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問題是個關於人品問題,男方如果大方豁達不計較就可以不追回,畢竟女孩子也是付出了感情,如果是欺騙行為的索要,那和詐騙沒什麼區別,中國法律這麼嚴謹,你可以採取法律手段試試,只要是有證據證明。不過我覺得如果金額小的話,大家感情好聚好散,就當用錢買教訓和學習了,你會遇到更好的人。
2樓:未老先衰與舉案齊眉
這個要看形式和金額大小的,如果是小金額的一般是要不回的,如果是聘禮形式的是可以追回的,具體的你還是諮詢一下當地的律師比較好,應為有些證明在a市被承認在b市就不被承認的,
3樓:情感崔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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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在戀愛期間男方為女方花的錢,分手後一般是不能要回的,送給女方的物品視為贈與,而其他消費視為自願的支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七條 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第六百五十八條 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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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樓:杜雪梅律師
戀愛期間,男方向女方轉了數10萬,這筆錢能否要回
戀愛期間兩個人產生的金錢問題,如果女方提出分手,男方有權要求女方返還所有的錢嗎??
5樓:楊小羽
我覺得男女朋友交往,男生給女孩花錢,是理所應當的,女孩也應該適當給男生花一點,不能說一方出錢,一方花錢,這不是戀愛,這是提款機。但是如果是其中一方向另一方借的錢,是必須換的,但是如果是心甘情願給的,那不必要換,你給他錢,人家還有感情的付出呢,這是你拿多少錢都換不來的。讓你朋友以後學會慧眼識人,看上的什麼爛人?!
6樓:匿名使用者
這樣的男人最好離他遠點,還給他吧,免得以後糾纏不清
7樓:匿名使用者
呃,這不是應該的麼,分手就要還錢?沒聽說過,那是不是還要還他青春呢?好聚好散,愛過的人何必呢
8樓:姬風軍
如果每次都是女人開口要的錢,可以要嗎?十萬左右
戀愛期間女方向男方索要錢財4萬多後來女方找各種藉口要分手,請問男方可以要求女方返還嗎
9樓:aries帝寵
如果是要不是借那有可能要不回來了 他找藉口如果你能證明那些藉口是假的你就可以告他 用欺騙的形式獲取錢財是屬於詐騙的
10樓:小小西瓜蟲
那你就得起訴他是** 不能說男女朋友關係的支出
戀愛期間男方給女方的錢,能要回嗎?
11樓:
戀愛期間男方給女方的錢,如果贈與的財物並不以結婚為目的,未經女方同意是不能要回的。如果只是為了表達愛意主動給付,或者是用於日常生活開支的、小額的,按照一般生活經驗,屬於一般性贈與,只要交付,財物所有權就發生了變化,屬於無償給予對方,收禮物的一方可不予返還。
如果贈與的財物是以結婚為前提,比如購房、購車這樣的大額開支,有結婚「彩禮」的性質,兩人分手後贈與目的落空,根據有關司法解釋,受贈的一方應當予以返還。
12樓:羅巍律師
戀愛期間,感情好時給對方花了大筆的錢,分手了,可以把花得錢要回來嗎?
13樓:匿名使用者
能要回,你要女生一般會給,可是這個男的如果真要了,以後戀愛就別給女的花錢了,誰也不保證能走到結婚不是!結婚了也別給媳婦花錢,萬一離婚了也麻煩不是!
14樓:
我認為一般是不能要回的,因那都是你自願的,男子漢大丈夫遇事要大肚些。
15樓:
戀愛期間男方給予女方的錢,能要回嗎?這看金額多少,是不是都花銷出去了,如果是很多,可以要回一部分的。
16樓:匿名使用者
除非一些大額的資金,其它一般要不回來,戀愛期間給的錢沒有什麼證據,一些也自己情願的
17樓:鄂爾多斯醫者仁心
戀愛期間男方要適當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給女生花費,如果大量贈予,是無法要回的,法律不會支援。
18樓:布珉瑤
法院說,如果在戀愛過程中,女方以結婚為目的,跟男方要求錢財,比如說女方說你要娶我,你得給我5萬作為彩禮,或者說女方說你要跟我談戀愛,你得給我3萬5萬,我才能跟你談戀愛,如果以結婚或者談戀愛為目的,要求男方轉給他錢,男方是被動的,女方是主動的,那麼當戀愛關係破裂,或者說兩方不結婚的時候,這個錢是可以要回來的。
而像林先生這種,在長達三年的戀愛期,林先生主動的在各種節假日紀念日,轉給汪女士錢,而且從來沒有任何索要行為的,更關鍵的是,林先生轉給汪女士的錢,不附帶任何附加條件的話,那麼對不起,這個錢,汪女士就可以不還給林先生了。
也就是說當時給錢,是你林先生心甘情願的給,你是小額多次的給,
男女朋友交往,在戀愛期間女方花費男方的錢,分手後,男方要求女方歸還,並走法律程式 50
19樓:天蟾如月
如果是女方收受了男方大額現金、貴重物品,在有憑證的前提下,法院會支援男方主張的。但具體會進行分辨,因為贈予、借貸以及影響男方經濟能力程度等具體問題,會對這些財物的性質產生影響,善後處理也會有所不同。
20樓:假意無奈
看情況,吃飯看電影之類的肯定要不回來,比如送戒指送車什麼的,名貴的是能要回去的。法律上把這類物品定義為「以結婚為目的的贈予」(包括彩禮),如果最後沒結婚是可以被追回的
21樓:綻放吧彼岸花
可以的。如果真像律師函上面所寫,暫存的2000元,和墊付3000元,並許諾歸還的話,是可以成立,若不歸還,應該可以形成戀愛詐騙。可以諮詢一下。
22樓:匿名使用者
只能要回定親的彩禮錢,或者數額較大的不動產,如果你算的很仔細她拒不給就是告也沒用的,她反咬一口她的青春損失費等你也是沒辦法的
23樓:匿名使用者
這等屬於自願一事也要歸還。。。荒謬
24樓:
這要看花的什麼錢,如果就是平時約會吃吃喝喝送點小禮物的錢,這就
不要了吧!不是每份付出都是有回報的,又不是買賣貨物。
但是如果是以結婚為目的購買的大件,例如訂婚的金銀首飾、房產、彩禮什麼的,這是可以要的。
25樓:匿名使用者
要是女方都不給還,那嗎有些女孩就利用耍男朋友為由到處去吃喝坑蒙拐騙。
26樓:過完國慶盼過年
能要回來,問題是她給嗎?
