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簽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員工自行辭職且用人單位沒有任何違法違規的地方,是沒有賠償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2樓: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沒有經濟補償。如果用人單位有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等情形勞動者自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需要給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工作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擴充套件資料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程式,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的;
(二)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的;
(三)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的;
(四)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五)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六)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七)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八)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九)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十)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十一)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
(十二)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十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3樓:韓飛律師
簽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員工自行辭職是沒有賠償的,勞動者自行辭職,屬於自己的原因辭職,用人單位是無需支付任何經濟補償金或者賠償金的。
一、個人提出離職分三種情況:
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你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2、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你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3、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你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你違法了,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你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你承擔。
二、你可以通過快遞或**信郵寄給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說的辭職信、辭職報告),這樣便於保留證據。用人單位不支付你工資或不為你辦理離職手續,你可以通過申請勞動仲裁解決;
《勞動合同法》37、38、46、47、50條!
4樓:孫法官說法
員工自行離職,沒有經濟補償金。不論合同的期限。
5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是因為公司違反了勞動合同規定的條款或者拖欠工資、違反法律從而員工自已申請離職,公司仍然需要賠償,否則員工自己離職不論是固定還是無固定合同公司都不需要賠償
6樓:匿名使用者
員工自己自行離職是沒有賠償的,無倫合同期多久。
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辭職有賠償嗎?
7樓:健身**很簡單
簽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員工自行辭職是沒有賠償的,勞動者自行辭職,屬於自己的原因辭職,用人單位是無需支付任何經濟補償金或者賠償金的。
一、個人提出離職分三種情況:
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個人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2、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個人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3、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個人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個人違法了,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你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個人承擔。
二、個人可以通過快遞或**信郵寄給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說的辭職信、辭職報告),這樣便於保留證據。用人單位不支付個人工資或不為個人辦理離職手續,可以通過申請勞動仲裁解決;
三、相關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37、38、46、47、50條!
8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沒有。自己離職不符合規定需要給與用人單位賠償。用人單位給與補償只有在用人單位存在過錯,符合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而構成違法解除的情況下。
9樓:管東平大律師
個人原因主動離職是沒有補償的
10樓:運偲戢賓實
員工自己自行離職是沒有賠償的,無倫合同期多久。
11樓:成都倪律師
自己辭職的不能主張經濟補償金,沒有賠償。
12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是因為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而辭職,是有賠償的。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辭職有賠償嗎
13樓:汲時芳針璧
第十一條
合同期滿如未續簽,則視為《勞務僱傭合同書》自行終止,雙方應及時辦理相關手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第一款:「勞動合同期滿後,勞動者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用人單位未表示異議,視為雙方同意以原條件繼續履行合同」的規定,n你與公司已形成了事實上的勞動關係。
根據2023年1月1日施行的《工傷保險條例》第2條規定,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各類企業以及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從權利主體角度看,凡是各類企業的勞動者和個體工商戶的僱工,均享有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不管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是否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不管勞動者的用工形式如何,用工期限長短,也不管勞動者的身份是臨時工、農民工,還是合同工都享有工傷保險的權利。
因工緻殘的或勞動者根據具體情況,可以享受工傷醫療和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就醫交通費和住宿費、****費、輔助器具費等工傷待遇。
工傷認定的程式我國對工傷實行的是無責任補償原則,並建立了工傷保險**,實行社會統籌,工傷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單方負擔。在勞動者發生事故傷害後,要進行工傷認定,依照程式確定是否屬於工傷。由用人單位或勞動者一方提出申請。
工傷認定的範圍
根據2023年1月1日施行的***《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規定,勞動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①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②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③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④患職業病的;⑤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⑦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按《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勞部發[1994]481號)之規定處理。即按以下三種情況處理:①如果勞動者因本人原因提出終止該事實勞動關係,用人單位可不支付經濟補償金;②一方提出終止該事實勞動關係,並與對方協商一致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1年發給相當於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不滿1年按1年計算,最多不超過12個月的工資;③用人單位提出終止勞動關係,勞動者不同意的,視為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應按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實際工作年限(不受「12個月」的限制),每滿1年發給相當於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不足1年的按1年計算。
辭職是沒有任何經濟補償和賠償的`只有廠方解僱你才能享受工作時間相對應的賠償。
鑑於你這種情況,可以去勞動部門投訴`把真實的情況用材料形式的書面陳述出來,勞動部門會根據你的情況進行調查!對於這樣的情況`你也需要找個同事來為你作證`把罰款單據都儲存好`這樣才對你有作用。!
14樓:匿名使用者
1、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辭職)分三種情況:一是,依據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也就是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不用單位批准。但用人單位不承擔經濟補償;二是,依據第三十八條的規定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不用提前30天,也不用批准,而且,用人單位還必須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每工作一年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三是,勞動者沒有任何依據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但不給經濟補償金,還可依據第九十條的規定,給單位造成損失的要承擔賠償責任。
2、所以,辭職要合法理由非常重要,只要理由合法任何用人單位都不能拒絕,當然,如果沒有合法的理由,不但不能走,你就是走了,單位也會找你的麻煩,得不到補償金不說,還會要你交違約金,不給你辦離職手續,對你今後的就業會有麻煩。3、辭職理由建議你參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的情形來提出,比如不籤勞動合同、不按國家規定安排勞動時間、不按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加班不給加班工資、不按時為勞動者建全國家法定的社會保險等。4、如果單位拒絕,你只有到當地勞動行政部門申請勞動仲裁(不收費,不用律師),通過勞動仲裁下達的裁決書,向公司索賠,如果還不賠,並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5、通過仲裁解決,你可以要求單位按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的規定支付加班工資、按《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的規定,要求單位按應付金額(加班工資和經濟補償金)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你加付賠償金。
請問,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什麼區別?為什麼企業都喜歡籤固定期限的,求詳解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區別的法律依據是 勞動合同法 第十三條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
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與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區別?哪個更好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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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與水電三局簽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單位讓我待崗合法嗎
如果用人單位沒有正當的理由要勞動者待崗是不合法的,勞動者是可以拒絕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 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