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
這樣的操作是違法的,但是一般情況下這種事情沒法子查,就算確鑿,因為有支付了加班費的關係,相關部門只會要求改善,這種情況在部分臺企及多數偽民企中經常出現,
結論-現在可以辭職,但無補償金,
推薦做法:做到2023年5月30日,可以一次性補償6個月薪水,相當於從現在這個月起你開始雙薪.
2樓:匿名使用者
答案是肯定的:違法。如果公司要求加班並未與員工協商,員工有權利拒絕〔法定允許的條件除外〕,以此發生爭議的,可以提請仲裁程式處理。
法律規定,正常工作情形外,每月加班不得超過36小時。超時加班侵害員工身體健康權,員工有權利解除勞動合同並依法獲得補償。個人認為:
你證據如果充分,可以直接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依法支付經濟補償。
3樓:若蘭憐雪
首先,法律規定過,加班費是指對正常工作時限以外的超時工作補償。
因為,你雖然超時工作,但是有加班費,所以不算違規。
第二,所謂補償金,你可能理解錯誤,既然簽了期限合同,在未到達期限前,你要辭職,如果合同上有具體的條款,那麼你可能面臨2種情況:1,平靜的離開;2,賠償公司一定現金。最常見的是:
a在與公司簽了1年合同,合同規定,在一年未滿之前辭職離開,將賠償公司xx元。由於a沒注意細節,而提出辭職,那麼法律肯定會按合同來處理,因此a將會按合同賠償給公司一點現金。
公司每週上60個小時含加班,合法嗎?
4樓:匿名使用者
不合法。除非你辭職不幹,經濟不景氣,還是有人乾的
5樓:售貨車房車櫃車
這說明你的公司還算不錯,珍惜你的工作吧,如果對工作不滿,那就乾脆跳槽。
公司規定員工加班超過2小時的才可以計為加班,是否違法?
6樓:日食三顆棗
加班是指除法定或者國家規定的工作時間以外,正常工作日延長工作時間或者雙休日以及國家法定假期期間延長工作時間。
你公司規定員工加班超過2個小時才可以記為加班,違反了《勞動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屬於違法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7樓:蓋普希金
1、根據我國現行勞動法,企業可以實行以下三種工時制度:
標準工時制:每週工作五天每日工作八小時,
綜合計算工時制:平均每月工作20.98天,每天的時間不定時,每週幾天也不定,但必須每週休息一天。
不定時工作制:工作沒有固定的時間,但必須每週休息一天。
後面兩種工時制必須到勞動局申請備案。
《勞動法》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日。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2、加班有兩種:
如果是標準工時制加班的不得改為調休,是必須給加班費的,週六週日上班的才可調休。
如果符合調休情況的,公司有權安排員工在哪天休息,如果公司沒安排員工調休的就應該給雙倍加班費。
依據如下:
《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綜上,公司不能作廢當事人的時間,應該按上面支付加班費,不支付的可憑當事人的考勤記錄與勞動合同到勞動局去尋求幫助。他們會給公司去**反映的。情節嚴重的勞動監察科會罰公司的款。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一條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
我們每個月加班超過60個小時,違反勞動法第41條每個不得超過36小時的規定超過,的時間該怎麼算加班費 5
8樓:修身齊家
1、週一至週五加班按平時的1.5倍;
2、週六、週日加班按平時的2倍;也可以調休。
3、法定假日加班按平時的額倍,不得調休。
9樓:花落人不甘
《勞動法》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從法律上講:你可以拒絕這樣的加班。
從實際案件來看:單位只要按照第44條規定,如數支付加班費,就可以了,因為很多時候一個月具體加了多少班,是很難界定的。在法律上也沒有給出準確說法:
36個小時後,要按什麼標準計算加班費?
我們每個月加班超過60個小時,違反勞動法第41條每個不得超過36小時的規定超過的時間該怎麼算加班費
10樓:簡簡單單
晚上加班支付正常工資的1.5倍加班費,星期六星期天加班支付正常工資的2倍加班費。
11樓:修身齊家
加班不得超過36小時,法律是這樣寫的,事實上國內許多工廠都有超過這個數字。
加班費的演算法,週一至週五加班,按平時的1.5倍;
週六、日加班,按平時的2倍;
法定假日加班,按平時的3倍;
這個與超不超過36小時,沒有直接關聯的。
12樓:
勞動法:
第四十四條 【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支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第九十條 【違法延長工時的法律責任】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的,由勞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並可以處以罰款。
13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仲裁主張權利
縱橫法律網-湖北珞珈律師事務所-徐濤律師
公司企業每個月超過一百個小時加班算不算違法
14樓:匿名使用者
標準工作時制的,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超過的即屬於加班。
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支付加班費,若沒有支付加班費的,則屬於違法行為。
15樓:之映秋
我認為超過100個小時,並不是違法不違法,而是你幹不幹,你要不想幹,他們就無權讓你加這麼多班。你要是為了錢加班兒,那是你自願的。
16樓:baby無知的螞蟻
單位每月加班超過一百個小時一定是屬於違法行為,但是在我國製造型企業中是普遍存在的現象。
依據《勞動法》
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日。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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