、工傷的假肢安裝費用,屬於工傷職工輔助器具的配置費用,應先做勞動能力鑑定,按勞動能力鑑定報告的費用,申請支付,此項費用由工傷保險基本支付,與廠方無關
二、一次性補助分三類
1、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由工傷保險基本支付
2、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工傷保險基本支付
3、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
申請勞動能力鑑定的,根據工傷級別,確定賠償標準。
以上回答,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二條
「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所需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從工傷保險**支付。」
根據《社會保險法》
第三十八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中支付:
1、**工傷的醫療費用和**費用;
2、住院伙食補助費;
3、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
4、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
5、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6、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
7、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
8、勞動能力鑑定費。
第三十九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用人單位支付:
1、**工傷期間的工資福利;
2、五級、六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3、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擴充套件資料:
工傷責任認定
1.僱主無責任階段
這種做法的理論依據是18世紀英國著名經濟學家亞當·斯密在「風險分擔」理論中提出的觀點。上述理論被稱為「危險自負說」。
2.僱主過失責任階段
19世紀下半葉,勞動者抗爭取得了一定勝利,工傷責任僱主承擔「過失賠償」原則。
3.僱主無過失責任階段
19世紀末期,勞工鬥爭和社會進步,英、德等國家確認了「職業危險原則」。由此,工傷責任進入到僱主「無過失責任」階段。
申請流程
1.工傷認定申請主體
⑴用人單位申請工傷認定:當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的的場合,用人單位應當依法申請工傷認定,此係其法定義務。
⑵受傷害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申請工傷認定:
在用人單位未在規定的期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場合,受傷害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可直接依法申請工傷認定。
2.工傷認定管轄
⑴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具體的說,應當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⑵依規定應向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根據屬地原則應向用人單位所在地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
3.認定申請時限
⑴用人單位申請工傷認定時限:
30日,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算。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⑵受傷害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申請工傷認定時限:
1年,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算。該期間為除斥期間。
4.工傷認定材料提交
⑴填寫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部統一制定的《工傷認定申請表》
⑵勞動合同文字影印件或其他建立勞動關係的有效證明
⑶醫療機構出具的受傷後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
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當場或者在15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一次性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
5.受理或不予受理
⑴受理條件:
①申請材料完整
②屬於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管轄
③受理時效尚未經過
④申請主體適格。
上述四個條件須同時滿足,否則,申請將不會被受理。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⑵不予受理: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6.證據的調查核實
⑴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根據需要可以對提供的證據進行調查核實
⑵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調查核實,應由兩名以上人員共同進行,並出示執行公務的證件
⑶調查核實時,依法行使職權並履行法定保密義務
⑷根據工作需要,委託其他統籌地區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或相關部門進行調查核實。
⑸.舉證責任:
①原則上,適用誰主張,誰舉證。否則,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
②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情況下,由該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用人單位拒不舉證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可以根據受傷害職工提供的證據依法作出工傷認定結論。
7..工傷認定決定
⑴認定決定包括工傷或視同工傷的認定決定和不屬於工傷或不視同工傷的認定決定
⑵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但是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係明確的,15天內應作出決定。
⑶工傷認定決定應當依法載明必記事項
⑷工傷認定決定應加蓋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工傷認定專用印章。
8.送達與抄送
⑴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工傷認定決定作出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將工傷認定決定送達工傷認定申請人以及受傷害職工(或其直系親屬)和用人單位,並抄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⑵工傷認定法律文書的送達按照《民事訴訟法》有關送達的規定執行。
9.複議或訴訟
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用人單位對不予受理決定不服或者對工傷認定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10.資料存檔
工傷認定結束後,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將工傷認定的有關資料至少儲存5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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