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華律網
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2、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2樓:職場大師麥小秸
回答您好,您的問題我已經看到了,正在整理答案,請稍等一會兒哦~
提問請問我一直辭職,領導不批不簽名,我怎麼辦?只拖延我的時間。
回答1.如果是未轉正還在試用期的員工,那麼提出辭職後,最晚3天之後就可以離開。
2.如果是正式員工,那麼提出辭職後,最晚一個月之後就可以離開。
提問但是領導一直不肯簽名。那我要應該怎麼辦嘞?
回答不批也可以走。這是意外情況,萬一有個別的領導不太明智,會以各種藉口留人,即使這樣,他也留不住。我們可以按自動辭職處理。
我們禮貌一些把移交工作做好就可走人。等領導明白過來,再回頭辦一些必要的離職手續。
也可能會有一些經濟小損失。公司辭你的職與自己主動辭職,有的單位會有一些規定,就是當月的工資支付問題,我認為真的想走,有些小小的損失也應自己承擔。
按公司的規定或合同辦理。正常的情況公司都有籤用工合同,都有關於辭職的規定,你完全可以按照規定辦理。總之真想走,有的是辦法。
但是要明白:跳槽要代價,理當細思量。
提問但是我這個公司他有員工手冊,員工手冊上面寫著。普通員工辭職要一個月,組長要二個月,我是組長,應該怎麼辦呢!
那就是說最後那個月的工資是拿不到了嗎!
回答也可以撥打12345諮詢。
書面寫離職通知書盡到告知義務就好了。
如果公司還不放人還威脅不發工資,可以再郵寄一份離職通知書到公司,然後(撥打12345)舉報公司或去轄區勞動仲裁委員會諮詢。
保留好能證明你上班日期還有離職時間的證據。
或者你再找個誇張的不能拒絕的離職理由,再申請一次離職。
總之可以根據自身撥打12345諮詢舉報或者投訴
而且你們公司規定辭職需提前兩個月是違反勞動法規的。《勞動合同法》規定辭職提前一個月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的。
有些公司可能會扣除一定的工資,但是自你寫辭職報告之日之前的工資一分錢也不能少。應該支付給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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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樓:阿派說說說
離職的第一種情況可以馬上離開公司,第二種情況需要等待三十天,第三種情況,需賠償損失後才可以離開。
一、個人提出離職的三種情況:
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你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2、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你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3、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你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你違法了,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你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你承擔。
4樓:baby無知的螞蟻
員工提出辭職申請之後,最遲在一個月後離開公司,但是單位可以根據用工需要,安排員工在提出離職之後一個月內的某一個工作日辦理離職手續,在員工辦理離職手續之後就可以離開公司了。
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5樓:一件走
勞動法規定,合同正式員工一個月,試用期三天。
勞動法規定交了離職申請後,須幾天可以走了?
6樓:伊蓮夏荼
交了離職申請後的30天可離職,《勞動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該提前三十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司。但若公司未按規定為員工繳納社保則根據《勞動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勞動者可隨時進行離職。公司未和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根據《勞動法》第八十二條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公司不讓離職以及公司未及時交社保的可申請勞務仲裁或是向當地社保部門投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三十一條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的;
(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第八十二條 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七十七條 勞動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或者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擴充套件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八十四條 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六條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7樓:匿名使用者
30天。提交書面辭職申請滿30天公司不讓離職可以申請勞動仲裁。公司擅自扣保險費是違法的,並且你的公司不和你籤勞動合同也是違法的,你應該主張賠償。
1、根據《勞動合同法》: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合同履行期間,在用人單位無法定過錯情形下,勞動者提前30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合同。無需用人單位同意,30天期滿,用人單位即應結清工資,辦理解除合同手續。
3、但30天未滿,勞動者不得擅自離職,否則,構成違法解除合同,應當賠償用人單位損失;30天是給予用人單位安排人員接替工作的期限,30天未滿,用人單位可以辦理解除合同。
擴充套件資料:
1、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3、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4、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5、第九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6、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8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勞動合同法: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向用人單位申請離職,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解除合同,需要的到用人單位同意,按照雙方協商的結果辦理。用人單位同意離職申請的,按在雙方約定辦理解除合同手續;用人單位不同意的,繼續履行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合同履行期間,在用人單位無法定過錯情形下,勞動者提前30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合同。無需用人單位同意,30天期滿,用人單位即應結清工資,辦理解除合同手續。但30天未滿,勞動者不得擅自離職,否則,構成違法解除合同,應當賠償用人單位損失;30天是給予用人單位安排人員接替工作的期限,30天未滿,用人單位可以辦理解除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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