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華律網
1、對於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採取吸收原則;2、對於判處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的,採取限制加重原則;3、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即對判處附加刑的,採取附加刑與主刑併科的原則。
2樓:法幫網
數罪併罰原則,大致可歸納為以下幾種:
(一)併科原則
併科原則,是指將一人所犯數罪分別宣告的各罪刑罰絕對相加、合併執行的合併處罰原則。
併科原則在某種程度上是報應論刑罰思想的產物,該原則實際弊端很多。因此,世界上單純採納併科原則的國家並不多見。
(二)吸收原則
吸收原則,是指在對數罪分別宣告的刑罰中,選擇其中最重的刑罰為執行的刑罰,其餘較輕的刑罰被最重的刑罰所吸收,不予執行的合併處罰原則。
吸收原則雖然對於死刑、無期徒刑等刑種的並罰較為適宜,且適用頗為便利,但若普遍採用,即適用於其他刑種(如有期徒刑、財產刑等),則弊端較為明顯。
(三)限制加重原則
限制加重原則,是指以一人所犯數罪中法定(應當判處)或已被判處的最重刑罰為基礎,再在一定的限度之內對其予以加重作為執行並罰的合併處罰原則。
限制加重原則的特點是:克服了併科原則和吸收原則或失之過於嚴酷且不便於具體適用,或失之過於寬泛而不足以懲罰犯罪的弊端;既使得數罪併罰制度貫徹了有罪必罰和罪刑相適應的原則,又採取了較為靈活、合乎情理的合併處理方式。
3樓:棟天賦
(答案僅為提綱)
(1)所犯數罪中,有判處死刑或者無期徒刑的,採取吸收原則;
(2)所犯數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採取限制加重原則;
(3)所犯數罪中如果有判處附加刑的,對附加刑採取併科原則。
2、數罪併罰的情形
(1)判決宣告以前犯數罪的並罰;
(2)判決宣告以後發現「漏罪」的並罰;
(3)判決宣告以後又犯新罪的並罰。
數罪併罰的原則有哪些?
4樓:華律網
1、對於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採取吸收原則;2、對於判處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的,採取限制加重原則;3、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即對判處附加刑的,採取附加刑與主刑併科的原則。
5樓:無訟
刑法第69條規定:「判決宣告以前一個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3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1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過20年。如果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
」
由此可見,我國刑法對數罪併罰實行的是以限制加重原則為主,以吸收和併科原則為補充的綜合原則。具體包括三方面的內容:
(1)數罪分別量刑出現死刑或無期徒刑的,採用吸收原則,只執行其中的一個死刑或者無期徒刑。具體而言,數罪均被宣告為死刑或者最重刑為死刑的,以及既有死刑又有無期徒刑的,只執行一個死刑,不執行其他主刑;數罪均宣告為無期徒刑或其中最重一罪為無期徒刑的,只執行一個無期徒刑,不執行其他主刑。特別應注意的是,不能將兩個無期徒刑合併起來升格為死刑。
(2)數罪宣告的刑罰中只有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採取限制加重的原則,即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管制最高不超過3年,拘役最高不超過1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超過20年。對這種情況之所以採取限制加重原則,是因為一人犯數罪的社會危害性比犯一罪的社會危害性大,應當加重刑事責任,但這種加重又不能是無限制的,如果總和刑期過高,確定執行的刑期就可能過長,實際上又不可能執行,因而對最高刑又必須予以限制。
(3)對數罪宣告的刑罰中既有主刑又有附加刑的,主刑和附加刑之間採用併科原則。根據刑法第69條第2款的規定,如果數罪所判處的刑罰中,不僅有主刑,而且還有附加刑,除應對主刑按照一定原則並罰外,附加刑仍要執行,而不能和主刑折抵,也不能為主刑所吸收。
以上知識就是對這一問題進行的相關解答,如果您還有相關法律問題,可以關注無訟,私信諮詢。
6樓:止念夢
答:數罪併罰原則是指對一人犯數罪合併處罰所依據的原則。各國刑法所採取的原則主要有吸收原則、併科原則、限制加重原則與混合原則。
吸收原則的內容是將數罪分別定罪量刑,然後選擇最重的一種刑罰作為執行的刑罰,其餘較輕的刑罰都被最重的刑罰吸收。併科原則也即相
加原則,其內容是將數罪分別定罪量刑後,然後將各罪所處的刑罰相加在一起全部執行。限制加重原則的內容是,以數罪中的最高刑罰為基礎,再加重一定的刑罰作為執行的刑罰,或者在數刑的合併刑期以下,依法酌情決定執行的刑罰。其中又分為加重單一刑主義與加重綜合刑主義。
加重單一刑主義,是指首先確定加重的處斷刑(根據法律提高重罪的法定刑),然後在處斷刑的範圍內確定執行的刑罰。採取加重單一刑主義,是為了綜合考慮對數個犯罪或多或少共同起作用的行為人的人格與環境。加重綜合刑主義,是指對數罪分別定罪量刑,然後在總和刑內,根據一定規則,確定應當執行的刑罰。
加重綜合刑主義以「一罪一刑」的思想為基礎。混合原則是指根據刑種分別採取上述不同原則的做法。
吸收原則、併科原則與限制加重原則,就部分特定的刑種而言具有合理性,但對另一些刑種而言則具有不合理性。例如,就死刑、無期徒刑與其他刑種的並罰而言,採取吸收原則較為合理,但對有期徒刑採取吸收原則就不妥當。再如,對主刑與附加刑的並罰採取併科原則較為合適,但對主刑與主刑之間採取併科原則,就會造成刑罰過重而且不符合實際的局面。
