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離婚訴訟時裡面的事實與實際不符應該怎麼反訴

2022-01-26 04:32:33 字數 5176 閱讀 6321

1樓:

由於你的陳述比較模糊,只能從以下幾個方面提供建議供你參考:

1、關於你嫂子說假話,在法律規定的舉證期間內你可以提供相關的證據進行反駁,如書面證明,鄰居、同事、派出所、居委會的證言等;

2、如果案件尚在訴訟中,那麼不涉及將孩子的撫養權要回來這一問題,因為你哥也可以主張撫養權,可以在訴訟中提出他有什麼樣的條件比你嫂子更適合撫養孩子,如果你嫂子經常說假話,且你們有證據的話,可以作為一條理由提出來,因為法院會將孩子判給更有利於孩子成長的一個環境;但是如果孩子在哺乳期則另當別論。

3、關於你嫂子對你家及你哥的傷害,由於可能涉及個人隱私你沒有具體談,但是我國法律是保護受害一方權利的,如果你們有足夠的證據,可以要求你嫂子進行賠償,這一點法律是有規定的。

4、考慮到訴訟案件的專業性,建議你找專業的人員幫助你進行訴訟,在不瞭解全面案情的情況下幫你提供法律書可能不一定對你有利。

2樓:

我國國家還沒有規定謊話可以作為把孩子撫養權要回的理由

具體的一些規定,你自己看吧

3樓:管理都督

這樣的嫂子不要也好,由她去吧.

離婚案件中是否存在反訴

4樓:五年後

離婚案件不適用反訴。離婚是當事人重要的法律行為。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時,不僅要對夫妻雙方的人身關係作出裁判,而且要對子女撫養以及財產關係作出裁判,使之產生一系列的法律後果。

當事人離婚後,雖然夫妻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已經消滅,

但是父母與子女的人身關係不能消滅,故離婚本訴應對涉及到的關係都一併裁判,被告也不可能提出新的反請求。婚姻法規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不屬於反訴,如無過錯方是被告,只能依據原告離婚的請求要求原告給予損害賠償,而不是反訴。

第二、贍養、撫養、扶養案件不適用反訴。贍養是指對長輩承擔的供養責任;撫養是指對未成年人承擔的供養責任;扶養是指對等同輩份的人承擔的供養責任。從上述三個概念的含義看,當事人所盡的義務都是法定的,這種法定義務既不能解除也不容抵消,所以,這類案件不存在反訴的問題。

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對於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人在訴訟中,可以對自訴人提起反訴。

但是,對於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並且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害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訴的案件不能提起反訴。

反訴和本訴同時存在,可合併審理,但應分別審查、判處。每一方當事人,既是原告,又是被告,既享有原、被告的權利,又承擔原、被告的義務。除了民事案件、經濟案件中的被告有權提起反訴外,刑事自訴案件中的被告人也有權提起反訴。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其他條件

(1)反訴只能是本訴被告向本訴原告提起,而不能對原告以外其他人。

(2)反訴只能向受理本訴的法院提起。

(3)反訴與本訴必須是適用同種訴訟程式。

(4)反訴不能是其他法院專屬管轄。

(5)反訴與本訴的訴訟請求必須在事實或法律上有牽連。

(6)提起的期限。《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三十二條:「在案件受理後,法庭辯論結束前,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合併審理的,人民法院應當合併審理。

」程式要件

程式要件是指反訴在訴訟程式進行中提起的方式、時間及審理等條件。

1、反訴提起方式。反訴是民事訴訟所獨有的,無論是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還是行政附帶民事訴訟,畢竟都是民事訴訟,原、被告主體地位平等,所以應允許反訴。

2、反訴的管轄權。就地域管轄來說,只要反訴請求的標的不屬於法律規定的其他法院專屬管轄(因為專屬管轄多是涉及社會公共利益的),審理本訴的法院就可受理,反訴成立。這一點在涉外民事訴訟中得到有力的證明。

享有民事管轄豁免權的主體主動向駐在國法院提起訴訟,被告反訴時,享有管轄豁免權的主體即不再享有管轄豁免權,審理本訴的法院有權受理反訴。就級別管轄來說,如果作為反訴的訴訟請求單獨提起時應由級別較高的法院審理或作為反訴的訴訟請求應由級別較低的法院管轄,

反訴和本訴均可一併由審理本訴的法院審理,即反訴只能向審理本訴的同一人民法院起訴。這在立法上應明確作出規定。

3、反訴提起的具體時間。反訴在訴訟進行的哪個階段提出,我國民訴法沒有具體規定。司法實踐中,一般傾向最好是在答辯過程中提出,最遲也應在一審法院庭審辯論結束後提出。

因為反訴提出時,庭審辯論尚未結束,原告還有反駁的機會,並可以申請延期審理。

否則,要是庭審辯論結束以後提出反訴,必然重新進行訴訟程式,也會造成一些重複勞動,拖延本訴的審理。然而,是否庭審辯論結束後都不能提出反訴呢?也不能一概而論。

因為經過起訴、答辯,尤其是庭審辯論以後,出現證人打消顧慮,願意作證或糾正偽證,

當事人舉出經過最後努力收集的證據的情況,這種情況在實踐中較多。特別是一些民事案件標的額較大,而又涉及外地的經濟糾紛,應當允許在庭審辯論結束以後,提起反訴。否則,如果不許被告提起反訴,或者提起反訴也不予理睬,表面上看爭取了時間,

