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韓飛律師
如果用人單位沒有正當的理由要勞動者待崗是不合法的,勞動者是可以拒絕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樓:
不知道貴公司以什麼理由要你待崗?在勞動合同與公司制度中對待崗是如何解釋和定義的?公司經營狀況怎樣?如果沒有正當的理由要你待崗是不合法的,
3樓:在菽莊花園拉大提琴的扁豆
企業在職工待崗期間,應按國家和本市規定為職工交納各項社會保險費,並支付生活費。 按目前的規定,非因勞動者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單位停工、停業的,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提供正常勞動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可以根據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按照雙方新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但不得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用人單位沒有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70%支付勞動者基本生活費。 【北京市工資支付規定,第二十七條】
勞動法中對於待崗沒有明確說明的條文,只能按照各地的政策性法規,以上是例舉。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內被公司以無合適崗位為由待崗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4樓:平民亦百姓
如果原合同履行期間,公司調崗,需要和勞動者協商,訂立補充協議。否則勞動者可以不同意。
這樣如果單位降低工資待遇或者崗位可以i提出解除勞動關係,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
簽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員工自行辭職有賠償嗎
簽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員工自行辭職且用人單位沒有任何違法違規的地方,是沒有賠償的。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
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與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區別?哪個更好些呢
不論勞動者還是公司來說,都是無固定合同更好些。企業方面 1 省去不斷辦理招工 培訓 離職 退工 補償等等手續。可以節約大量的人力 物力 財力。2 人力資源工作的重心可以轉移到如何完善企業激勵機制 加強培訓 增加員工歸屬感等實質工作。員工方面 1 勞動合同法對於無固定期限員工的保護,省去合同到期單位可...
法院判決單位與我視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關係,請問用人單位的法
法院判決單位與勞動者視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關係的,用人單位就必須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並且履行該勞動合同。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滿10年或連續簽訂2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後,勞動者可以提出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不滿足上述條款,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雙方也可以協商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