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法允許老師沒收學生東西嗎,老師能沒收或扣押學生的私人財產嗎

2022-06-06 20:10:11 字數 5240 閱讀 1927

1樓:星際流光

從嚴格的法律意義來說,在沒有本人同意的情況下,老師是沒有權利沒收學生物品或「代為保管」的。

沒收,是對個人所有權的剝奪,只有有權機關在法律的明文規定下,才能夠針對相對人的違法犯罪行為作出此項處罰。除此之外,任何人都不得侵犯他人的財產所有權。老師當然也不能例外。

同理,沒有當事人同意的「代為保管」是強行轉移財產的佔有,亦是對個人合法財產所有權的侵犯。

老師習慣沒收或「代為保管」學生物品,實際上計劃經濟時候行政權力絕對擴張思想的慣性延續,在法治社會,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所有權是絕大多數權利的基礎,幾乎可算是權利之王,確立所有權神聖不可侵犯的意識在一個權利社會是非常重要的。所以,你可以積極向老師主張自己的合法權利。

但是,老師沒收或強行「代為保管」雖然沒有法律依據,卻多是出於愛護學生、期望自己的學生努力向上、掌握更多的技能以適應這個殘酷的競爭社會的目的,所謂溺愛適以害之,大愛而責之。雖然你現在可能還不太能理解老師的愛,不過作為一個應該年長於你的人,還是希望你能體會老師的用意。從而能秉承對老師的敬愛之意以及對自己的未來負責的態度與老師協商解決物品歸還的問題。

相信老師也不會太過為難你的^_^ 要知道,並不是所有的事情都要靠法律來解決,法律也不能夠解決所有的事情!而且,法律面對的是冷冰冰的陌生人世界,而我們的生活卻是需要更多溫暖的人情味呀。

2樓:六中資料室

絕對不允許,但老師暫時保管除外

3樓:匿名使用者

現在的學生真幸福啊 我都不記得以前上學時被老師沒收了多少東西呢!

4樓:不聽話蛋糕

跟我中學時候一樣的說的話都一樣的,我買了本書,然後老師也很喜歡問我借我說還沒看好,然後眼保健操的時候我放桌下偷看會,然後她就沒收了,說要我考到前10名才能還我,後來我沒考到,她也沒還我,我可記著,呵呵.根本就是以權謀私...她沒有權利沒收的呀,頂多教育警告

5樓:天涼心冷

我們就事論事``你老師確實違法了``你可以這樣跟老師說`:「老師``你違法了`根據《物權法》第第三十九條 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第三十四條 無權佔有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權利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 」所以`我現在要求你返還我的*** 。不然你可以撥打110

6樓:楓飛雪舞

你老師無權處分你的***,你可以要求他還你.

老師沒收學生手機犯法嗎,教育法或物權法啥的有沒有明確規定? 20

7樓:

違法的。

我國的《物權法》第二條第三款的規定以及第四條之規定:手機是你的合法動產,你擁有該物品的所有權,任何個人與機關(除執法機關外)無權佔有或扣留;

《物權法》第三十四三十五條:你有權對傾犯你合法財產的個人以及機關(除執法機關外)要求財產復原和歸還,老師應該採取一個有效的方法來引導學生正確的實用手機,而不是與法律相抗衡。

學校有規定學生不允許帶手機上學,卻無規定老師可以沒收以及扣押手機

因為《物權法》有明文規定任何人都不能侵犯別人的個人財產。而學校更沒有權利去沒收,雖然學校是公辦學校,但學校再怎麼樣也只能是學校,永遠都不能成為執法單位。而某些學校有規定老師可以沒收,此規定與法律相沖,它便是違法規定。

照例應該廢除.,《教師法》並沒有「沒收或扣押學生財產」的權力。

擴充套件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四章 教師和其他教育工作者

第三十三條 教師享有法律規定的權利,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忠誠於人民的教育事業。

