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
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你最多隻能拿到(800+400)*1.5+(800+400)=3000元,最少拿到(800+400)*1.5=1800元,就看公司是馬上要解除勞動合同還是30天后解除勞動合同,要馬上解除的拿3000元,30天后解除的拿1800元。
公司的第一個方案已經超出法律規定的底限了,屬於合法的。但是方案一中的800元基本工資是不是算額外的工資還是指最後一個月的工資?最後一個月的工資本來就是應當給予的。
不過即使去掉這800元,3400還是高於法律規定的3000的底限的,還是合法的。
但是第二方案中賠償基本工資的說法是違法的,應當是所有收入,包括400獎金。如果待崗一個月後解除勞動合同,應支付(800+400)*1.5=1800,如果待崗兩三個月後解除勞動合同,應付(800+400)*2=2400,1200元代通金根據實際情況決定是否還要支付
失業後,你可以向當地區縣的社會保障中心或當地街道、鎮的社保中心事務辦理處申請辦理失業期間的最低生活保障金。單位每繳滿一年的失業保險金你可以領一個月的低保,大概在兩三百元每月,各地因經濟水平差異各有不同,高的在300多,低的在200多。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2樓:大明一統
還算可以,即便去仲裁也不一定能拿到這個數。你可以多說點困難,再爭取爭取。
補充:一年工齡賠償一個月工資,不足六個月算半個月工資,還算合理。
3樓:勞動法諮詢師韓飛
用人單位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關係(或者說辭退、開除)分以下三種情況,可以對照下屬於哪種情況,應該支付經濟補償或賠償而沒有支付給的,可以在1年內申請勞動仲裁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沒有任何合法理由,也沒有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規定的情形,可以認定該用人單位行為屬於《勞動合同法》87條規定的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情形,應該支付賠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2個月的本人工資,俗稱2n;
2、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19條規定情形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的,其中符合《勞動合同法》46條規定的,應該支付你經濟補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本人工資,n;符合《勞動合同法》第40條,並且沒有提前1個月通知勞動者的還應多支付1個月工資作為代通知金,俗稱n+1;
3、如果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的規定的情況,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關係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經濟補償,也不需要提前通知;但是,這需要用人單位舉證並且書面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
相關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39、40、46、47、87條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19條
被辭退應得多少賠償金
4樓:匿名使用者
辭退最高的賠償是違法辭退的,按勞動者本單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2個月工資賠償金。
勞動者因為用人單位解除合同原因不同,享受的待遇不同。按以下三種情形:
一、勞動者有法定過錯,用人單位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解除合同,沒有補償。造成用人單位損失的,用人單位可以主張賠償部分損失。
二、勞動者沒有法定過錯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者沒有法定過錯,用人單位可以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和第四十二條規定解除合同,但應當按勞動者本單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經濟補償金,滿半年不滿一年的按一年支付,不滿半年的按半年支付。
計算經濟補償金的工資,按勞動者解除合同前12個月平均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各種補貼和津貼、加班工資、獎金和特殊情形下支付的工資。本人工資高於當地職工平均工資3倍的按當地職工平均工資3倍計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
三、違法解除合同,應當支付賠償金
用人單位解除合同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經濟補償金的二倍支付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第四十一條 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5樓:匿名使用者
按照《勞動合同法》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規定,勞動合同內必須寫明勞動報酬。
你的情況可根據如下情況判斷:
一、已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且在合法的試用期內,那麼公司要辭退你比較容易,除應得工資外很難得到賠償。什麼叫合法的試用期?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如果老闆在合法試用期內辭退你,只能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補償三天工資,如果試用期違法,可尋求勞動仲裁。
二、已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試用期已過,在你未違反《勞動合同法》三十九條相關規定時(違反規章制度、營私舞弊給公司造成損失等),公司可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與你協商(雙方談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提前一個月通知你解除勞動合同。這種情況下,可依法得到的補償金是工作滿一年補償一個月,未滿一年超過半年的按一年計算,未滿半年的補償半個月。如果公司未按上述補償,屬於違法解除合同,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可按雙倍補償金要求賠償。
三、公司與你未訂立勞動合同,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工作滿一個月未簽訂勞動合同的,可依法要求雙倍工資補償,雙倍工資可最多要求11個月。但需注意,雙倍工資補償有時效期,時效期為一年,建立勞動關係超過一年的,按照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待遇,公司不必支付二倍補償金,所以公司若未與你簽訂勞動合同,你要儘快尋求勞動仲裁,不要超過時效期。
6樓:武念之
安照工作年限一年一個月賠償!
轉正後被辭退可以賠償多少
7樓:華律網
企業辭退員工,根據辭退的原因不同相應的補償也不同。無故辭退員工,單位需要支付雙倍經濟補償的賠償金。合同到期辭退員工,單位需要支付經濟性補償。
單位經濟性裁員,辭退員工需要支付經濟性補償。員工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達到辭退條件的,單位不需要支付補償。試用期被以不符合錄用條件被辭退是無經濟補償的。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這裡的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綜上,公司如果辭退勞動者,需要提出足夠的證據證明員工存在嚴重過失,達到了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程度。否則員工可以提起勞動仲裁,要求支付賠償金。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11勞動十五年被解僱該怎麼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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