隱名股東和顯名股東的怎麼認定,隱名股東和顯名股東的合同

2022-02-08 20:12:37 字數 3846 閱讀 2942

1樓:老鎮玫瑰

隱名股東和顯名股東的分類,與其他分類相比,無論從公司法理論還是司法審判實踐看,都具有較大的價值,有必要對其做出具體的分析。

我國現行公司法對隱名股東並沒有做出定義,隱名股東只是實踐中人們對公司的隱名出資人的一種身份稱謂。隱名股東的出資行為一般是其通過向顯名股東繳納出資款,再由顯名股東將其出資款交付公司而完成的。隱名股東與顯名股東之間必定存在出資協議,協議約定了隱名股東和顯名股東的出資權利、義務。

隱名股東之所以不願意成為顯名股東往往都是由於這類投資人不願意讓他人瞭解自己的投資行為,這樣的投資形式存在著一定的法律風險。隱名股東無法享有股東會巾的表決權,無法限制顯名股東將其投資所形成的股權轉讓給他人。當他人通過司法途徑強制處分顯名股東名下的股權時,隱名股東對這些股權的權利無法阻止這個強制處分行為。

我國公司法及相關法律沒有對隱名股東的法律地位作出明確規定,既沒有肯定其合法性,亦無禁止性規定。新《公司法》第33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置備股東名冊。

記載於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其出資額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未經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從這個條款可以看出:

法律雖然要求公司將股東情況如實向登記機關登記,但是如果存在沒有登記的股東(隱名股東)情形的,公司法並不否認隱名股東對公司出資行為的法律效力,但是該隱名股東對其出資的權利卻不能對抗第三人對其出資的權利。例如:某隱名股東的出資登記在某顯名股東的名下,顯名股東在隱名股東不知情的情況下,將其全部股權轉讓給了第三人。

隱名股東獲悉後卻不能主張顯名股東對第=人的轉讓股權行為無效而追回股權。

法院在處理此類案件時,往往運用民商法的基本原理來加以解決,其所依託的理論可歸納為兩種,一為「實質說」,一為「形式說」。

(一)實質說

「實質說」從民法的真意主義出發,其理論依據在於契約自由、意思自治主張探求與公司構建股東關係的真實意思表示,而不以外在表示行為作為判斷股東資格的基礎。此觀點認為,無論出資行為的名義人是誰,事實上做出出資行為者應成為權利義務的主體。此外,肯定實際出資人的法律地位有利於提高人們的投資積極性,更大限度吸收社會閒置資金用於生產,緩解經營者對資金需求的壓力,促進經濟發展。

「形式說」從公司法的團體法屬性出發,強調法律和法律關係的穩定性,認為承認實際出資人的法律地位會導致以名義出資人的名義所形成的所有法律關係的效力被全盤否定,從而使公司的有關法律關係變得不穩定,損害善意股東和第三人的利益,也不利於公司的登記管理,認為應以對外公示的材料作為確認股東資格的依據。

2樓:☆天罡

隱名股東是指為了規避法律或出於其他原因,借用他人名義設立公司或者以他人名義出資,但在公司的章程、股東名冊和工商登記中卻記載為他人的出資人。

顯名股東,是指在公司隱名投資過程中,約定將隱名股東的出資以自己名義出資、登記的一方當事人。

對於法律實務中對於顯名股東和隱名股東認定的問題。法院較多的採用「實質說」,認定隱名股東的股東身份有兩個前提條件,一是實際出資;二是不存在規避國家強制性法律規定的情形,如利用國家對某些特殊群體的優惠政策,規避法律對主體的限制等。

通過綜合涉案的證據,首先查明案件涉訴企業的改制運作模式、隱名股東產生的原因、隱名股東出資金額及工商登記等情況,從理論上分析隱名股東與顯明股東的實質法律關係,即委託**關係,是雙方意思的真實表示,未規避國家強制性法律規定,應視為合法有效。

隱名股東和顯名股東的合同

隱名股東如何實現自己的權利

3樓:翼39840囟捌

現在經濟生活當中公司隱名股東的情況比較普遍,而我國《公司法》中卻沒有對隱名股東的規定,這使得因隱名股東引發的一些法律糾紛處理起來比較困難,司法審判有時候也不完全一致。

所謂隱名股東,簡單的說就是指沒有在公司章程、股東名冊或其他工商登記資料記載,但卻對公司實際出資或者實際享有股份權益的人,一般有這樣幾種情形,一是實際出資人不便於用自己的名義來出資,二是股權轉讓後沒有辦理有關法定登記變更手續,第三是規避有關法律規定而借用他人的名義來設立公司或者持有股份。

因隱名股東而引發的法律爭議一般表現為兩個層面的法律問題:

第一個方面是隱名股東與顯名股東及公司之間的法律關係。這一層面法律關係的糾紛若引起訴訟基本上都是股權確認案由。隱名股東要求確認自己的身份,借生效判決以到工商機關辦理有關登記,以使自己的身份在法律形式上完備。

