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當事人對原鑑定意見有異議,能提出合法依據和合理理由的,可以向司法鑑定機構要求重新鑑定,在委託書中應當註明。
《司法鑑定程式通則》第十二條 司法鑑定機構接受鑑定委託,應當要求委託人出具鑑定委託書,提供委託人的身份證明,並提供委託鑑定事項所需的鑑定材料。委託人委託他人**的,應當要求出具委託書。
本通則所指鑑定材料包括檢材和鑑定資料。檢材是指與鑑定事項有關的生物檢材和非生物檢材;鑑定資料是指存在於各種載體上與鑑定事項有關的記錄。
鑑定委託書應當載明委託人的名稱或者姓名、擬委託的司法鑑定機構的名稱、委託鑑定的事項、鑑定事項的用途以及鑑定要求等內容。
委託鑑定事項屬於重新鑑定的,應當在委託書中註明。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鑑定機構可以接受委託進行重新鑑定:
(一)原司法鑑定人不具有從事原委託事項鑑定執業資格的;
(二)原司法鑑定機構超出登記的業務範圍組織鑑定的;
(三)原司法鑑定人按規定應當迴避沒有迴避的;
(四)委託人或者其他訴訟當事人對原鑑定意見有異議,並能提出合法依據和合理理由的;
(五)法律規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需要重新鑑定的其他情形。
2樓:匿名使用者
您好,要看你們的案件現在進行到哪一階段,在偵查階段就向公安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申請複核鑑定或者重新鑑定都可以,已經移送審察起訴的,向檢察院提出;法院已經受理或在訴訟中的,向法院提出.
還可以追究法醫的責任,如果不是刑事自訴案,你們只可以檢舉和告發,不能起訴。做鑑定時受害人一般是要到現場的,但不是覺對。
法醫鑑定問題,請高手幫幫忙? 200
3樓:匿名使用者
1、如果重傷結果出來的話,是一定要公訴的,但是你們可以對重傷鑑定結論有異議,要求重新鑑定,暫時緩一緩
2、此案關鍵還是傷勢鑑定結果,在結論沒出來前,傷者撤回鑑定申請是很容易解決問題的,但是結果出來後,難度就大了
3、從法醫學角度看,傷到肺一般來說至少構成輕傷了,但是構成重傷還需要其他的條件
你可以把對方傷勢情況發給我,你幫你看一下
4樓:吾本漁樵
法醫作出的重傷鑑定,不僅是對被害人受侵害結果的認定,同時也是作為對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後果和社會危害程度的判斷依據,司法只能依原始的作出處罰。被害人如果和加害人私下協商更改鑑定結論是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甚至會涉嫌偽證罪。
5樓:北京的劉律師
對重傷不服可以申請重新鑑定,如果重傷是不能私了的,屬於公訴案件,不過受害人的態度和你們家的積極賠償可以從輕處罰。
6樓:為什麼起名字難
不能重新鑑定為輕傷!
但你這件事在實際操作中還有其他辦法的!
雖說已達到重傷,
但是,不知道該案件在當地派出所是否已立案並做出刑事措施?
如果沒有,萬幸。
很多人都不知道,
派出所的民警辦一個案件要做多少材料?
筆錄(當事人或行為人雙方、旁證n個)、現場勘查、n份呈請報告
又要做**辨認等很多繁瑣的工作,
導致警察對案件都有一種很厭惡的感覺(全國普遍存在的現象),如果你這件案子還沒有立案的話,
可以自己找該案件的經辦民警,
向其說明原因,
並申請自願接受調解,不追究責任。
然後你們雙方把該事情談妥,
並雙方自行擬定(不要叫派出所寫,因為這種刑事案件是沒得調解的)《自願接受調解協議書》,
派出所相關領導及經辦民警、為你們做傷情鑑定的法醫那邊,該怎麼去和他們「溝通」那是你的事了。
這裡不方便明說。
這不是在教你做壞事,
只是實際工資操作中,這種事還是有辦法禰補的。
因為這種事在我們這邊也能經常碰到。
一般能私下協商的都會讓當事人雙方自行協商處理的。
因為做一單案件的材料。。。。
不說了。。。
曾經見過一宗案件的材料像新華字典那麼厚的。。
還是16開的。。你想想吧。。。
7樓:匿名使用者
請問可以以病情好轉,恢復非常好重新鑑定為輕傷嗎?