雙方在談戀愛時,男方自願給女方花的錢,分手後女方有無法律義務償還?
27樓:孤九i小童鞋
這個要看情況處理,戀愛、同居期間常見的經濟糾紛有三類。
第一類是因戀愛同居產生的經濟糾紛;
第二類是戀愛期間贈與的戒指、服飾、金錢甚至汽車房產等大額財產,戀愛結束後贈與的財產能否要回;
第三類是以結婚為目的贈與的彩禮。
不同的情形法律規定也不相同。
1.同居期間財物混同適用《物權法》的共有關係
同居關係不受《婚姻法》保護,不產生夫妻之間的婚姻權利義務。
但同居期間雙方因共同生活,發生財物混同的情況,適用《物權法》第八章的共有關係。同居期間為共同生產、生活而形成的債權、債務,可按共同債權、債務處理。
2.戀愛期間贈與適用《合同法》,車房在權利轉移前可撤銷
對於戀愛期間贈與的戒指、服飾、包包、金錢等,其性質區別於彩禮。「一般認為戀愛期間的財產贈與,一經交付即完成贈與,贈與人要求返還,法院一般不予支援。
如果贈與的是車、房,如果沒有辦理過戶登記手續,根據《合同法》第186條的規定,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但辦理了過戶登記手續後,想撤銷贈與,要回房車比較困難。
如果一方認為給對方的錢是借款,應有借條等書面證據,法院可憑藉貸關係的證據,要求對方返還。
3.返還彩禮 三種情形應支援
還有一種較常見的糾紛,就是以結婚為目的贈與的彩禮。彩禮是一種特定的婚前財產的贈與,可以看成是附條件的贈與。
「確定是否為彩禮性質,要考慮當地風俗習慣,一般不能隨意將彩禮的範圍擴大到所有婚前贈與的財產。」
對彩禮的返還,根據最高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十條的規定,如果查明屬於下面三種情形,法院應當予以支援: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28樓:熱心網友
女方是沒有法律義務償還的。
(1)但從道德角度出發,戀愛期間男方自願給女方花的錢,要根據不同情況處理。
(2)如果屬於小禮物,可以不歸還。如果價值較高的,應當歸還。
1、戀愛期互贈小禮物:戀愛時互贈小禮物、小禮品,分手時索回的,法院不予支援。當然,因為小物件鬧上法庭的,也不多見。
2、戀愛期贈與貴重物品:戀愛期間贈與貴重物品,雙方反目時,可以起訴索回。
(1)這種贈與實質上是一種默示的附條件贈與,即附加了締結婚姻、步入婚姻的暗含條件。
(2)如果雙方婚前分手,即該條件未能成就,一方仍佔有該貴重財產就沒有法律依據,構成法律上的不當得利。
3、戀愛是兩個人互相愛慕行動的表現。在不同的時代有不同定義,現代定義為無論性別的兩個人基於一定條件和共同戀愛的人生理想,在各自內心形成的對對方最真摯的仰慕,並渴望對方成為自己終生伴侶最強烈、最穩定、最專一的感情。
擴充套件資料:
戀愛、結婚須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規定:
1、第五條 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2、第六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
3、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4、第八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5、第九條 登記結婚後,根據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6、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1)重婚的。
(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
(3)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的。
(4)未到法定婚齡的。
29樓:找法網
如果男方是屬於自願行為的話,視為贈與行為,女方沒有義務償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一百八十五條 定義
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第一百八十六條 贈與合同的任意撤銷與限制
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一百八十九條 贈與人責任
因贈與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贈與的財產毀損、滅失的,贈與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一百九十二條 贈與的法定撤銷
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
(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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