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史說今朝
只要我熬過兩年之後再理賠,保險公司就一定賠是嗎?如果你這樣想,那就真的大錯特錯了。說明你還沒有完全理解兩年不可抗辯是啥意思。
第十六條 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前款規定的合同解除權,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三十日不行使而消滅。
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二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總結起來一共有三點:
1.投保人有義務如實告知。
2.投保人未如實告知,合同成立2年內,保險公司有權解除合同,並拒賠。
這裡還分兩種情況:
故意未告知的,不退保費;
因過失未告知的,返還保費。
3.合同成立2年後,不管有沒有如實告知,保險公司都不可以解除合同。出險之後,應當賠償。
在這個條款的保護下,大部分人未如實告知,都可以得到保險公司的賠償。
但是,大家請注意,並不是所有帶病投保,熬過兩年就萬事大吉了。
如果故意欺瞞,甚至構成欺詐,兩年不可抗辯也未必起作用。
我翻閱了最近幾年的很多案例,發現有這麼兩種情況是不賠的:
(1)投保前已經得了重疾,兩年後,申請理賠。
這種情況明顯就是騙保的,法律肯定是不允許的。
另外,保險公司為了避免這種情況發生,也在合同里加了特別說明,必須是首次確診為重大疾病的,才可以獲得理賠。
所以,如果你之前已經得過重大疾病了,比如說胃癌,即使已經**了,也不能再去買保險了,是得不到賠償的。
(2)投保前沒有如實告知,兩年內發生重疾,拖到兩年後再理賠。
保險合同有規定:出險之後,需要在一定時間內報案,一般是10天之內通知保險公司。
故意拖到兩年後申請理賠的,一般法院也不會支援。
在香港,也有兩年不可抗辯條款,但只要投保時存在欺詐行為,也就是沒有如實告知,違背了誠信原則,保險公司都可以拒賠。
但在大陸,法律總體是偏向我們消費者的。
如果你在投保前,沒有如實告知你之前得過某種疾病a,最後患了另一種重疾b,到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了。
只要疾病a和b之間在醫學上能證明沒有發病的相關性,一般保險公司不能解除合同,要賠償的。
但如果你不確定自己已經得過的病和其他重大疾病有沒有相關性的,建議都如實告知,省得以後出現扯皮現象。
而且隨著法律越來越完善,未來理賠也有可能會變得更加嚴格。
現在的保險公司很強大,只要你在醫院有過就診記錄,不論是大醫院還是小醫院,市醫院還是十八線縣城的小診所,只要想查,基本上挖地三尺都能查的到。
之前我們也專門介紹過,從去年4月1號開始,全國開始實行電子病歷,門診病歷最少保留15年,住院病歷最少保留30年。
你某年某月,得了什麼病、買了什麼藥、照了什麼**、做了什麼化驗,都會留下電子記錄。
所以大家還是不要抱有僥倖心理,健康告知問啥我們如實回答就行了。
2樓:王勝龍說歷史
「要是你身體沒什麼問題,這個健康告知直接簽字就行,不用詳細看的……」
「你這個病,不用告知也行,直接投保。只要過了兩年,保險公司就必須得賠,不行你找我!」
如果你投保的時候,聽到業務員和你說這些話,就先別繼續投保了,因為這個業務員有些不靠譜。
管家這麼一說,估計有些業務員就會不服氣,拿出保險法,指著「兩年不可抗辯期」,說:「你看,保險法都規定了,只要熬過兩年,保險公司就必須賠!」
因此,保險公司也被稱為「偉大的拒付者」,導致大家對保險的印象都停留在「理賠難」的層面。
為了挽回這個信任危機,扳正保險公司的形象,英國倫敦的壽險於2023年首次採用了「不可抗辯條款」,規定保險公司在一定時間、滿足一定條件下才可以解除保險合同。
可見,「不可抗辯條款」實際上是為了挽回我們對保險公司的信任而出現的。我國《保險法》於2023年首次加入了不可抗辯條款,並且約定時間為二年:
根據《保險法》第十六條: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二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但,保險公司解除合同的權利只有兩年;而且必須在發現投保人沒有如實告知的事實後的30天內,發起解除合同事宜,不然權利就失效了;
在合同成立兩年後,保險公司就不能再解除合同。到時如果出險了,保險公司應該進行賠付。
咋一看,好像就是大家理解的那樣「帶病投保也行,反正只要熬過了兩年,保險公司就賠錢。」
管家提醒大家,要看清楚(標紅的部分)哦!抗辯,辯的是保險公司能否解除合同。因此過了兩年不可抗辯期,只是意味著保險公司不能解除合同而已,沒說不能拒賠呀?