使本訴及時審結。而事實恰恰相反,因為這類糾紛的棘手程式是執行,要是被告在庭審辯論以後,提出的反訴成立,而又進行了實體審理後,反訴和本訴的請求可以相互衝抵,執行問題就迎刃而解了。如果不允許被告在庭審結束後提起反訴,讓其另行起訴,

本訴和反訴的結案就存在一個時間差,很可能耗費時間和精力,結果有時很難預料。所以,遇到這種情況,應當靈活掌握,允許被告在庭審辯論結束以後、裁判作出之前,提出反訴。

擴充套件資料:

不適用反訴情形

民訴法第五十二條規定,被告有要權提起反訴,但對反訴的時間、條件、形式、範圍,以及哪些案件可以反訴,哪些案件不適用反訴等都沒有作出明確規定。

根據我國的立法原則:不是所有的案件都可以反訴。

1、沒有被告稱謂的訴訟案件不適用反訴。在民事訴訟過程中,不同的訴訟程式,對當事人的稱謂也不同。在和一審程式中,稱為原告、被告;第二審程式中稱為上訴人(原審被告或原審原告)、被上訴人;在審理本院決定再審的案件、上級法院提審的案件、

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案件以及人民檢察院抗訴引起的再審案件的審判監督程式中,當事人稱為原審原告、原審被告;在執行程式中稱為申請執行人、被執行人。民訴法第五十二條規定,被告有權提起反訴,從立法角度看,可以理解為,

只有被告稱謂的當事人才能提起反訴。沒有被告稱謂的當事人不能提起反訴。

2、法律規定適用特別程式審理的案件不適用反訴。特別程式是民事審判程式中的一種,是人民法院審理特殊型別案件所適用的程式。特別程式對審級、審限、當事人的稱謂及審理程式均做了特殊的規定,這些規定是人民法院審判某些特殊案件所遵循的特別規則,

這類案件沒有利害衝突的雙方當事人(原告與被告),只有利害關係人,而且解決的問題也不是民事權益之爭。特別程式一般也不因起訴而開始,而是因利害關係申請而開始。特別程式審理的案件是各種各樣的,沒有統一的物件,也沒有共同的審理目的,

人民法院按特別程式審理案件所作出的裁判,送達後立即生效,不得上訴,即實行一審終審制。從以上的情況看,特別程式審理的案件根本不具備反訴的特別,所以此類案件不適用反訴,其中包括:審理選民資格案件所適用的程式,

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案件所適用的程式,認定財產無主案件適用的程式等。

離婚訴訟原告沒有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被告需要提起反訴嗎?

5樓:孑孓

如果夫妻之間有共同財產,建議反訴,這樣可以避免以後爭議、同時取得有效判決或調解書後,也有利於以後必要時直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避免將來還需重新起訴

6樓:未來法律

反訴是指在一個已經開始的民事訴訟(訴訟法上稱為本訴)程式中,本訴的被告以本訴原告為被告,向受訴法院提出的與本訴有牽連的獨立的反請求。

反訴能使本訴失去意義 ,吞併或抵消原告的訴訟請求。

根據您說的這種情況,您應該沒有什麼其他的請求,只是不想分割共同財產?那也是本訴訟內可以解決的。您就在本訴中提交證據即可,證明不存在可以分割財產的情形。

民事訴訟案中的被告什麼情況下可以反訴?什麼叫反訴

7樓:匿名使用者

一、 反訴的概念和特徵

反訴是指在已經開始的訴訟程式中,本訴的被告以原告為相對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與本訴存在牽連關係的獨立的反請求。其特徵是:

1、反訴當事人具有特定性,反訴只能由本訴的被告向本訴的原告提起。

2、反訴具有相對獨立性,反訴只要提起,不因本訴的撤回而終結。

3、反訴目的具有對抗性,反訴可抵消、吞併、排斥原告的訴訟請求。

反訴不同於反駁。反駁是指在訴訟中,一方當事人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提出各種有利於自己的事實和理由,以否定和駁斥對方當事人的主張的一種辯論活動。

二、 提起反訴的條件

1、只能由本訴的被告對本訴的原告提起。

2、只能在本訴進行中提起。

3、只能向受理本擴的法院提起。

4、與本訴適用同一種訴訟程式審理。

5、與本訴有牽連關係。

三、 反訴的審理

被告提出反訴後,法院應審查是否符合起訴的一般條件和反訴的特別條件,對符合條件的反訴,應予受理。被告如果在**過程中才提出反訴,除非原告放棄法定的答辯期利益,法院應休庭讓原告答辯並另行指定**的期日。法院原則上應一併審理本訴與反訴,將兩訴合併調查和辯論,並且一併對兩訴作出裁判。

在例外情況下,法院也可將反訴與本訴分開調查和辯論,並且在其中一訴已達到可作出判決的程式時,先行作出部分判決。

8樓:匿名使用者

反訴,是

指在已經提起的訴訟中,被告針對與原訴有聯絡的行為,提起獨立訴訟請求的行為。反訴,是被告的一項重要訴訟權利,它是被告用來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的一種特殊手段。但提起反訴是有條件的,其條件是:

(1)反訴必須針對原告提起,而不能對原告以外其他人提起。

(2)只能向審理本訴的法院提起。

(3)提起的時間,必須在本訴起訴之後至合議庭評議之前。

(4)反訴提出的問題必須與本訴有牽聯。如原告起訴離婚,被告提出反訴,請求法院確認婚姻關係本來就是無效;原告起訴,要求被告按買賣合同交貨,被告提起反訴,說合同本身無效,要求依法撤銷。等等。

反訴的目的,在於抵銷、吞併本訴,使本訴失去作用,這樣會使原告的起訴失去實際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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