第三十四條 國家保護教師的合法權益,改善教師的工作條件和生活條件,提高教師的社會地位。

教師的工資報酬、福利待遇,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三十五條 國家實行教師資格、職務、聘任制度,通過考核、獎勵、培養和培訓,提高教師素質,加強教師隊伍建設。

第三十六條 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中的管理人員,實行教育職員制度。

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中的教學輔助人員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實行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度。

第五章 受教育者

第三十七條 受教育者在入學、升學、就業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權利。

學校和有關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保障女子在入學、升學、就業、授予學位、派出留學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權利。

第三十八條 國家、社會對符合入學條件、家庭經濟困難的兒童、少年、青年,提供各種形式的資助。

第四十條 國家、社會、家庭、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為有違法犯罪行為的未成年人接受教育創造條件。

第四十一條 從業人員有依法接受職業培訓和繼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組織和其他社會組織,應當為本單位職工的學習和培訓提供條件和便利。

第四十二條 國家鼓勵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社會組織採取措施,為公民接受終身教育創造條件。

第四十三條 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種活動,使用教育教學設施、裝置、圖書資料;

(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獲得獎學金、貸學金、助學金;

(三)在學業成績和品行上獲得公正評價,完成規定的學業後獲得相應的學業證書、學位證書;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教師的工資報酬、福利待遇,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三十五條 國家實行教師資格、職務、聘任制度,通過考核、獎勵、培養和培訓,提高教師素質,加強教師隊伍建設。

第三十六條 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中的管理人員,實行教育職員制度。

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中的教學輔助人員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實行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度。

第五章 受教育者

第三十七條 受教育者在入學、升學、就業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權利。

學校和有關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保障女子在入學、升學、就業、授予學位、派出留學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權利。

第三十八條 國家、社會對符合入學條件、家庭經濟困難的兒童、少年、青年,提供各種形式的資助。

第四十條 國家、社會、家庭、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為有違法犯罪行為的未成年人接受教育創造條件。

第四十一條 從業人員有依法接受職業培訓和繼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組織和其他社會組織,應當為本單位職工的學習和培訓提供條件和便利。

第四十二條 國家鼓勵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社會組織採取措施,為公民接受終身教育創造條件。

第四十三條 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種活動,使用教育教學設施、裝置、圖書資料;

(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獲得獎學金、貸學金、助學金;

(三)在學業成績和品行上獲得公正評價,完成規定的學業後獲得相應的學業證書、學位證書;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學校和有關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保障女子在入學、升學、就業、授予學位、派出留學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權利。

第三十八條 國家、社會對符合入學條件、家庭經濟困難的兒童、少年、青年,提供各種形式的資助。

第四十條 國家、社會、家庭、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為有違法犯罪行為的未成年人接受教育創造條件。

第四十一條 從業人員有依法接受職業培訓和繼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組織和其他社會組織,應當為本單位職工的學習和培訓提供條件和便利。

第四十二條 國家鼓勵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社會組織採取措施,為公民接受終身教育創造條件。

第四十三條 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種活動,使用教育教學設施、裝置、圖書資料;

(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獲得獎學金、貸學金、助學金;

(三)在學業成績和品行上獲得公正評價,完成規定的學業後獲得相應的學業證書、學位證書;

老師能沒收或扣押學生的私人財產嗎

8樓:匿名使用者

只能代替保管,不能沒收,保管時間也應該和學生說明

老師有權沒收學生的東西嗎?(緊急求救)

9樓:春秋暖

老師可不可以沒收學生的東西,這要看學生使用了什麼物品。

如果是影響學習的東西,學校三令五申不允許學生帶到學校的東西,老師可以先沒收,然後視情況,找時間讓學生帶回家,然後要求以後不許在帶到學校;也可以和家長溝通,讓家長到學校領取。

