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意識流動的貓咪
辭職之前應該休的年假沒有休,公司肯定是需要補發工資的。按照《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當年度未安排職工休滿應休年休假的,應當按照職工當年已工作時間折算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並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但折算後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
所以,我覺得這件事情的焦點不在於辭職之後年假沒有休該不該補發工資,這個沒有疑問,重點在於辭職之前年假到底休了沒有休。據新聞來看,公司所出示的資料無法證明楊明有休過年假,因為電子文件並沒有蓋章,因此無法作為直接證據。沒有證據證明楊明休過年假的話,那麼公司只能賠。
年假雖然不是法定的節假日,但是是用人單位主動給予的福利,用人單位需要安排員工休年假,不休的也應該按照相關的規定支付報酬。不然的話,一旦告上法庭,公司是得不償失的,畢竟年假不休又不補發工資,這是違法行為無疑。
這個案例應該也不是個例,不過很多的員工可能沒有這個維護自己權益的意識,也不懂得應該如何拿法律**保護自己。有了這一個例子,不僅是給很多單位公司的一次告誡,也是給很多職員上了一課,在遇到類似的事情的時候,應該學會保護自己,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2樓:棉花糖
這個不用問吧,一定是補發的,這個國家明確規定了。有法律條例,就是按照剩餘的月份,以及一年的天數,折算一下發幾天的年休假。國家這個規定很合理,所以一定是支付的。
具體規定如下:《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五條原文是這樣規定的:「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
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也就是說,這個員工辭職之後,工作期限已經結束,但是還沒有休完年休假,那這個公司應該支付該離職員工未休年假的日工資300%的報酬。
有法律的規定更加明確,是需要補發的。所以按照上面的那個新聞,楊先生在綿陽一家企業工作4年後提出辭職,還有一條非常的關鍵就是,不管是辭職、辭退,這2個區別很大,自己辭職是幾乎沒有費用的,如果是單位辭退,是有工資的,單位必須發給,就是,在單位工作幾年,然後單位辭退,單位應補發工作的年限的數,乘以你每個月的工資,是單位給與補助的部分,所以也請廣大職工朋友要注意,這個是自己應得的,所以一定注意,維護好自己的合法權益,這才是關鍵。以及年休假情況,都要按照社保的規定走,如果單位不給於,可以走仲裁委與會發起仲裁。
然後在起訴單位。如果大家覺得有用,就給我點一個贊謝謝大家!!!!!!!!
離職時還有年假未休,可以要求公司補償嗎
3樓:中顧法律網
不可以馬上離職,應該完成交接,按正常離職流程離職,經濟補償金計算如下: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4樓:墨汁諾
員工離職時如果有未休年假按國家相關法律施行,鑑於你大後天才有年假,折算後估計一天都沒有。如果折算你沒有年假,單位是有權不批准的。
《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十二條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當年度未安排職工休滿應休年休假的,應當按照職工當年已工作時間折算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並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但折算後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
前款規定的折算方法為: (當年度在本單位已過日曆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當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數。
用人單位當年已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多於折算應休年休假的天數不再扣回。
擴充套件資料: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是為了維護職工休息休假權利,調動職工工作積極性,根據勞動法和公務員法制定。經2023年12月7日***第198次常務會議通過,由***於2023年12月14日釋出,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國勞動法對帶薪年休假作了原則性規定,但沒有規定帶薪年休假的休假時間及具體操作辦法,而是指定由***制定相應的具體辦法。
2023年12月7日***第198次常務會議已經通過《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從此,職工帶薪年休假就有了法律保障。
2023年9月18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公佈《帶薪年休假條例實施辦法》,對帶薪年休假更加明確的作出了規定。
休息權是中國憲法規定的公民權利,勞動者應當平等享有。為了平等保護各類職工的休息休假權利,充分調動廣大職工的工作積極性,條例對各類用人單位實行廣覆蓋,規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
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
在徵求意見過程中,一些地方、部門和網民希望將年休假天數由最多15天增加為20天或者25天。有關部門反覆研究後認為,年休假天數應當與中國現階段的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企業等單位的承受能力相適應。
因此,條例規定: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 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同時,條例還規定:
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假期。
不能休假的補償
有部分職工因工作需要不能休年休假。為了保障這部分職工的權益,條例規定職工因工作原因未能享受年休假的,單位除正常支付工資收入外,還要支付相應的補償。對於補償的標準,在徵求意見過程中,有不少意見認為,應當符合勞動法關於「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的規定。
據此,條例規定: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5樓:
辭職時休假能否要求公司補償?
6樓:迅視財經
近日,珠海市斗門區人民法院對外通報,原告陳某要求單位支付其離職前應休未休5天年休假的工資報酬,被單位拒絕後起訴,最終法院判決被告單位支付原告陳某相應的應休未休年休假工資1091元,補償金額按日工資3倍計算。
7樓:周律師
您好:根據您的描述以及法律的規定,因為您已經符合休帶薪年休假的規定,因此是可以要求公司支付您未休年假的折算工資的。但是,因為2023年的年休假您是個人原因辭職的,2023年的很可能是無法主張到了。
除非您是因為公司存在違法原因被迫離職的。
8樓:甕蘆
我在化工上了12年,因降職辭職,可以問要公司補償嗎?還有兩個月年休假沒用完,可以要錢嗎?
要辭職了,沒休完的年假能補工資嗎
9樓:e企學
帶薪年休假是2023年1月1日起施行的法定福利。《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規定:「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如果發生中途離職,年休假應該怎麼計算呢?《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當年度未安排職工休滿應休年休假的,應當按照職工當年已工作時間折算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並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但折算後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
」但如果離職前已經預先把休假用完了,並且折算時超出了應該休的天數,那是否要把多休的年假退給單位呢?怎麼退?
《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十二條第三款規定:「用人單位當年已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多於折算應休年休假的天數不再扣回。」
10樓:墨汁諾
帶薪年休假是2023年1月1日起施行的法定福利。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十條第二款規定:「用人單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但是職工因本人原因且書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單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所以有些單位也希望和員工達成諒解,由員工出具自願不休年休假的證明,給予1倍的工資。
《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當年度未安排職工休滿應休年休假的,應當按照職工當年已工作時間折算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並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但折算後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
《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十二條第三款規定:「用人單位當年已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多於折算應休年休假的天數不再扣回。」
11樓:201趙晴
可以補工資。
1、出自:
《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當年度未安排職工休滿應休年休假的,應當按照職工當年已工作時間折算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並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但折算後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
2、折算方法:
(當年度在本單位已過日曆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當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數。用人單位當年已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多於折算應休年休假的天數不再扣回。
3、《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
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以下稱用人單位)和與其建立勞動關係的職工,適用該辦法。職工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
年休假天數根據職工累計工作時間確定。職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單位工作期間,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規定視同工作期間,應當計為累計工作時間。
職工新進用人單位且符合該辦法第三條規定的,當年度年休假天數,按照在所在單位剩餘日曆天數折算確定,折算後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該條例已於2023年9月18日開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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