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答題如此快樂
夫妻共同財產一人一半
夫妻離婚後,股權怎麼分?
2樓:law大叔
關於離婚的股權分割,一般如下處理:
一、夫妻間直接轉讓股權
1、夫妻雙方協商一致把出資的那部份金額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如果有過半的股東不同意,其他股東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那麼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的股東。
2、如果夫妻雙方出資額轉讓份額和轉讓**等協商一致的,如果過半的股東不同意轉讓,但是願意以同等**購買該出資額的,那麼夫妻對轉讓出資所得的財產進行分割。
3、如果過半的股東不同意轉讓,也不願意用同等的**來購買該出資額的,那麼就視為其同意轉讓,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的股東。
二、可以作價補償,股權在夫妻間不發生轉移。
1、如果持股權的配偶一方把本屬於另一方的股份折價後,用貨幣的形式對另外一方進行補償。
2、分割夫妻在公司裡的共同財產,需要公司的全部淨資產還有債權,債務的清算,來評估公司的淨資產。
3、如果夫妻無法協商一致的,那麼就由夫妻一方預付的評估費用,或者是雙方各付一半評估費用。在訴訟的過程中,如果雙方都不願意出評估費的話,那麼法院就會對這部份共同財產不予分割。
望採納!
3樓:匿名使用者
協商,無法協商就上法院。一般上法院。
4樓:君眾律師事務所
您好,您提問的問題屬於婚姻法的內容
夫妻分割共同財產的,以協商為準;協商不成的,判決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判決分割輻射器共同財產的,原則上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等情況,具體處理時也可以有所差別。
共同財產的分割,一般採取實物分割、價金分割及**補償的方法。
根據《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16條規定,夫妻雙方分割共同財產中的**、債券、投資**份額等有價**及未上市公司股份時,協商不成或者按市價分配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數量按比例分配。
如果我的答案對您有幫助,請點贊並採納。如有更多問題,歡迎進一步諮詢。
離婚股權怎麼分 夫妻一方是股東的情形
5樓:君眾律師事務所
您好,離婚股權分割涉及《公司法》、《婚姻法》、《合同法》等法律。
《婚姻法》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二、離婚股權怎麼分
離婚股權分割主要包括夫妻共有的財產性權益分割和共益性權益分割。財產性權益是指基於股權產生的財產性收益;而共益性財產則指基於股權產生的表決權、管理權、提案權等。
(一)財產性收益分割
因此,就股權的財產性收入而言,基於夫妻共有財產的概念,及《婚姻法》的規定,夫妻平等的享有分割的權利。
夫妻之間的因離婚分割股權而產生股權轉讓的,不同於一般的股權轉讓,是在婚姻家庭的親屬身份關係之間發生的向特定物件轉讓的股權變動情形,因此應排除其他股東的優先購買權。
《婚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二)共益性財產
共益性財產如何分割,目前在學術界存在爭議,在法庭實際審理中也是難點。在處理時,法院應審查公司章程有無另行規定,對於股東轉讓股權有無其它合法的限制條件(比如,公司章程設定了股東轉讓給其它股東的限制條件,而不只是拘泥於「優先購買權」);但是,如果配偶雙方在離婚案件中,對股權分割不能達成一致意見,而公司又存在其它股東、即股東人數不限於夫妻二人的情況下,一般會建議當事人另案依《公司法》的規定處理股東間內部爭議,或建議當事人另案提起離婚後財產糾紛。
如能給出詳細資訊,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名義股東離婚分割股權有哪幾種常見情形
6樓:沛沛豬的母嬰小智慧
夫妻離婚時有必要時要對財產進行分割,財產除了常見的存款、房產還有就是股權等。當夫妻雙方同為公司的股東,離婚時應如何分割股權,都有哪幾種常見的情形,對於這種股權的分割有的也是比較複雜的,因為可能要涉及到案外的股東。接下來就讓我們來了解下名義股東離婚分割股權幾種常見的情形吧。
一、以一方名義在****的出資、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時的處理原則;
在離婚案件中,常遇到以夫妻一方名義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時另一方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過半數股東同意、其他股東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二)夫妻雙方就出資額轉讓份額和轉讓**等事項協商一致後,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但願意以同等**購買該出資額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轉讓出資所得財產進行分割。
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也不願意以同等**購買該出資額的,視為其同意轉讓,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用於證明前款規定的過半數股東同意的證據,可以是股東會決議,也可以是當事人通過其他合法途徑取得的股東的書面宣告材料。
二、夫妻在工商登記中載明的投資比例不應該認定為夫妻對財產歸屬的約定;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無論使用一方的個人財產還是使用夫妻共同財產投資設立的股東僅有夫妻兩人的****,公司經營所產生的股東收益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而不應以投資比例徑直分割。
三、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合夥企業中的出資,另一方不是該企業合夥人的處理原則;
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合夥企業中的出資,另一方不是該企業合夥人的,當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其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對方時,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的,該配偶依法取得合夥人地位;
(二)其他合夥人不同意轉讓,在同等條件下行使優先受讓權的,可以對轉讓所得的財產進行分割;
(三)其他合夥人不同意轉讓,也不行使優先受讓權,但同意該合夥人退夥或者退還部分財產份額的,可以對退還的財產進行分割;
(四)其他合夥人既不同意轉讓,也不行使優先受讓權,又不同意該合夥人退夥或者退還部分財產份額的,視為全體合夥人同意轉讓,該配偶依法取得合夥人地位。