如果是國家違禁品,例如黃色書籍,違禁管制刀具,等等,那麼就可以直接沒收,不再返還,而且還要繼續進行教育。

10樓:劉誠發律師

回答從嚴格的法律意義來說,在沒有本人同意的情況下,老師是沒有權利沒收學生物品或「代為保管」的。 沒收,是對個人所有權的剝奪,只有有權機關在法律的明文規定下,才能夠針對相對人的違法犯罪行為作出此項處罰。除此之外,任何人都不得侵犯他人的財產所有權。

老師當然也不能例外。 同理,沒有當事人同意的「代為保管」是強行轉移財產的佔有,亦是對個人合法財產所有權的侵犯。 老師習慣沒收或「代為保管」學生物品,實際上計劃經濟時候行力絕對擴張思想的慣性延續,在法治社會,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所有權是絕大多數權利的基礎,幾乎可算是權利之王,確立所有權神聖不可侵犯的意識在一個權利社會是非常重要的。所以,你可以積極向老師主張自己的合法權利。 但是,老師沒收或強行「代為保管」雖然沒有法律依據,卻多是出於愛護學生、期望自己的學生努力向上、掌握更多的技能以適應這個殘酷的競爭社會的目的,所謂溺愛適以害之,大愛而責之。

雖然你現在可能還不太能理解老師的愛,不過作為一個應該年長於你的人,還是希望你能體會老師的用意。從而能秉承對老師的敬愛之意以及對自己的未來負責的態度與老師協商解決物品歸還的問題。

從以上分析來看,有的物品不能歸還,貴重物品交還家長並要求學生不得帶到學校。

(六)保護與教育相結合。

更多3條

11樓:匿名使用者

我收你個電燈,你還要用法律**制止我,你信不信我這周就讓你叫家長啊!

老師沒收學生財物是違法的嗎?

12樓:曉秋槓槓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規定:學校沒有沒收、扣押學生財物的權利,違反了《民法通則》私人財產(書)神聖不受侵犯的的規定,扣押與沒收,只有在法律有規定、有授權的部門才可以行使,法律並沒有規定學校可以沒收、扣押學生財物,因此是違法的。

主動向老師承認錯誤,並寫下保證書,爭取老師的理解和寬容,是能要回來的。

13樓:渴侯靈波

老師並沒有沒收學生個人財物的權利,這東西不是他買的,他沒有權利沒收,就算沒收也因當歸還

14樓:鑑定人說

肯定是沒有權利,沒收財物是一種行政或刑事權利,只能由行政機關或人民法院行使,看一下行政處罰法就知道了。如果不還,可以找學校或教育局反映,當然,師生關係也就完了。

老師是否有權力沒收學生的物品拜託各位了 3Q

1 不可以。因為沒收私人物品。應經司法機關來行使,老師沒有這樣的權利。2 不可以判定搶劫罪。因為老師沒有佔用該物品的故意。只是採取方法不對,屬於行為不當。3 搶劫存在防衛過當的。如果你已經制止了該搶劫行為後。又繼續傷害對方,就構成防衛過當了。追問 他搶我手機哦 而且不是上繳學校 不算佔有麼 不算佔有...

老師沒收學生手機後,放在辦公室,學生半夜潛入老師辦公室把桌子撬開把手機一起偷走可以追究刑事責任嗎

學生怎麼可能負刑事責任呢?他現在多大年齡了?再說了要看他的動機和造成的嚴重後果,他只是拿回自己的手機而已啦,最多也就是教育一下啦,給予警告之類的。首先假如你拿這個手機的話,肯定是不對的,就看學校追不追責,假如追責的情況下,你肯定是要負一定責任的,當然得看你有有沒有偷其他東西。應該追究刑事責任的個人認...

高中老師到底能不能沒收學生手機,還把手機錘壞

你們學校沒有沒收學生手機的校規吧,即使有這規矩也不合法,我國法律目前是沒有規定學校老師可以沒收學生手機的,不過有一點是可以肯定的,你的手機影響到了老師上課或者是其他同學重要的是你自己,所以才被沒收的,也是為你好,你呢最好主動向老師認個錯 先禮後兵嘛 保證不帶手機去學校了,私下裡可以悄悄帶的,不過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