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55頓悟
天涯何處無芳草,好馬還不吃回頭草呢!他再好也不找了!
2樓:可可蘿蔔
要看你聯絡是因為什麼了咯?
如果是普通朋友之間的聯絡當然不會的,誰說分了手就不可以做朋友的?
如果是想複合的話那就不必了吧,
3樓:多雲
第一次的愛很寶貴,要去珍惜!
4樓:可可
不會吧看是什麼原因分手的哦
5樓:
不會的。如果你們真愛過。
但是你要了解一下他的狀況,如果他正在相戀,不想他女朋友知道他的過去,那就不要找他羅。說得很對啊,如果你想這時從新開始,他會很煩你的,而且你會讓3個人都不幸福。
6樓:匿名使用者
真愛沒有界限,想愛不分理由.
熱戀中的分手,難免留下傷口.
或許時間讓彼此誤解化為烏有,或許時間讓彼此愛情重新起航.
除愛不談,人與人都可以交往,何來瞧起瞧不起?
如果為愛,即知是錯,何必重來?
若有事相求,相識一場難到他就沒點人之常情.
7樓:滕中
有什麼瞧得起瞧不起的
8樓:匿名使用者
難免有點讓他得意並對你稍有些看不起,但是,如果他還愛你,那他肯定還是很歡喜的。
9樓:
不是啊!分手了也可以做朋友啊!
10樓:小春枯風
這與瞧起瞧不起無關。
女方聯絡男方的目有好多,是問候呀?還是想重歸舊好呀,還是有其他事情呀
相親拒絕男方後,後來男方主動聯絡女方,但男方離過婚,沒有小孩,還合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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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算事實婚姻。之前給的算是贈與。打官司效果不大 有證據嗎?沒有證據打起官司來,他說你欠他錢,你咋辦?靠法律必須人證 物證,支紙片字也行。你怎麼會把自己搞得如此不堪呢?典型的人財兩失 同居不是結婚,財產不是共同財產,但是女方之前給男方的錢是女方 自願給的,這怎麼起訴啊,同居又不受法律保護的。但是女方的...
結婚一年後離婚男方要求退回彩禮,這應該退嗎
這要具體問題體分析 請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若干問題的解釋 二 第十條。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若干問題的解釋 二 第十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支援 一 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 雙方辦理結婚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