當然不能!但是對定罪量刑絕對有影響。因
8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如果你對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申請重新鑑定,你這個問題我已經回答過了。根據受害者的傷情,我覺得也很難改變重傷的鑑定結論,因為鑑定的是傷情,而不是恢復情況,傷者的恢復情況只能說明傷者的身體素質問題。
對你弟弟的行為我只能表示遺憾
9樓:趙歡慶律師
你好,現在公安機關介入此案了嗎?對責任人是否採取了刑事措施了,是否對受傷者的傷勢委託有關機關進行鑑定了。如果以上的事項公安機關都沒有介入或者沒有知曉的,你們的想法是可以的。
但是,構成重傷的,責任方是需要承擔刑事責任的,是犯罪行為。如果報案,公安機關介入的,你們雙方之間是不能進行私下解決的,不能以受傷者不追究其責任就不追究的。
10樓:匿名使用者
私下調解,應該可以,如果作為民事案好一些
11樓:獨行霸王俠
已經鑑定為重傷了,怎麼可能改鑑為輕傷的哪?除非在鑑定中有徇私舞弊行為的嫌疑,由受害人重新申請提出對原鑑定有異義,經同意後方可重新鑑定的.但在法醫鑑定中,給法醫十個膽子他也不敢亂寫鑑定結倫的.
在對方積極履行了民事賠償後,你可以程請檢查機關和人民法院從輕處理嫌疑人即可了.人民法院會根據嫌疑人情況給予從輕處理的,有可能會從輕到緩刑的.
12樓:匿名使用者
既然是重傷,不能謊稱輕的,但若要對方少賠償點,可以另外想辦法,我想不管怎樣,對方都會感激地
13樓:匿名使用者
這種情況在法律上是不行的,建議私下解決 原告撤訴即可
14樓:
農村怎麼那麼多孩子~~~真是罪孽
15樓:
不行啊 祝你們好運!
16樓:匿名使用者
我建議你還是以正確的法律手段來處理這件事,這已經是刑事案件,這並不是什麼汙點。而是為自己討個說法,不然他心裡面陰影會伴他很久。誰做了錯事就要由誰來承擔後果,這一點對誰都是公平的。
不要等到後來吃後悔藥!因為我也曾經遇到過類似的事情,自己是受害者,念是同學三年,礙於面子,對其沒有沒有做經過法律,後經老師和我商議,賠我點醫藥費,可是後事更嚴重。後悔莫及呀。
請不要走我的後轍。
法醫鑑定為重傷傷好後有可能被推翻嗎
17樓:匿名使用者
不會,鑑定的標準是以受傷時的情況來鑑定的。要是等傷好了,在鑑定的話,那要司法鑑定機構還有什麼用處啊。你做的司法鑑定是在什麼級別的鑑定所做的,一般的公安機關都有鑑定機構,而且在法庭上,公安機關的鑑定機構威信還大,別的什麼大學的鑑定機構和醫院的鑑定機構都是可以的。
只要是法官不批准從新鑑定,誰說都不行,除非鑑定書有瑕疵。
18樓:淚眼煞星
不可能重新做
只要你不死不殘 再重的傷都會痊癒
按他的說法豈不是沒有輕傷重傷只說了
反正不死遲早會好
邏輯上也不用啊 派出所也不會支援的
19樓:shine落翼之殤
不會。一般的公安機關都有鑑定機構,而且在法庭上,公安機關的鑑定機構威信還大,別的什麼大學的鑑定機構和醫院的鑑定機構都是可以的。只要是法官不批准從新鑑定,誰都不能推翻。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這主要是看案件性質,案情,以及法官怎麼判了
20樓:陳浩律師
鑑定由當地司法部門批准的司法鑑定機構作出。鑑定要考慮著2個月**期間的情況,因為鑑定是鑑定事發當時的情況而不是現在的復原情況。
如果對法醫鑑定不服可以怎麼辦?
