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韓飛律師
如果雙方已經解除勞動關係,用人單位必須立即支付剩餘工資,但是勞動者辭職應當依據合法途徑離職,否則給用人單位造成的損失,是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的。
一、個人提出離職分三種情況:
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你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2、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你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3、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你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你違法了,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你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你承擔。
二、你可以通過快遞或**信郵寄給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說的辭職信、辭職報告),這樣便於保留證據。用人單位不支付你工資或不為你辦理離職手續,你可以通過申請勞動仲裁解決;
三、相關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37、38、46、47、50條!
2樓:蒼洱白子
可以要求的,但是你沒有合同,公司可能會耍賴,你要做好準備,先按正規的辭職程式辦理辭職,但是要保留依據,到時公司耍賴,你就可以請律師上訴。
3樓:超級無敵豬八戒
理論上可以要求離職當天結清。但是這個社會就是這樣,你想立即結清也比較難。如果你想立即離開當地的話,你可以找勞動局出面,如果你不離開當地,姑且就給公司一個月時間吧,到時候不結清再去勞動局投訴。
另外你最好準備點能證明你們勞動關係存在的證據。比如以前的工資條,工作卡等等。
4樓:昆明胡俊律師
您好,當然可以,可以向單位提出,但如果金額沒有問題,緩一個月問題也不大,與單位協商一下。
臨時工可以隨時辭職,並在離職當天結算工資嗎?
5樓:農家小子之
如果臨時工還處在試用期的話,那麼需要三天到時間向用人單位提出辭職,如果臨時工是什麼合同都沒有簽訂的,就可以隨時離開了,不用受到公司的約束。
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要離職的,要通過書面的方式提前三十天通知用人單位,用人單位要這三十天內對離職勞動者的工作進行交接。勞動者離職後用人單位要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在現實生活中,臨時工辭職的問題分為三種,同時每一種情況的離職時間又是不同的:
1、簽訂了勞動合同但還處在試用期的臨時工辭職。這樣的臨時工辭職的話應該按照試用期的規定,提前三天向用人單位提出辭職,臨時工提出辭職三天以後就可以離職了。
2、簽訂了勞動合同並且試用期已過的臨時工辭職。過了試用期的臨時工辭職需要提前三十天向用人單位提出辭職,提出辭職三十天以後才可以離職。
3、沒有籤合同的臨時工辭職。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臨時工辭職時不受約束,可以隨時辭職並且當場離職。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37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在我國的法律上沒有臨時工這一概念,所以只要臨時工簽訂了勞動合同,臨時工在離職時就一律按照《勞動合同法》的法律規定。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10條,「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如果臨時工辭職時還沒有和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那就可以隨時離職,不需要提前通知用人單位,辭職當天就可以離職,並且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雙倍工資和經濟補償金。
擴充套件資料:
員工離職流程:
1、員工原則上應提前30天將書面《辭職報告》交到人事行政部 ,並領取離職手續表。人事行政部對離職員工進行離職面談, 瞭解其離職原因並做記錄。
(1)、離職員工將離職手續表交部門負責人簽字。部門主管以上崗位需經總經理簽字。
(2)、由離職員工所在部門的助理向離職員工收回工作證,員工手冊 ,工作服 ,辦公用品,確認上交無誤後由助理簽字確認 .
