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月光下的星期
法律高於一切,法律是治理國家的基石,政策不等同於法律。
黨的政策指導社會主義法律的制定和實施黨是國家的領導者。這種領導主要是政策的領導,即政治的領導、重大決策的領導。黨的政策就成為國家一切活動的出發點和歸宿點。
這就是說,黨的政策決定法律的性質、任務、內容和方向。
社會主義法律是實現黨的政策的重要手段社會主義法律在貫徹黨的政策中,起著特殊的、不可取代的作用。由於法律是黨的政策的定型化、條文化,明確、具體地規定了人們的權利和義務,告訴人們應該做什麼,不應該做什麼,可以做什麼,不可以做什麼,這就便於人民群眾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瞭解、遵守和執行黨的政策。
黨的政策不能代替社會主義法律。兩種既有聯絡又有區別,既不能把兩者對立起來,也不能把二者混為一談。以黨的政策代替國家的法律,就必然導致以黨代政。
2樓:匿名使用者
錯就錯在混淆了黨組織和行政組織的關係上,黨組織可以說是一個社會性的團體,而行政組織則是實際掌握執政權力的組織,行政組織的政策、決定,都要符合法律的規定,不得與憲法相違抗,而黨的政策若需要執行,也必須經過合法程式上升至法律才能合法有效。
也就是說,黨的政策必須通過行政機關組織的最高權力機關舉行的投票大會,才能上升到法律的高度。
不能說「黨的政策和國家法律具有同等的約束力」,而應當說,「黨的政策需要轉化為法律才能生效,一定的法律總會體現一定的黨的政策,法律是黨的政策的體現,是保證黨的政策貫徹實施的利器。」
3樓:張0月半0子
政策和法律應當是一種相輔相成、缺一不可的關係,任何一個國家的法律都帶有一定的原則性,它不可能把社會中的每一種情況都規定得十分詳細,有些東西需要政策予以具體化,還有,法律總有一定的穩定性,不可能朝令夕改,而政策則可以較好地發揮其靈活性。因此,即使在一個法治社會,政策仍然有很大的活動空間。當然,這裡的問題就在於政策能否在法制的籬笆內活動,也就是說,政策不能突破法律的規定,法律是第一位的,政策只能是第二位的。
另一方面,任何一部法律的廢、改、立都是在一定的政策思想指導下形成的,從這個意義上說,政策甚至是高於法律的。有沒有一個科學的刑事立法政策觀和刑事司法政策觀,將直接影響我們出臺的法律質量和執法效果。
4樓:中顧網陳靜律師
黨的政策拘束力僅限於黨內 不具有普遍約束力
5樓:林海一線
從實際出發同樣沒有約束力!!!
請問,競爭法和競爭政策有何不同或相同之處?感謝!!
6樓:白度老七
第一,法律是由國家制定或者認可的,具有國家意志的屬性。政策是黨組織制定的,不具有國家意志的屬性。
第二,法律是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並具有普遍的約束力。政策是通過思想工作、說服教育、黨員的模範帶頭作用以及黨的紀律保證來實現,黨的某些政策並非對每個公民都具有約束力。
第三,法律是由憲法、法律、法規等規範性檔案形式表現。政策未被制定或認可為法律規範之前,是由決定、決議、綱領、宣言、通知、紀要等形式表現的。
第四,法律規定的內容比較具體、明確和詳盡,它不僅告訴人們可以做什麼、應該做什麼和禁止做什麼,而且還規定了違法所應承擔的責任。政策一般比較原則和概括。
第五,法律比較穩定。政策比較靈活,變化較快。
競爭政策體現了**對競爭的態度,而競爭法體現的是國家機關保護合理競爭,打擊違法競爭的手段
7樓:匿名使用者
一般法律比法規的效力大,具體的我就不知道了。
黨的政策和國家法律都是人民根本意志的反應,本質上是一致的對嗎
8樓:小溪閒談影視劇
中國共產黨的政策和國家法律都是人民根本意志的反映,在本質上是一致的。黨既領導人民制定憲法法律,也領導人民執行憲法法律,做到黨領導立法、保證執法、帶頭守法。
政法工作要自覺維護黨的政策和國家法律的權威性,確保黨的政策和國家法律得到統一正確實施。要正確處理堅持黨的領導和確保司法機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職權的關係。
各級黨組織和領導幹部要支援政法系統各單位依照憲法法律獨立負責、協調一致開展工作。黨委政法委要明確職能定位,善於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領導政法工作,在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中發揮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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