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曠工十五天可以開除嗎,單位員工曠工15天以上,公司依法開除處理,還需要和她結算前15天的工資嗎?

2021-09-04 21:47:11 字數 3753 閱讀 2593

1樓:華律網

所謂曠工,就是指勞動者未經請假即缺勤,缺勤就是勞動者應到而未到崗工作。判斷勞動者是否到崗工作並不以是否有考勤記錄作為唯一標準,關鍵是是否到崗工作。勞動法並沒有規定勞動者曠工多少天,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因此,員工曠工幾天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合同,應由用人單位規章制度進行規定。這裡應注意用人單位規章制度需要具有合法性,包括內容合法和程式合法。

內容合法,指內容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程式合法主要指,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制度制定好以後,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2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法》對於累計多少天曠工開除,沒有具體規定。具體天數,用人單位可以在規章制度裡進行約定。

已廢止的《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第十八條 職工無正當理由經常曠工,經批評教育無效,連續曠工時間超過15天,或者一年以內累計曠工時間超過30天的,企業有權予以除名。」有相關規定,但是已廢止。可以供參考。

並且達到用人單位規章制度規定的曠工天數屬於嚴重違反公司制度的,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關係不需要支付補償。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3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曠幾天工可以解除合同法律並沒有規定,但規定了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等等。

4樓:匿名使用者

沒有法律依據,《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已經廢止了。如果你公司的規章制度有這項規定且屬於嚴重違反廠規你可以跟他解除勞動合同,而且一定要員工簽署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

5樓:珠海太長臉

新勞動法沒有規定,也沒有曠工的字眼在法律裡面,只有解除勞動關係之說,你這種情況是不可以開除的,只是現在的老闆太橫了

6樓:匿名使用者

十五天???三天就開除!!!!

單位員工曠工15天以上,公司依法開除處理,還需要和她結算前15天的工資嗎?

員工曠工幾天屬於自動離職?勞動法中哪條有明確規定?

7樓:匿名使用者

對於曠工,我國法律中是沒有相關規定的。

根據《勞動法》第25條、《勞動合同法》第39條、第40條規定用人單位可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如果公司規定的員工手冊中,有員工曠工幾天算自動離職的規定,單位就可以嚴重違反單位規章制度為由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給你解除勞動合同通知,如果只是口頭說,沒有正式通知解除勞動合同,你們之間的勞動合同就是有效的。

知識拓展:

一、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勞動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即勞動者如要解除勞動合同,除通過與用單位協商一致後解除和依法行使即時解除權外,只要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知用人單位,即可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二、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一)即時解除

《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二)預告解除

用人單位應當提前30天採用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方可解除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40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因患病或負傷解除: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於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和絕症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五十,患絕症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百。

)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

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8樓:匿名使用者

公司明確規定了曠工三天算自離,但是有事耽擱了兩天就沒法上班了,這算開除還是自離

9樓:上海李律師

勞動法中沒有規定曠工幾天屬於自動離職。這個只能由用人單位在規章制度或勞動合同中事先規定。而且,法律上也沒有自動離職的說法,即使勞動者曠工或擅自離職,單位也應該發個書面通知,以勞動者曠工為由主動解除勞動合同,以免將來說不清楚勞動關係究竟是何時解除的。

10樓:匿名使用者

用人單位以前一般規定連續曠工3天算自動離職。

以前國企有規定連續或累計違紀什麼的處罰的

以前連續曠工超過15天單位單位沒處理後來上班了現在還可以開除嗎?

11樓:匿名使用者

在個不一定,國營企業,企業有規定連續曠工超過15天應該交有勞人科進行處理,己經上班了,現在不可以開除了,

12樓:匿名使用者

單位當然可以依據規定開除了撒,不過這些規定要提前公佈,也就是要讓員工知道就行了。方式很多,例如有公告,或者有員工手冊。

13樓:湖北的一條小魚

想開除你,就可以開除你,因為是你違約在先。

14樓:非_正常_人類

理論上是可以的

因為你是違約方 當時沒追究 不代表現在不可以算總賬

15樓:

如果單位追究是可以開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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