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在一定條件下可以主張無效。
原因如下:
1.此處a為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他對兩間平房的所有權涉及宅基地的使用權範疇。
2.我國現行法律明確規定,宅基地的使用權主體只能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禁止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
3.你所說的b為城市居民,所以除非他依法將戶口遷入該集體經濟組織,否則不能擁有宅基地的使用權。
4.依照我國法律規定,受遺贈人只有在法定期間(知道受遺贈的兩個月)內明確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時才視為接受,否則視為放棄。
也就是說,除非b在法定期間內明確表示接受遺贈並且可以依法將戶口遷入該集體經濟組織,否則,a的繼承人就可以主張贈與無效。
呵呵,明白了吧,除非b有本事,並且以後就在農村種地了,否則免談。
2樓:匿名使用者
該贈與合同是合法有效的 是有法律效力的 所以不能確認此合同無效
3樓:牧辰陽
不能,因為公證程式已經確定了該贈與合同是合法有效的`
4樓:匿名使用者
公證的贈與合同不能任意撤銷.但如果a贈與的房屋是他(她)與其妻(夫)的夫妻共同財產,則a無權把房屋完全贈與b,則b只能要求就其a對兩間房屋所享有的一半財產權進行履行.
第三人確認贈與合同無效對被告主體的要求
5樓:長沙金龍律師
1、確認贈與合同糾紛,第三人是原告,被告是贈與合同當事人。
2、合同當事人,可能是公司,可能是個人,可能是多人,也可能是兩人。
贈與合同失效或可撤銷的情形有哪些
6樓:
在贈與人轉移贈與財產權前(動產交付前,不動產過戶登記前),贈與人可以行使任意撤銷權。但下列三種合同除外:
1〕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性質的;
2〕道德義務性質的;
3〕公證的。
二、贈與合同可撤銷的情形
合同生效合同無效可變更、撤銷合同合同效力糾紛效力待定合同
1、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2、贈與的財產依法需要辦理登記等手續的,應當辦理有關手續。
3、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4、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
(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特別注意: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5、因受贈人的違法行為致使贈與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人可以撤銷贈與。
特別注意: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六個月內行使。
6、撤銷權人撤銷贈與的,可以向受贈人要求返還贈與的財產。
案例:因贈與人行為能力欠缺而導致贈與合同無效
1、基本案情:
張女士與丈夫育有一子一女,丈夫多年前已去世,現張女士名下有個人住房一套。2023年,張女士患腦血管病及腦栓塞等疾病。2023年2月份,張女士與女兒張甲簽署贈與合同一份,表示將名下房屋贈與女兒張甲,並辦理了贈與公證,同年6月,張甲辦理了房屋產權過戶手續。
2023年8月,張女士去世。張女士的兒子張乙在張女士去世後對該贈與合同提出異議,並表示,張女士在2023年的時候即被法院判決宣告為限制行為能力,且在案件審理期間經過司法鑑定也被確認「於2023年全年為限制行為能力」,因此張女士與張甲所簽署的贈與合同無效。
2、審理判決:
法院認為,張女士在2005全年期間被評定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故2023年全年範圍內,張女士可以進行與她的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動。但張女士與張甲簽署《贈與合同》及辦理贈與合同公證的民事行為,均已超出張女士當時的精神健康狀況可適應的民事活動範圍,故張女士獨立實施的上述民事行為無效,其所簽訂的贈與合同無效。
3、法官釋法: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是指當事人的民事行為能力不完全,在法定範圍內,當事人具有民事行為能力,可以獨立地實施民事行為,但在法定範圍之外,其民事行為能力有所欠缺,不能獨立地實施民事行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所訂立的兩種合同是有效的,一種是與其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所訂立的合同,另一種是純獲利益的合同。本案中,張女士與張甲訂立贈與合同超出了其當時的精神健康狀況可適應的民事活動範圍,對張女士而言,該合同也非純獲利益合同,因此該贈與合同依法應屬於效力待定的合同,需要張女士監護人的追認方能有效。
但本案中,張女士生前並無明確的監護人,因此,張女士與張甲所所簽訂的贈與合同無效。
房屋贈與合同的法律效力問題。
7樓:北京楊文戰律師
1、實際上沒必要簽訂贈與合同,寫一份書面檔案,把當初以房屋買賣的形式實際上是為a辦理貸款的事說清楚,並明確房產過戶回來的條件就可以保證將來要回房產。
你寫贈與合同,而贈與合同又是得在完成贈後才能確保有效的,否則在贈與物實際交付前,可以反悔,單憑一份贈與合同,沒把握要回房子。
2、涉及抵押貸款,無法過戶,得還清貸款解除抵押。解除抵押後,願意的話,以贈與或買賣的形式過戶都可以。
3、參考1的內容,不建議現在按贈與的形式處理。
4、參考1的內容。
8樓:易水輕寒
只要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就有法律效力。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條 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但需要注意的是,即使贈與合同有效,如果不辦理過戶手續,房屋所有權是沒有轉移的。而且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9樓:匿名使用者