四、獨資企業的分割夫妻在該獨資企業中的共同財產的原則;
夫妻以一方名義投資設立獨資企業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該獨資企業中的共同財產時,應當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一方主張經營該企業的,對企業資產進行評估後,由取得企業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二)雙方均主張經營該企業的,在雙方競價基礎上,由取得企業的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三)雙方均不願意經營該企業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等有關規定辦理。
五、離婚時當事人對公司出資額或收益、財產價值無法達成協議,不同意評估和無法評估的,企業在行政主管機關備案的財務資料可以作為分割的依據;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合夥企業或個人獨資企業的出資額或收益時,當事人對財產價值無法達成協議且一方當事人不同意評估、不交納評估費用、不配合評估或其他原因導致無法通過評估方式確定財產價值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據該企業在行政主管機關備案的財務資料對財產價值進行認定。
以上就是有關名義股東離婚分割股權的幾種常見情形。如果夫妻是公司比較大的股東時,離去涉及到公司的經營問題的話,夫妻雙方也需在法庭上對今後誰經營,掌握公司主權的問題進行判決。
夫妻離婚時一方在公司的股權如何分割?
7樓:ooo藉口
夫妻離婚時一方在公司的股權劃分具體如下:
1、夫妻雙方均持有公司股份。
在婚姻存續期間成立公司,夫妻雙方均為公司股東,且佔有一定的股份比例。離婚時,雙方可以通過協商的方式處理各自的股份。如果協商不成,可共同委託評估機構對股份的價值進行評估後,由法院作出判決。
如果開的是「夫妻公司」,即公司股東為夫妻二人。離婚時,可根據下列情況分別處理:
一是雙方均有經營能力且願意繼續經營公司的,可確定各自明確的股權比例,嚴格按照《公司法》的要求行使股東的權利;
二是雙方都不願意再經營公司的,可將公司進行清算,對公司的剩餘資產進行分割;
三是一方願意繼續經營,另一方想退出的,退出方可將自己的股份轉讓給經營方或第三方持有,以獲得相應的經濟補償。
2、夫妻一方持有公司股份。
夫妻雙方可通過協商的方式處理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果雙方協商一致要將公司股份轉讓給未持有公司股份的配偶或將公司股份轉讓給第三人的,根據《公司法》的相關規定,必須經過公司一半以上股東的同意方可進行。
如果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但願意以同等**購買的,夫妻雙方可分割相應的股權折讓款。如果半數股東既不同意轉讓,又不願意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配偶或第三人可以成為公司新的股東。
如夫妻雙方無法通過協商的方式解決,需要法院處理時,法院一般會將根據出資情況、公司的經營狀況(贏利或是負債)等相關因素綜合考慮後,將公司股份判給原持有一方所有,由持有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經濟補償。
3、公司股份由第三人持有。
實踐中,出於各種考慮,經常會有夫妻在註冊公司時,將公司註冊在親朋的名下,由親朋代持自己的股份。此時,證明公司出資是由夫妻共同財產給付這點非常重要。因為只有能清晰的證明出資情況,在離婚案件中才有可能處理公司的股份。
如果無法證明,離婚案件中,法官一般不會受理。當事人想繼續爭取的,只能通過離婚後的確權之訴為維護自己的權益。
依據《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十五條 夫妻雙方分割共同財產中的**、債券、投資**份額等有價**以及未上市股份****股份時,協商不成或者按市價分配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數量按比例分配。
第十六條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額,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的,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過半數股東同意、其他股東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二)夫妻雙方就出資額轉讓份額和轉讓**等事項協商一致後,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但願意以同等**購買該出資額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轉讓出資所得財產進行分割。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也不願意以同等**購買該出資額的,視為其同意轉讓,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用於證明前款規定的過半數股東同意的證據,可以是股東會決議,也可以是當事人通過其他合法途徑取得的股東的書面宣告材料。
第十七條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合夥企業中的出資,另一方不是該企業合夥人的,當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其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對方時,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的,該配偶依法取得合夥人地位;
(二)其他合夥人不同意轉讓,在同等條件下行使優先受讓權的,可以對轉讓所得的財產進行分割;
(三)其他合夥人不同意轉讓,也不行使優先受讓權,但同意該合夥人退夥或者退還部分財產份額的,可以對退還的財產進行分割;
(四)其他合夥人既不同意轉讓,也不行使優先受讓權,又不同意該合夥人退夥或者退還部分財產份額的,視為全體合夥人同意轉讓,該配偶依法取得合夥人地位。
擴充套件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第四十條 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第四十一條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四十二條 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因此,如果夫妻未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進行約定,則婚後所得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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