這時須考慮顯名股東的實際身份,若顯名出資人是虛構(或死亡)的,那麼直接確認隱名股東的身份不存在問題;若顯名股東是真實存在的,則認定起來比較麻煩,而實踐中這是居多數的。這種情況下又需要綜合考慮兩方面的關係,一是隱名股東與顯名股東對外的關係,二是隱名股東與顯名股東之間的內部協議關係。在處理這類問題時,僅僅以公司的股東名冊、工商登記資料、公司章程等形式簡單作出認定和判決,其實是很不恰當的。

若是按照這樣的方法,那麼隱名股東提出的確認之訴必遭駁回。我認為,處理實有主體之間的股權,更應當以雙方之間意思自治為原則,要重點考察實際投資關係,以及公司權利的實際行使主體,顧及公司的社團性質。如果隱名股東以自己的名義來行使股東權利而其它股東在事實上也加以認可,那麼宜確認隱名股東的實際股東資格身份;如果隱名股東一直是以顯名股東的身份來行使相應的權利,那麼宜認定顯名股東為實際股東身份,儘量保持公司社團法人的穩定性。

在後一種情況下,隱名股東要求恢復權利的宜按內部協議處理,適用民法和合同法的一般原則;若想要取得實際股東身份只能通過股份轉讓的途徑來獲取,如果其它股東不同意的,則可以轉化為債權債務關係。事實上在司法實踐中,隱名股東在未以自己的名義行使股東權利的情況下,一般很難得到法院直接認定股東身份。另外,如果是為規避法律強制性規定而借用他人名義而形成隱名股東與顯名股東爭議的,理所當然的應不予承認隱名股東的合法性,應直接認定顯名股東為公司的合法骨董和實際股東。

第二個方面是顯名股東、隱名股東及第三人之間的關係。這一類關係主要是股權轉讓引發的糾紛。隱名股東或者顯名股東直接將股權轉讓給第三人,如果而另一方提出異議,那麼這種轉讓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這裡涉及一個價值取向的問題,一是保護真正權利即實際權利,二是保護善意第三人的權利。從公司立法的趨向而言,總體傾向於保護善意第三人利益。公司股東身份工商登記為準,這是一種對社會的公示。

一般而言,如果第三人並不知曉公司實際股東存在的情況下,與顯名股東達成的股權轉讓協議應被認定有效。但如果第三人明知或者應知存在隱名股東的情況下,仍然與顯名股東訂立交易合同,那麼就不能理解為善意,應當不保護其交易。當第三人有充分理由認為隱名股東是公司的真正的權利人的情況下,我認為應當認定這種股權轉讓也具有法律效力,因為顯名股東事實上沒有行使自己的權利,那麼在隱名股東與第三人達成交易的時候其也同樣沒有合理理由去反對這樣的股權處分行為。

股東身份確認需要怎樣操作?

4樓:匿名使用者

警察是不不能做公司的股東的.至於退股股東是不享受企業的分紅和承擔虧損

希望採納

請教精通公司法的律師:隱名股東是否顯名股東在法律上具有對等的權利? 20

5樓:長沙律師曹元海

1、隱名股東雖不是公司名義上的股東,但公司的成立起因於隱名股東的出資,不管隱名股東投資時隱名的原因、目的等根據資本維持和不變的原則,隱名股東不得抽回資金,逃避風險和責任。

2、有限責任公司的隱名出資人不具有股東身份,不能以股東名義對自己的出資行使股東權,但對於其對公司的實際出資,法律仍應給予保護

3、隱名股東的股東權利不能對抗第三人。《公司法》三十三條第三款: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其出資額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未經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4、無論隱名股東還是顯名股東對公司債務均只承擔有限責任。

5、隱名股東承擔公司的盈虧風險,。與「名為投資,實為借貸」的法律關係不同,隱名投資是投資而非借貸。因此,隱名股東需要承受投資風險,並不享受借貸的固定收益。

6、股東與他人約定以該他人名義出資的,其約定不得對抗公司。

歡迎參考,希望能幫助到您

股東會起什麼作用,股東大會和股東會的區別是什麼?

股東會起到的作用 股東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企業一切重大的人事任免和重大的經營決策一般都得股東會認可和批准方才有效。比如董事 監事人選,利潤分配,對外併購,擔保,大額投資等等。只要達成股東會決議和不違反 公司法 即可決定和改變本公司的任何事。股東大會 shareholders meeting 股東...

離婚股權怎麼分夫妻雙方是股東的情形

夫妻共同財產一人一半 夫妻離婚後,股權怎麼分?關於離婚的股權分割,一般如下處理 一 夫妻間直接轉讓股權 1 夫妻雙方協商一致把出資的那部份金額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如果有過半的股東不同意,其他股東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那麼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的股東。2 如果夫妻雙方出資額轉讓份額和轉...

麻袋財富的控股股東是誰?背景怎麼樣

中信產業 為麻袋財富實際控股股東。中信產業 是國內排名前十的私募股權投資機構,管理 規模近千億元。累計投資逾100家企業,其中已成功上市的不下30家。近期成功的戰略投資企業有 獨角獸 滴滴出行和餓了麼。2015年底,麻袋財富與戰略合作伙伴中騰信共同獲得4.2億元增資,其中針對麻袋財富的1億元增資,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