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生兒三十歲了越來越和母親犟脾氣,又不肯結婚生子這正常嗎

2022-03-26 11:31:15 字數 6450 閱讀 5781

1樓:仙貞皖

犟脾氣的人一般不明白事唄,三十歲是兒立之年,應該到了成家的時候了。生兒育女是人類永恆的主題,不肯結婚生子如果身體發育正常,那就是有心理障礙是不正常的。

2樓:蘿蔔小小

是沒有合適的結婚物件,頂嘴也許是老人能嘮叨,多溝通,別嘮叨,這樣他才能接受。

3樓:dy弱水

他只是暫時的不願意結婚生子,以後的事誰說得準呢,有時候緣分就是一瞬間的事。順其自然吧,別勉強他,不然他牴觸情緒更重。再說現在三十歲之前不結婚的太多了,也許他只是想事業更上一層樓再結婚的,只是不善於和你們溝通而已

4樓:

這很正常,因為他還沒有合適的物件,所以才說不肯結婚生孩

5樓:眼不懂淚的懦弱

兒大不由娘,每個人都有自己的活法,在長輩看來,孩子到了一定的年齡就要結婚生子,現在的年輕人思想觀念不像以前,為了結婚而結婚,他們等待對的時間遇到對的人,等待真正嫁給愛情

6樓:自由飛翔

三十歲了該成家j了,也該有事業了,如果三十男人啥也不幹,肯老活著也是廢物,去醫院找個心裡醫生看一下

7樓:

這事很正常,年青人有年青人想法,你不要生般硬套你那一代人的想法,柴米油鹽結婚生子,年青人以事業為重,然後再尋找自己的另一半,志同道合,一切隨緣急不得。

8樓:來自石家大院守信的大羽梅

現在這樣的年輕人挺多,做父母的是管不了的,人要靠自己,不肯結婚生子是沒遇上合適的或者有緣分的,婚後有媳婦管,脾氣和性格又會不一樣。

9樓:匿名使用者

當然不正常,去醫院檢查過了沒有

10樓:焦孤蘭

現在這種情況很多,沒有什麼不正常的,做父母的不要逼他,會事得其反的,順其自然吧。

再婚家庭,男女雙方各自的子女不能結婚嗎?

11樓:偽wower帝

沒有,這完全就是道德綁架,沒有血緣關係,都是半路夫妻,雙方子女相愛就不允許?要是有這個奇葩的法律那才叫奇怪!難道不認識的2家人,父母結婚了,雙方子女互相有好感就不能結婚,那麼如果父母再次離婚,這對子女是否可以結婚?

本來就不是一家人也沒有血緣關係,就是一張紙決定組成了一個家庭而已。那麼離婚就應該可以結婚了吧!因為沒結婚時是2家人,所以其子女可以結婚。

又因為父母結婚導致所以子女不能結婚,兩家人變成1家人。故原本就是2家人,所以父母再次離婚,雙方子女就可以結婚,那麼雙方子女結婚後。雙方子女的父母復婚難道法律會不允許?

無非就是死要面子活受罪,怕別人說三道四,完全沒必要這樣理會他人的看法,因為這根本就不是道德倫理問題。再說一遍本身這2家人就沒有血緣關係。

12樓:xiao彭

規定只要沒有血緣關係,不是近親的情況下都是可以結婚的,不過鑑於同一個屋簷下相處的,本來就是一家人,這會讓父母比較尷尬,其他親戚會說話,在住的地方影響不太好。

所以不提倡這樣婚姻。

13樓:匿名使用者

我記得中學課本里是這樣說的:直系血親和旁系三代以內血親,以及患有醫學上不適合結婚的人,不適宜結婚。我這兩天也在看家的n次方,也在琢麼這個問題,也許真是像1樓說的,不是不能,是不提倡……

14樓:匿名使用者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2023年9月10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

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根據2023年4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決定》修正)

第二章 結 婚

第五條 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

(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第八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九條 登記結婚後,根據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

(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的;

(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第十一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十二條 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

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

15樓:老後生

沒有血緣關係,可以結婚。而且,財產不會外流,好事!