估計有些朋友馬上就會反駁道:「不對不對!合同有效,保險公司怎麼能不負責呢?」事實上,保險公司確實可以這樣做,因為條款後一句就提到了。
根據《保險法》第十六條: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於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並不退還保險費。
投保人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於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應當退還保險費。
如果我們故意不如實告知,保險公司不僅可以不賠償,而且交的錢也不會退還;如果因為「忘了」等原因,沒有如實告知,保險公司還是不賠,但可以拿到之前已經交的錢。
所以大家千萬別斷章取義,只看條款上半段,對後半段的規定故意避而不談。事實就是如果投保人沒有如實告知,保險公司是可以拒賠的。
02 賠還是不賠看什麼?有的朋友看到這,就有點蒙了:「那保單賠還是不賠,到底是根據什麼來判定的呢?」實際上並不在於兩年不可抗辯期,而是在於是否發生「保險事故」。
什麼是「保險事故」呢?《保險法》中的解釋是: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範圍內的事故。
我們以最典型的重疾險條款為例看看,一般重疾險會在合同中的保險責任中會註明保險事故是「首次罹患(或確診)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
所以那些投保前已經有的病,投保兩年後再次確診的病,都談不上是「首次罹患(或確診)」了,自然就是不會賠的。
如果a先生已經有甲狀腺癌,但投保時沒有如實的告訴保險公司。等過了兩年,拿著甲狀腺癌診斷報告去申請理賠,顯然是不符合「初次罹患」的定義的,因此保險公司完全可以拒賠。
而且重疾險一般都會將「既往症」歸在免責條款中。可見,保險合同本身就有針對帶病投保這一道德風險的把控。不管是否適用兩年抗辯期條款,核心的理賠觸發條件還是發生合同規定的「保險事故」。
1、帶病投保,但確是首次確診:
這種情況就是,有些保險合同規定的是「首次確診的疾病」,但客戶在投保前有疑似疾病(未確診)就投保了,沒有告知。
投保後再確診的,能賠嗎?答案是可以的。
因為保險公司如果要拒賠,也是要給出相應的證據,來證明我們投保前已經患病但沒有如實告知。如果我們沒有留下任何確診患病記錄,保險也不能僅憑懷疑而拒保。
反之,如果你已經留下了患病的記錄了,還故意隱瞞,那就是妥妥的拒賠了。
2、原有的病與投保後確診的病不一樣
很多人帶病投保,可能只是些小病,就像甲狀腺結節、高血壓等。如果投保人投保時沒有如實告知,投保後確診的是其他疾病,保險賠嗎?
這可能還要看投保前後患的病,有沒有直接關係。
像已經患了甲狀腺結節,投保並沒有如實告知,後來確診患了甲狀腺癌,那麼保險公司查到後是有理由可以拒保的。
大家要知道,我們國家是大陸法系國家,同一個案件,不同法官可能會有不同的判決。
不過試想一下,你真的願意,當不幸真的發生在你身上時,還要去勞心費神地去處理因帶病投保產生的理賠糾紛嗎?
我們之所以買保險,不就是為了防範未來可能發生的風險,給自己和家人一份穩定的保障嗎?
所以大家何不按照規範如實告知,在允許健康狀況下,為自己選一款合適的產品,安心享受保障呢?
說到這裡,相信大家都明白了,「兩年不可抗辯條款」只是用來促使保險公司主動進行風控的手段,絕非讓別人鑽空子、惡意騙保的免死金牌。
而且現在保險產品越來越豐富了,我們真的沒必要冒這個風險去隱瞞保險公司,找一款沒有限制,或核保結論較優的產品不就好了嗎?
如實告知不僅是對其他參保消費者的公平,更是對自己和家人負責,讓自己免受理賠糾紛的困擾。否則最後不僅浪費了原先交的保費,而且得不到保障,在風險之下更加手足無措。
保險法16條到底對於投保超過2年的如實告知怎麼規定
一,新保險法是2009年10月01日起施行。對於施行前成立的保險合同,如果保險公司不知道投保人故意未如實告知,按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解釋,按二年計算,這樣,保險公司在2011年10月01日前仍可以解除保險合同,並不退還保險費 二,結合該問題,該保險合同在2011年10月01日後,保險公司不得解除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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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案件的申訴期呢?勞動合同的第二章第二條和第十一條如下 第二章 勞動合同的訂立 第七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執行 沒...
貸款兩年保險是不是也要一次買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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