限制加重原則對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等刑種而言,具有合理性,但對死刑、無期徒刑而言難以適用。因此,根據刑種分別採取不同原則的混合原則,才是可取的。
什麼情況下數罪併罰,數罪併罰原則是什麼
7樓:華律網
1、對於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採取吸收原則;2、對於判處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的,採取限制加重原則;3、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即對判處附加刑的,採取附加刑與主刑併科的原則。
8樓:找法網法律諮詢
數罪併罰是指對犯兩個以上罪行的犯人,就所犯各罪分別定罪量刑後,按一定原則判決宣告執行的刑罰。我國刑法第69條、第70條和第71條分別作了規定。
普通的數罪是指判決宣告以前發現的數罪,對於這種數罪的並罰,是數罪併罰的典型形態,我國數罪併罰的原則,就是根據這種情況規定的,由於我們已經對數罪併罰原則作了詳盡的論述。因而對於判決宣告以前發現數罪的合併處罰,可以按照我國刑法第69條之規定直接適用。
發現漏罪的數罪併罰,我國刑法第70條規定:「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之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對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後兩個判決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69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已經執行的刑期,應當計算在新判決決定的刑期以內。
」再犯新罪的並罰,我國刑法第70條規定:「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應當對新犯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沒有執行的刑罰與後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69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珠海律師 http:
//china.findlaw.cn/zhuhai
數罪併罰原則是刑法的基本原則嗎?
9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我國刑法對數罪併罰採取的以限制加重原則為主,以吸收原則和併科原則為補充的折中原則。根據《刑法》第六十九條規定,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其中附加刑種類相同的,合併執行,種類不同的,分別執行。
10樓:華律網
1、對於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採取吸收原則;2、對於判處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的,採取限制加重原則;3、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即對判處附加刑的,採取附加刑與主刑併科的原則。
11樓:匿名使用者
數罪併罰只是一種定罪量刑的方式,而不是原則。中國刑法規定的三大原則是:罪刑法定原則、適用刑法平等原則、罪行相適應原則。望採納
12樓:匿名使用者
不是。我國2023年修訂的刑法典規定了三個基本原則,罪刑法定原則、適用刑法平等原則、罪行相適應原則。
13樓:匿名使用者
刑法的基本原則在《刑法》前幾條已經規定了。數罪併罰出現《刑法》後半部關於定罪量刑部分。
如何計算數罪併罰的刑期,刑法中數罪併罰的計算方法?
有期徒刑,是剝奪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實行強制勞動改造的刑罰方法。有期徒刑的刑期,刑法規定從判處執行之日起計算 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1日折抵刑期1日。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監獄或其他勞動改造場所執行。所謂 判決執行之日 是指人民法院簽發執行通知書之日。服刑期間,確有真誠悔改或立功...
簡述我國刑法採用的數罪併罰原則及其基本適用規則
我國刑法中的數罪併罰採取了綜合原則。我國刑法第69條規定 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3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1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過20年。如果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根據這一規...
如何適用數罪併罰的規定
第六十九條 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 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如果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第七十條 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被判刑的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