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濤聲海韻
工作地點改變,屬於單位違約,可以要求補償。
如果是用人單位主動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或者單位的原因造成勞動者離職的,單位應當視情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或者勞動合同法規定的需要補償的情形,員工都可以要求給予補償,否則可以去勞動局申訴。
經濟補償一般是按n+1的原則,即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但是有很多是不用補償的情形或者不但要補償,還要賠償的情形,甚至是不允許單位主動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具體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內容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並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第四十五條 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2樓:匿名使用者
你可以先向工廠提出,看看工廠的態度。
工廠由於搬遷己和員工解除合同停了社保但我們仍在廠裡工作現在要補嘗該怎麼辦?
3樓:創作者
已經和工廠解除了勞動合同,就不要在廠裡工作了。因為如果在這種情況下發生糾紛,可能你們得不到任何補償!供參考。
4樓:
由於工廠搬遷和員工解除合同停了社保,我們仍在廠裡,既然停了合同,就得重新開始,這是國家的規定
5樓:春卿雲
員工和企業的勞動合同解除了,也就不存在員工和企業的勞動關係,企業停止社保是合理合法的。雖然部分人員仍在廠裡上班,但是隻要勞動合同已解除,廠裡的做法仍是正確的,你們可以要求重籤合同,以利保護自身利益。
6樓:匿名使用者
講勞動法的話,員工在沒有簽訂勞動合同情況下在工作,員工提出補償的話,工廠沒有理由一定要賠償
7樓:會飛的羊公主
既然還在工作為什麼解除合同停社保,搬遷並不和這些有必要的聯絡啊,希望你瞭解清楚,如果真的這樣的話那就是公司有問題,去勞動局諮詢投訴
8樓:墨軒
工廠要補償,你們接受就行啦,不過工廠怎麼補償,得看他們安排,估計以後也會給你們買社保,籤合同的!
9樓:訾鳳憶槿
一般該發的工資要發呀,發完了之後然後會給員工相應的遣散費。
10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屬於工廠的問題,因為員工和工廠籤協議的時候是基於在原先的住址上籤的合同,但是後來工廠搬遷屬於工廠單方面違約,需要給員工做補償
11樓:穰映
那就要找工廠的負責人要你現在的工資,如果不給的話,拿搬遷和解除勞動合同,這理由那麼你就要起訴他們了
12樓:珍惜擁有的
可以問一下廠裡的老闆,因為你們一直都是有社保的。
13樓:大梧桐
如果你是正式員工的話。必須要買社保。如果是解除勞動合同原則上講,你已不是員工了。
在廠裡工作是什麼樣?關係。是合同工還是編外?
這個要清楚。如果是正式工,還是要買社保的?
14樓:一山高水遠
工廠把你們的勞動合同解除,也是屬於違約的,你們可以直接上勞動局反應,勞動局會出面
15樓:別平彤
只要還在工作,就要求工廠。繳納社保補償金。這些福利。如果工廠不給交可以到當地有關部門。勞動部門反應。
16樓:等待我滴小確幸
建議你們及時找廠裡協商,趕快把你們的五險給補上。
17樓:蒙柏華
直接補償回社保停購那段時間的損失就可以了,現在可以繼續幫買社保。
18樓:我的一切
首先你應該明確你們現在正在工廠裡工作,你們的工資是由誰給發放的呢?如果還是有現任的老闆的話,那麼你們有權向勞動部門申請,並且投訴現在不給你們交各項保險的事實
19樓:00喜洋洋
這就要看你和廠子籤沒簽合同,一切都是要按合同辦事的。按合同要求補償。
20樓:小蔡專業知識解答
社保不會在你的廠裡面的,社保的話如果你換公司去交的話會是會有連結的。
21樓:陽萱綜合
這可以讓你們的公費出面來和腸子裡協調這個事的解決方法
22樓:思語新竹
這個你不用擔心,你還在廠裡工作,廠裡肯定會給你報酬的,不會讓你白乾。
23樓:
你們應該集體找單位領導,問一下他們怎麼給解決。
工廠要搬遷,勞動合同沒到期,員工不願意跟廠,廠方說不跟就辭職,辭職扣十天工資,我們員工該怎麼辦?
24樓:搬磚的人
工廠要搬遷,勞動合同沒到期,員工不願意跟廠,廠方說不跟就辭職,辭職扣十天工資是違法的,可以到勞動局投訴。
由於勞動合同的相關因素改變導致的員工離職,公司是需要給於一定的經濟補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25樓:手機使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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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這樣,他多久a沒到廠t裡上k班了j。如果是很長8時間。可以5公1告他自動離職。不k用給補嘗。
26樓:麥在他鄉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因此你們千萬不要自己提出辭職,公司辭退你就要按照勞動法相關規定給予你們賠償。每在該公司幹滿一年就補償一個月,雙倍支付
工廠搬遷,對不願到新廠地去的員工要怎麼辦?
27樓:兔丞飛
勞動者可與單位協商並選擇:
一是考慮是否同意變更勞動合同內容,如果同意,勞動者可繼續履行作出變更後的勞動合同;
二是如果不同意新協商的勞動合同內容,那麼勞動者可以要求單位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金,然後選擇離開用人單位。
當然,能夠獲得經濟補償金的前提是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如果勞動者以此為由自行辭職,則無權獲得經濟補償。
在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且未明確約定工作地址僅限目前工作地址的情況下,且企業搬遷到本地併發放交通補助,工作地址變動屬於合理範疇,勞動者應當服從用人單位搬遷安排,自行辭職的,不能獲得經濟補償。
若企業在不同城市內的搬遷,一般應被認定為「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勞動合同不能履行」。企業從本市搬到外省市的,作為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員工不願意去,那就是雙方變更勞動合同無法達成一致,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應支付經濟補償。
當然,如果員工願意去,那就是雙方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一致,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員工一定要求支付經濟補償,也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用人單位遷址是否需要變更勞動合同,要看遷址本身給勞動合同履行帶來的影響。如果搬遷使勞動合同從正常的角度來看無法履行,就屬於法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需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
如果雖有搬遷行為,但綜合各種因素,勞動合同仍可正常履行,此時的搬遷就不屬於法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無需變更勞動合同。
擴充套件資料
勞動部指出:發生不可抗力或出現致使勞動合同全部或部分條款無法履行的其他情況,如企業遷移、被兼併、企業資產轉移等」。故你公司地址確實發生了重大的,導致了員工勞動合同無法履行,則公司應該徵求每位員工的意見不同意去的,則提前30天書面通知解除勞動合同,並給予經濟補償金。
補償標準為根據工作年限。
根據勞動合同法,解除合同應該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有些單位發生搬遷不與員工協商,直接要求員工到新的辦公地址去上班。有關公司搬遷員工賠償標準的詳細內容請閱讀下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勞動部《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條文的說明》指出:「本條中的『客觀情況』指:發生不可抗力或出現致使勞動合同全部或部分條款無法履行的其他情況,如企業遷移、被兼併、企業資產轉移等」,但不包括導致經濟型裁員的客觀條件。
不過考慮到實際情況和立法意圖,並非所有企業搬遷都適用解除的規定,而是工作地點發生重大變化、且導致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搬遷,才能算是觸發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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