16樓:匿名使用者

沒有規定,是不提倡。

17樓:貧道乃儒家沙彌

再婚夫妻的子女形成了擬製血親,在法律層面不允許結婚

18樓:天天1看

能結婚的,因為她們沒有血緣關係的,

19樓:濮陽興林

沒有血緣關係,按婚姻法,只要符合條件,可以結婚。

20樓:匿名使用者

再婚家庭子女結婚應該可以結婚只要是沒有血緣關係。

由於家庭原因,我感覺對結婚很抗拒,婚姻到底是什麼?

21樓:匿名使用者

以前經常聽說婚姻是一雙鞋,合不合適只有自己知道;只有當自己的腳穿進鞋子裡,才會知道,到底合不合腳。也有好多人說,婚姻就是一個祕密,誰也沒法破解這其中的奧祕。但我覺得婚姻更像一棵樹,它的根,枝,葉,花果,樣樣俱全。

家裡的老人就是樹的跟,年輕的小夫妻,是樹的主幹,家裡其他成員就是枝葉。孩子是愛情的結晶,就是婚姻樹上的果實。

在我們年輕的時候,每個人都會有一份初戀,每個人都會為他而去瘋狂。在那個時候,不管是家人的話,朋友的建議,都聽不進去,那時候就覺得愛情是你世界上所有。

年輕的時候我也有過這樣的感覺;雖然我也就談過一場戀愛。談的時候我覺得,我的愛人,長得很帥氣,很高大。很斯文,不會去跟別人爭吵,跟別人計較什麼。

我們談了很久了,才帶我去他家見父母;到他家了,見到他父母的時候,我的心情變得非常的複雜。他的父母基本上,可以說是殘疾人。第一次去他家對我的招待,我就看得出來,這不是一個很完美的家庭。

說句實在話,那時候我很想放棄,後來想想我們談了那麼久,他對我的一點一滴,我捨不得放棄。

我的父母,我的親人,給了我很多的建議,如果這樣你們以後的負擔很重,你的孩子沒有人帶,他的父母沒有養老金,以後全靠你們自己。那個時候我是真的聽不進去他們所說的。就想以後我的孩子,當他有一段戀情的時候,我如果這樣跟他講的話,他也一樣不會聽。

當我們真的踏入婚姻的時候,我發覺真的,好多好多事情,令人無法想象。別人從結婚到懷孕到生孩子,都有人陪伴有人照顧,而我結婚都是自己在操辦,懷孕每次孕檢都是我一個人。而且吃喝拉撒,全部是我,挺著大肚子都要做的。

當我滿月第二天, 我的手就伸進冰冷的水中洗碗洗尿布等等,真的有的時候心就一下子跌入谷底。

現在想想,有的時候在婚姻前,父母的話我還是要聽聽的,父母總是不會害自己,總是在為自己著想。我也想我的孩子以後,在婚姻上面,聽取我的一點意見。現在這樣的辛苦,帶著困難,我只能堅持,只能學會去理解,學會去寬容。

只能讓自己辛苦些,讓愛人舒服些,不想去讓別人看我的笑話,我只想把我的孩子,培養得更好。同時我也在證明著給我父母看我的選擇沒有錯。婚姻中更多的是自己的愛人對自己的理解,自己對愛人的理解,只有這樣婚姻才會更幸福!

婚姻就像是一個力量無窮的魔盒,它可以改變男人和女人,但是這樣的改變對婚姻無法起到任何作用,而是夫妻們自己在不斷的變化。其實也就是說男人和女人經歷了婚姻之後就會在無形中改變自己,也許會變得更加活躍,也許會變得死氣沉沉。