21樓:楊子電影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式規定》第九十七條第二款規定:「違法嫌疑人或者受害人對鑑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提出重新鑑定的申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後,進行重新鑑定。申請重新鑑定以一次為限。
」1、重新鑑定,申請應提交辦案部門,並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申請書一般提交給負責該案件的部門,具體就是交給承辦案件警官。
2、如果經重新鑑定後,鑑定結論有改變的,鑑定費用由公安機關承擔,如果鑑定結論沒有改變,鑑定費用則要重新鑑定申請人自行承擔。
3、申請重新鑑定時,辦案機關會要求受害人予以配合的。不配合的,對其提交的原鑑定結論不予採用。
4、傷情重新鑑定,可以在接到傷情鑑定結論書後,法院判決前,隨時提出。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式規定》第九十八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重新鑑定:
(一)鑑定程式違法或者違反相關專業技術要求,可能影響鑑定意見正確性的;
(二)鑑定機構、鑑定人不具備鑑定資質和條件的;
(三)鑑定意見明顯依據不足的;
(四)鑑定人故意作虛假鑑定的;
(五)鑑定人應當迴避而沒有迴避的;
(六)檢材虛假或者被損壞的;
(七)其他應當重新鑑定的。
不符合前款規定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作出不準予重新鑑定的決定,並在作出決定之日起的三日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
22樓:
根據公安部《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式規定》第七十三條第二款規定:「違法嫌疑人或者受害人對鑑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提出重新鑑定的申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後,進行重新鑑定。申請重新鑑定以一次為限。
」1、重新鑑定,申請應提交辦案部門,並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申請書一般提交給負責該案件的部門,具體就是交給承辦案件警官。
2、如果經重新鑑定後,鑑定結論有改變的,鑑定費用由公安機關承擔,如果鑑定結論沒有改變,鑑定費用則要重新鑑定申請人自行承擔。
3、申請重新鑑定時,辦案機關會要求受害人予以配合的。不配合的,對其提交的原鑑定結論不予採用。
4、傷情重新鑑定,可以在接到傷情鑑定結論書後,法院判決前,隨時提出。
23樓:法律實務研究
向辦案機關申請補充鑑定或重新鑑定。
但一般都要求有充分的理由。否則一般不予重新鑑定。
24樓:武漢韓飛律師
可以申請重新鑑定或複核鑑定。
25樓:匿名使用者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六條 偵查機關應當將用作證據的鑑定意見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請,可以補充鑑定或者重新鑑定。
《司法鑑定程式規則》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鑑定機構可以接受委託進行重新鑑定:
(一)原司法鑑定人不具有從事原委託事項鑑定執業資格的;
(二)原司法鑑定機構超出登記的業務範圍組織鑑定的;
(三)原司法鑑定人按規定應當迴避沒有迴避的;
(四)委託人或者其他訴訟當事人對原鑑定意見有異議,並能提出合法依據和合理理由的;
(五)法律規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需要重新鑑定的其他情形。
接受重新鑑定委託的司法鑑定機構的資質條件,一般應當高於原委託的司法鑑定機構。
申請法醫鑑定的注意事項,怎樣對法醫鑑定進行
26樓:未來法律
您好,申請法醫鑑定應該是指司法鑑定中的傷殘鑑定,需要滿足申請條件,並準備好申請材料即可。
傷殘鑑定材料是否完整、充分、真實,直接關係到司法鑑定機構是否會受理。材料越充分、完整越有利於司法鑑定機構對傷者的傷情做出公平、公正、合理的傷殘級別。
1、入院記錄
2、出院記錄;
3、出院小結;
4、病歷本;
5、疾病診斷證明書;
6、損傷初期和**終結後的x片、ct及診斷報告;
7、交通事故認定書;
8、交通事故傷者身份證或戶口本;
9、傷殘鑑定委託書(若對**尚未終結或者出院的傷者,因調解需提供鑑定等級而提前做傷殘鑑定的情況,應當在傷殘鑑定委託書中予以說明)。
《司法鑑定程式通則》
第十一條 司法鑑定機構應當統一受理辦案機關的司法鑑定委託。
第十二條 委託人委託鑑定的,應當向司法鑑定機構提供真實、完整、充分的鑑定材料,並對鑑定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司法鑑定機構應當核對並記錄鑑定材料的名稱、種類、數量、性狀、儲存狀況、收到時間等。
訴訟當事人對鑑定材料有異議的,應當向委託人提出。
本通則所稱鑑定材料包括生物檢材和非生物檢材、比對樣本材料以及其他與鑑定事項有關的鑑定資料。
第十三條 司法鑑定機構應當自收到委託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對於複雜、疑難或者特殊鑑定事項的委託,司法鑑定機構可以與委託人協商決定受理的時間。
第十四條 司法鑑定機構應當對委託鑑定事項、鑑定材料等進行審查。對屬於本機構司法鑑定業務範圍,鑑定用途合法,提供的鑑定材料能夠滿足鑑定需要的,應當受理。
對於鑑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不能滿足鑑定需要的,司法鑑定機構可以要求委託人補充;經補充後能夠滿足鑑定需要的,應當受理。
第十五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鑑定委託,司法鑑定機構不得受理:
(一)委託鑑定事項超出本機構司法鑑定業務範圍的;
(二)發現鑑定材料不真實、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三)鑑定用途不合法或者違背社會公德的;
(四)鑑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鑑定執業規則或者相關鑑定技術規範的;
(五)鑑定要求超出本機構技術條件或者鑑定能力的;
(六)委託人就同一鑑定事項同時委託其他司法鑑定機構進行鑑定的;
(七)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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