(3)、由財務部檢查離職員工與公司在財務上是否有拖欠(包括所借款項 ,出差報銷 ),如有拖欠當場清還,無拖欠則由財務部在離職手續表上簽字確認。
(4)、離職員工在得到離職手續表上所有需要的簽名後,人事行政部向員工出具"關於與xx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
(5)、人事行政部安排人員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終止、解除勞動關係備案手續;憑備案稽核意見,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中止職工社會保險關係,同時封存離職員工的公積金。
如離職員工需要轉移公積金則由人事行政部根據其所提供的新賬戶進行轉移 ,如需取出則由員工自行辦理。
(6)、人事行政部在職工解除勞動關係之日起30日內,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保險待遇稽核手續。
(7)、人事行政部將離職員工的檔案重新歸檔,同時結清工資。
6樓:老闆微課堂
員工自動離職,當月工資能不能不發
7樓:msii成
我們是做臨時工的!辭職到期了!工資就是一直拖
8樓:毛之
臨時工提前3天給用人單位說,3天以後離職要不要扣工資
9樓:匿名使用者
在沒有籤任何協議和合同情況下,可以結算工資。注意,辭職(有打招呼或書面上書)
10樓:渾文
我現在不想在酒店裡幹了工資怎麼弄
11樓:匿名使用者
「臨時工」提前30天書面通知可以解除合同。
按《勞動法》規定,沒有正式工與臨時工之分,只有勞動合同期限的不同,都是勞動合同制職工。因此,「臨時工」解除合同也應當按勞動合同法規定執行。在用人單位無法定過錯的情形下,單方面解除合同應當提前30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
「臨時工」用工滿一個月的,沒有訂立勞動合同的,因為未籤合同違反《勞動合同法》第十條應在一個月訂立勞動合同的強制性規定,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六)款、《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十)款規定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合同,並要求用人單位按本單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個月本人工資經濟補償金,按《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條、第七條規定支付二倍工資。
12樓:匿名使用者
我是進一家酒店做臨時工的,我做了三天不做了,公司不同意?我怎麼辦?
沒有籤勞動合同,離職了要求立馬結清工資,不批准怎麼辦?
13樓:匿名使用者
沒有籤勞動合同,離職了要求立馬結清工資,單位不批准的,職工應該根據具體情況來決定應該如何處理。
職工和用人單位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雙方間成立事實勞動關係,如果職工辭職的,仍應該提前30日通知單位。如果因職工未提前通知而直接離職,沒有辦理好退工手續費的,雙方勞動關係尚未合法解除,單位有權暫不結清工資。
如果單位已經同意職工離職並辦理了退工手續的,則單位應該在辦理退工手續時結清工資。單位不肯結清工資的,職工可以向勞動部門投訴,也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九條 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第十八條 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監察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的情況。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並可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經濟補償和賠償金的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14樓: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可以根據每個月的工資具體數額再乘以2計算,也可以按照平均工資計算。但是,雙倍工資最多支付11個月。
如果公司不同意,可以到所在地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15樓:
不籤勞動合同可以要求雙倍工資。根據我們《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可以根據每個月的工資具體數額再乘以2計算,也可以按照平均工資計算。
但是,雙倍工資最多支付11個月。
如果公司不同意,可以到所在地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16樓:北京誠輝律師
你好!您只要提前一個月書面提出離職申請,不管老闆批不批,到時間你就可以離職並結算工資。沒簽訂勞動合同,您還可以要求雙倍工資的,有沒有保險?
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當天離職可以當天走人嗎
17樓:華律網
現在有許多勞動者都有這樣一個疑問,沒簽勞動合同可以直接走人嗎?這個問題需要分兩種情況:在一個月之內想要直接走因為法律規定,用人單位需要在一個月內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所以如果你在一月內想要辭職,是需要提前告知用人單位,因為此時用人單位並沒有違法行為超過一個月的話,勞動者可以要求單位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從第二個月開始。
如果勞動者不想繼續在公司工作,是可以直接離職走人的,同時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綜上所述,就算你想直接走人,也要考慮你是否需要辦理相應的辭職手續,如果不需要,你可以直接走。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18樓:困難解決局
在我們的生活工作中,很可能遇到這樣的問題,在公司工作但是未簽定勞動合同可以隨時辭職走人嗎?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9樓:百度律師
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未簽定勞動合同,不可以辭職立馬走人和結算工資,需要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提前三十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試用期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若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38條的情況,勞動者才可以立即走人並要求單位支付補償金。
勞動者沒有提前30天提出書面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勞動者違法,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該勞動者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承擔。
相關的法律法規知識: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九十條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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