22樓:夜長還多嘿嘿嘿

有時候家庭原因真的會改變一個人,我現在也是對結婚很抗拒,他們給我介紹我都不想

23樓:獅子留

抗拒不結就行了,不要做自己討厭的事

24樓:hinata啊

順從自己的內心,抗拒的話就算結婚也不會快樂的

25樓:匿名使用者

婚姻就是兩個人合夥開鍋,我朋友這麼說的

26樓:黑子的炮姐丶

婚姻是墳墓,千萬別跳進來

27樓:匿名使用者

每個人的看法都不一樣,我推薦你向著自己來就好了,到了那個時候你在結婚就好了

28樓:葬飛雪

婚姻是每個人的必經之路,你應該還沒有準備好

29樓:新世界珍惜

向著自己來就行,自己覺得可以的時候再結婚就行

30樓:做最媚的自己

每個人對婚姻看法不同啊,可能你是沒遇到你喜歡的那個人

31樓:吃哥斯拉的可愛

婚姻是一個無形的東西,你覺得他是什麼就是什麼

婚姻家庭關係的性質和特點是什麼

32樓:法邦網專家

1、婚姻家庭的性質

婚姻家庭是自然屬性和社會屬性的統一體,其性質具有雙重屬性,自然屬性是婚姻家庭的形成前提,社會屬性則是婚姻家庭性質的決定因素,也是其本質屬性。

(1)婚姻家庭的自然屬性

婚姻家庭的自然屬性是指婚姻家庭賴以產生和存在的自然條件以及婚姻家庭所蘊涵的自然規律。這是婚姻家庭獨有的特性,使得婚姻家庭與其他社會關係區分開來。

(2)婚姻家庭的社會屬性

婚姻家庭的社會屬性是指決定和影響婚姻家庭的社會力量以及婚姻家庭所反映出的社會要求。這是婚姻家庭的本質屬性。

3、婚姻家庭法的特點

(1)廣泛性

婚姻家庭法是適用於一切公民的普通法,關係到每一位公民的切身利益,調整範圍極為廣泛。每個自然人無論性別、無論年齡,都不可避免地與婚姻家庭發生聯絡。

(2)倫理性

以兩性血緣為基礎的婚姻家庭關係,既是一種身份關係又是一種倫理關係。

(3)強制性

當一定的法律行為如結婚、離婚、收養等實施時,必須符合法定的條件和程式;當一定的法律事實如結婚、離婚、收養等發生後,其法律後果由法律預先規定,當事人不得自行或合意改變。

涉外婚姻家庭關係的法律適用原則是什麼

33樓:張巨集超律師

根據民法通則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司解釋,涉外婚姻家庭關係的法律適用原則主要有:

1、中國公民同外國人結婚適用婚姻締結地法律。即涉外結婚以結婚行為地法為準據法。包括婚姻成立的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均適用結婚行為地國家(或地區)的法律。

因此,認定其婚姻是否有效,也適用婚姻締結地法律。

2、中國公民同外國人離婚適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即涉外離婚以法院地法為準據法。包括離婚的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均適用受理離婚案件的法院所在地國家(或地區)的法律。

我國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明確規定,我國法院受理的涉外離婚案件,離婚以及因離婚而引起的財產分割,適用我國法律。

3、扶養適用與被扶養人有最密切聯絡的國家的法律。對比一下勞動。這裡的撫養,包括我國婚姻法規定的撫養、贍養、扶養。

廠房買賣。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指出,父母子女相互之間的扶養,夫妻相互之間的扶養以及其他有扶養關係的人之間的扶養,應當適用與被扶養人有最密切聯絡國家的法律。扶養人和被扶養人的國籍、住所以及供養被扶養人的財產所在地,均可視為與被扶養人有最密切的聯絡。

4、監護的設立、變更和終止,適用被監護人的本國法律。但是,勞動。解除勞動合同。被監護人在我國境內有住所的,適用我國的法律。

5、適用外國法律或者國際慣例的,不得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社會公共利益。該項原則又稱為「公共秩序保留」原則。根據該原則,婚姻當事人違反我國婚姻法基本原則或規避我國強制性、禁止性法律規範的行為,不發生適用外國法律的效力,仍應適用中國法律。

【相關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一百四十二條 涉外民事關係的法律適用,依照本章的規定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規定的,適用國際條約的規定,但中華人民共和國宣告保留的條款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國際慣例。

第一百四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和外國人結婚適用婚姻締結地法律,離婚適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第一百四十八條 扶養適用與被扶養人有最密切聯絡的國家的法律。

第一百五十條 依照本章規定適用外國法律或者國際慣例的,不得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社會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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