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的司法解釋,重大責任事故罪與重大安全事故罪的區別

2022-01-15 10:20:34 字數 2957 閱讀 8153

1樓:【哊求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0.11.15 法釋[2000]33號)

第八條第二款 在在公共交通管理的範圍外,駕駛機動車輛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或者致使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分別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二百三十三條等規定定罪處罰。

2023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19次會議、2023年2月27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屆檢察委員會第72次會議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危害礦山生產安全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

第四條發生礦山生產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的「重大**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後果」: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

(三)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的「情節特別惡劣」:

(一)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傷十人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三百萬元以上的;

(三)其他特別惡劣的情節。

2樓:商標註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危害礦山生產安全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

第四條發生礦山生產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的「重大**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後果」: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

(三)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的「情節特別惡劣」:

(一)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傷十人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三百萬元以上的;

(三)其他特別惡劣的情節。

重大責任事故罪與重大安全事故罪的區別

3樓:七禾之葉

兩罪都有重大事故的發生,並且行為人對重大事故的發生都是一種過失的心理態度,但兩者有明顯區別:

(1)犯罪主體不同

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的犯罪主體是工廠、礦山、林場、建築企業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負責主管與直接管理勞動安全設施的人員,一般不包括普通職工;重大責任事故罪的犯罪主體較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範圍要廠,包括工廠、礦山、林場、建築企業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中的一般職工和在生產、作業中直接從事領導、指揮的人員。

(2)客觀方面的行為方式不同

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在客觀方面則表現為對經有關部門或單位職工提出的事故隱患不採取措施,是一種不作為犯罪;重大責任事故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廠礦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不服從管理、違反規章制度,或者生產作業的領導、指揮人員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是作為形式的犯罪。

擴充套件資料

重大責任事故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重大責任事故罪是指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行為。

重大責任事故罪是近年來常見多發的一種犯罪行為,不僅危及到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也造成了國家和群眾財產的重大損失,嚴重地阻礙了企事業單位的正常經營和發展,直接危害到社會的穩定。

中國2023年頒行的刑法第131條即有規定,現行刑法第134條又原樣保留了該規定,最高司法機關也沒有新的司法解釋,有效懲治重大責任事故犯罪和保障企業生產、作業安全的功能。

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工廠、礦山、林場建築企業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的勞動安全,即勞動者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勞動者作為生產力中的決定性因素,對經濟、社會的發展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

因此,必須注重對勞動者安全和健康的保護。我國**歷來堅持安全第一的生產方針,重視生產安全和安全生產。早在2023年,***就公佈了《工廠安全衛生規程》,規定了工廠的安全技術和勞動衛生方面的基本要求。

2023年就企業的安全生產責任制釋出了《關於加強企業生產中安全工作的幾項規定》。

以後,還針對某些特殊問題、特殊行業公佈了一系列具體規定,主要有《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暫行條例》、《氣瓶安全監察規程》、《關於防止瀝青中毒的辦法》、《工業企業噪聲衛生標準》、《工業企業工人照明標準》、《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關於加強防塵防毒工作的決定》、《建築安裝工程安全技術規程》、《礦山安全條例》和《礦山安全法》等。

儘管國家三令五申要求廠礦等企業、事業單位嚴把安全關,把安全施工、安全生產、安全作業作為勞動中的頭等大事來抓,但是,仍有不少用人單位,只顧埋頭掙錢,置勞動者的健康、安全於不顧,對事故隱患不及時排除,在勞動安全設施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情況下,強行生產作業,以致頻頻發生勞動安全事故,嚴重侵犯勞動者的人身權利,給國家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損失。

特別是一些新興行業的興起,高空、高壓、易燃易爆、高速公路等事故的發生率一直居高不下。因此,針對這些情況,必須運用刑法**與侵犯勞動安全的行為作堅決的鬥爭,以保護勞動者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

參考資料

4樓:中顧法律網

重大責任事故罪與重大安全事故罪的區別主要表現在兩方面:

(1)犯罪主體不同。前者的主體為工廠、礦山、林場等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包括直接從事生產的工人和生產的直接指揮者或管理者;後者的主體則是工廠、礦山、林場等企業、事業單位中負責勞動安全的直接責任人員。

(2)客觀行為不同。前者是在生產作業過程中不服管理、違反規章制度,或者強令工人冒險作業;後者則是單位勞動安全設施不符合國家規定,經有關部門或者單位職工提出後,對事故隱患仍不採取措施。

5樓:哲無曾

這個我也想了好久也不知道對不對。感覺重大責任事故首先直接針對事故發生的責任人(自然人);而重大安全事故首先針對的是企業法人,受懲罰的是法人代表如專案經理等。

6樓:匿名使用者

參照趙秉志的刑法教材,實踐中,通常將重大**事故掌握為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

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與重大責任事故罪有哪些區別

宿吉南老師帶你瞭解2020年消防考試高頻考點 重大責任事故罪 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 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與重大責任事故罪的主要區別在於 前者的行為是不採取措施消除勞動安全設施事故隱患,後者的行為是違章作業 前者的主體是安全設施的主管或管理人員,後者的主體是單位一般職工與在生產 作業中直接從事領導 指揮 ...

重大責任事故罪與重大安全事故罪的區別

重大責任事故罪與重大安全事故罪的區別主要表現在兩方面 1 犯罪主體不同。前者的主體為工廠 礦山 林場等企業 事業單位的職工,包括直接從事生產的工人和生產的直接指揮者或管理者 後者的主體則是工廠 礦山 林場等企業 事業單位中負責勞動安全的直接責任人員。2 客觀行為不同。前者是在生產作業過程中不服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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