房地產贈與,是指房地產權利人將自己擁有的房地產,無償轉讓給他人的一種民事法律行為。贈與必須符合一下規定:
1、贈與人必須是房地產的擁有人,同時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贈與的房地產必須具有合法的權屬證件,不存在產權糾紛;
3、贈與人和受增人均屬自願,有書面贈與協議(合同),並辦理公證;
4、房地產贈與必須經房地產管理機關登記、稽核,辦理產權過戶手續;
5、受增人必須依照有關規定繳納稅、費;
6、不得為逃避應當履行的法定義務,如債務履行、支付勞動報酬等而設定贈與;也不得為規避法規管理,如繳納稅費等而設立贈與。
房屋贈與協議效力:
享有產權的房屋所有人有權自由處分自己的房產,可以將房產贈與他人,並簽訂房產贈與合同。根據合同法的規定,贈與合同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但是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能隨意撤銷。因此,受贈人雖然約定將房產贈與另一方,但是房屋作為不動產,只有在辦理了正式的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手續後產權才會發生轉移。
因此在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是可以撤銷贈與的,此時受贈人並不能請求法院判令繼續履行。
房產贈與協議經過公證效力: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贈與人通常情況下並不享有撤銷贈與的權利,所以一經公證該贈與合同即生效,贈與人反悔的要承擔違約責任。但是由於房產贈與只有依法辦理了登記才能轉移房屋產權,所以只是經過了公證但是沒有辦理房屋登記手續,受贈人只能依據合同法要求贈與人承擔違約責任,並不能得到房屋的產權。
10樓:張律
贈與合同已經成立,但是並未生效。因為根據法律規定不動產的贈與以登記過戶為生效條件,該房產未過戶,贈與合同不生效,贈與人b可以隨時撤銷贈與。如果要辦理過戶一般應先將貸款還清。
對於3和4,贈與合同可以作為依據,但是因贈與人有隨時的撤銷權,那麼走法律的話對a不是很有利,要想其他的辦法。
11樓:匿名使用者
1、合法就有效,2、不還款難過戶,3、不能,4、b可以撤銷贈與
是否屬於:無效房屋贈與合同? 10
12樓:八三老人
從繼承的合法性的角度上講,你奶奶是唯一的合法繼承人,其做法是合法的。對於你所說的思維混亂,應該有證據來支援,例如醫院的診斷證明,否則無法推翻其公正的遺囑。
13樓:羅律師上海
1、符合《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屬於無效合同;
2、法律依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 【合同無效的法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14樓:不知就問
1.你奶奶是唯一的繼承人,據公序良俗如無爭議可以。
2.有權贈與他人。思維混亂須提出醫學證明。
15樓:
首先,按照相關規定,法定繼承的第一順序的父母、配偶、子女,你姑姑去世,在沒有任何遺囑的情況下,按照法定繼承順序繼承,根據你說的情況,你姑姑沒有配偶,沒有子女,你姑姑的遺產應當由你奶奶繼承。
其次,96年的時候,你奶奶將房產贈與其外孫子,這是其自由意思表示處分自己所有的房產的行為,並且已經經過公證,應當認定為贈與行為合法有效,若你主張你奶奶的贈與行為是受人脅迫的,那要舉證說明;若你認為你奶奶的贈與行為是在不能夠完全表達自己意志的精神狀況下所為的,那也要舉證證明,比如去醫院做鑑定,但是這裡有個問題,即使你現在帶你奶奶去做了精神病鑑定,認定出你奶奶是不能完全表達自己意志的無民事行為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也不能當然的證明她在贈與房產的時候是處於無民事行為能力的狀態,但可以作為一定的作證。
所以說,你這個情況,房產已經轉移給了外孫子了。
如何證明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是無效的?
16樓:忻賀撥朋
有的合同就是有效的,不能證明無效,無效合同必須符合法定情形,所以你要說具體情形才行~
17樓:張孟勝律師
如果有證據證明公證行為違法,可以主張撤銷公證合同。
確認贈與行為無效
18樓:李增亮律師
贈與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的一種行為,這種行為的實質是財產所有權的 轉移。我國《合同法》把贈與合同的性質規定為諾成合同,即贈與人與受贈人一旦達成合議合同即告成立,對雙方具有約束力,贈與人對受贈人有要求其履行的權利。
贈與的有效,需要符合一定的條件。贈與行為無效主要體現在:贈與人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贈與人系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
但間歇性精神病人的民事行為,確能證明是其在沒有發病期間實施的,並且符合民事法律行為應當具備條件的,應當認定有效;受贈與人系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為的;贈與人雙方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的;贈與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的;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贈與。
贈與可以附義務,贈與附義務的,受贈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受贈人有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綜合你表述的實際情況來看,你們之間的贈與已經完成,對方不得隨意撤回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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